常見問題
- 税務易
- 電子印花服務
- 從價印花税
- 買家印花税
- 額外印花税
- 租約印花税
- 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
- 吸引人才措施: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印花税(俗稱「先徵後退」)及提供即時寬免(俗稱「先免後徵」)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的印花税
- 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印花税
- 印花税評税
- 商業登記
- 報税表
- 防疫抗疫基金紓困措施的税務豁免安排
- 國別報告
- 利得税兩級制
- 具資格附帶權益的薪俸税寬減
- 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 - 税務問題
- 就物業買賣的利潤徵收利得税
- 提交緩繳暫繳税申請書
- 申請個人入息課税
- 免税額及扣除
- 繳税及退税
- 儲税券
- 網上税務講座
- 雙重課税寬免及資料交換安排
- 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
- 其他
- 前言—
《2014年印花税(修訂)(第2號)條例》(《2014(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7月25日刊憲。《2014(第2號)修訂條例》規定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的某些處理不動產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須以較高的税率(第1標準)繳付「從價印花税」;及推前向非住宅物業交易徵收「從價印花税」,凡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文書的交易,由向售賣轉易契徵收改為向買賣協議徵收。根據《2014(第2號)修訂條例》,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主要獲豁免的情況是該物業為住宅物業,而買方或承讓方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在該等情況下,較低的「從價印花税」税率(第2標準)將適用。
《2018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18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1月19日刊憲。根據《2018修訂條例》,由2016年11月5日起,第1標準税率分為第1部(税率劃一為15%)及第2部(即《2014(第2號)修訂條例》下的原第1標準税率)。第1標準第1部税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税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2018修訂條例》規定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税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就香港永久性居民轉換住宅物業而欲申請退還部分已付的「從價印花税」,《2018修訂條例》亦延長了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如果新置物業是於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取得,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由新置物業的轉易契的日期後的6個月內延長至12個月內。
《2018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18(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4月20日刊憲。根據《2018(第2號)修訂條例》,除獲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規定外,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即使買方或承讓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她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若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劃一為15%)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1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1修訂條例》)已於2021年3月19日刊憲。根據《2021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均須按第2標準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23(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23年5月25日刊憲,以實施2023-2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一項建議,即調整「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税率的税階。根據《2023(第2號)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階適用於任何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而須按第2標準税率予以徵收「從價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施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從價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的税率由15%下調至7.5%。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率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按第1標準第1部繳納「從價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即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由2024年2月28日起,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相同。
請參閱「從價印花税」的常見問題和應用及計算方法 - 第1及第2標準税率。
- 前言—
《201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14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根據《2014修訂條例》,由2012年10月27日起,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買家印花税」。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税」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家印花税」是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税及「額外印花税」(如適用)之上,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的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施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買家印花税的税率由15%下調至7.5%。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率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繳納買家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即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買家印花税」。
- 前言—
由2010年11月20日起,除非有關交易獲豁免,或「額外印花税」不適用於有關的交易,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施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額外印花税適用的轉售期由三年縮短至兩年,即縮短須徵收10%額外印花税的適用年期。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的轉售期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繳納額外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即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額外印花税」。
- 前言—
面對房屋供應偏緊而市民對置業的剛性需求強烈的情況,政府自2010年起推出多輪需求管理措施,以打擊短期炒賣活動及減少外來需求,確保物業市場穩定發展及優先照顧香港市民置業需要。經考慮最新的市場情況,財政司司長在其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建議自2024年2月28日起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即由該日起所有住宅物業交易無須再繳付「額外印花税」和「買家印花税」,而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則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相同。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上述建議。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額外印花税」和「買家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亦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相同。至於在2024年2月28日前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根據具體情況,不同的印花税及吸引人才措施下的退税/暫免安排可能適用,詳情請參閱相關分頁(「從價印花税」、「買家印花税」、「額外印花税」)。
有關上述建議的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
吸引人才措施:暫免合資格外來人才繳付印花税(俗稱「先免後徵」)
- 前言—
2023年10月25日,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會為在港購置住宅物業的合資格外來人才引進暫免繳付印花税的機制。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並當作自2023年10月25日起實施。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及其後相關修訂,如合資格外來人才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但在2024年2月28日前在香港購買首個住宅物業,可為取得該住宅物業而簽立的文書申請暫免繳付買家印花税(7.5%)及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税(7.5%),但他們仍需按第2標準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這將使其印花税負擔與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齊。除另有規定外,此安排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但在2024年2月28日前簽訂的買賣協議。在他們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可申請免除暫免繳付的印花税。由於自2024年2月28日起,所有住宅物業交易無須再繳付買家印花税,以及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税的税率修訂為與第2標準税率相同,因此暫免機制已不適用於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簽立的住宅物業交易文書。
有關上述建議的措施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常見問題(第22至41題)。
吸引人才措施: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印花税(俗稱「先徵後退」)
- 前言—
在2022年10月19日,行政長官在2022年施政報告中宣布,為鼓勵外來人才長遠留港發展,政府會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在港置業多付的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訂)(第3號)條例》已於2023年6月30日刊憲,並當作自2022年10月19日起實施。根據該修訂條例及其後相關修訂,合資格外來人才如在2022年10月19日或以後但在2023年10月25日前在港置業,可於居港七年並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就其已購入並仍然持有的首個住宅物業(或一個住宅物業用以取代其在香港的唯一住宅物業)申請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税(15%)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税(15%),但他們仍需繳交按「第二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這將使其印花税負擔與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齊。
合資格外來人才包括通過指明輸入人才計劃來港的人士,相關計劃包括「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科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及「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有關措施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常見問題和應用及計算方法。
- 填寫僱主報税表
- 填寫利得税報税表、補充表格及其他表格
- 填寫物業税報税表
- 填寫個別人士報税表
- 使用税務局 IR56B 軟件
- 個人入息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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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例。此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税率,自2018/19課税年度起降低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税利潤的税率。然而,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税率。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和計算方法及有關連實體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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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額
-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 居所貸款利息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 認可慈善捐款
- 個人進修開支
- 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所繳付的合資格保費的扣税安排
- 「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扣税安排
- 住宅租金的税項扣除
- 輔助生育服務開支扣除
- 電子付款
- 郵寄付款
- 分期交税
- 追收税款通知書
- 紓困措施 : 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18/19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
- 紓困措施: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19/20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
- 紓困措施: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20/21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
- 紓困措施: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21/22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
- 非港元(如:人民幣及美元)上市產品的成交單據加蓋印花安排
- 博彩税
- 非居港人士(個別人士除外)
- 環保車輛的税務扣除
- 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 《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40 號-利得税:預付或遞延入帳的營運性開支
- ING Baring 案的判決
- 利豐一案的判決
- 要員保險
- 船舶經營活動的課税
- 還原費的税務處理–常見問題
- 索取入息資料
- 將會離港的納税人
- 以電子方式登記証券借用及借出協議(協議)
- 指明外地收入(更新)
- 處置股權權益的本地收益─税務明確性優化計劃
- 飛機租賃税制
- 酒店房租税
- 外地債務票據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