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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政府於2017年4月11日宣佈將會提出法例修訂,以收緊現時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而設的寬免安排。該修訂建議將規定,除獲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規定外,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即使買方或承讓方是代表自己行事,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均須按劃一為15%的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詳情請參閱「從價印花稅」的常見問題 和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 - 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 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

請注意以下闡明例子是根據政府現時的建議擬備,而這些建議須經立法落實,並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有所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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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A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香港已擁有一個住宅物業〔首物業〕。在2016年11月5日,他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300萬元購入另一住宅物業〔次物業〕。正式買賣協議在2016年11月18日簽立。就購買次物業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由於A先生在購買次物業時,在香港已擁有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會按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計算,款額為450,000元〔即300萬元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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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如例1,但臨時買賣協議在2016年10月31日簽立。就購買次物業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在上述例子,次物業會被視為是在2016年10月31日取得〔即臨時買賣協議的簽立日期〕,第1標準稅率將適用,款額為90,000元〔即300萬元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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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B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和C女士在2016年12月1日以400萬元共同簽立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C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亦非B先生近親。在購買該物業時, B先生和C女士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就購買該物業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因住宅物業是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位並非其近親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取得,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將適用。在上述情況,「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600,000元〔即400萬元x 15%〕。由於C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亦不是B先生的近親,有關臨時買賣協議亦須繳納「買家印花稅」600,000元〔即400萬元x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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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D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在2016年12月1日,他簽立買賣協議,以2,500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他在2016年12月30日的轉易契加入配偶E女士成為物業的其中一名聯權擁有人。E女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並於該日已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D先生及E女士在有關交易均是代表自己行事,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由於在購買有關物業時,D先生沒有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就有關買賣協議,須以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款額為1,062,500元〔即2,500萬元x4.25%〕。雖然E女士與D先生是近親,由於E女士已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轉易契須以第2標準稅率,按物業的售價或物業價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應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然後減去D先生所佔的業權部分的印花稅。轉易契的「從價印花稅」款額為531,250元〔(即2,500萬元x4.25%) x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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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如例4,但E女士於轉易契當日在香港並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就有關買賣協議,須以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款額為1,062,500元〔即2,500萬元x4.25%〕。由於E女士於轉易契當日在香港並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轉易契無須予以徵收「從價印花稅」,只須徵收定額印花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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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如例4,但E女士並非D先生的近親。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就有關買賣協議,須以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款額為1,062,500元〔即2,500萬元x4.25%〕。由於D先生和E女士不是近親,轉易契須以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按物業的售價或物業價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應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然後減去D先生所佔的業權部分的印花稅。轉易契的「從價印花稅」款額為1,875,000元〔(即2,500萬元x 15%) x 50%〕。另外,D先生會被視為把50%業權於6個月內出售,就有關轉易契,須繳納「額外印花稅」2,500,000元〔即2,500萬元x50%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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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問:

F先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香港已擁有一個住宅物業〔原物業〕。他在2016年11月20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600萬元購入另一住宅物業〔新物業〕。在2017年5月15日,他簽立臨時買賣協議出售原物業。F先生是否可以申請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

 
 

答:

由於F先生在購入新物業時在香港已擁有住宅物業,因此,在購入新物業時,須按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款額為900,000元〔600萬元x 15%〕。因F先生在新物業的轉易契簽立日期後的6個月內售出原物業,他可以在出售原物業的交易完成後,申請退還部分的「從價印花稅」(以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和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差額)。可退還的稅款為720,000元〔900,000元– 600萬元x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