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政府於2017年4月11日宣佈將會提出法例修訂,以收緊現時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而設的寬免安排。該修訂建議將規定,除獲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規定外,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即使買方或承讓方是代表自己行事,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均須按劃一為15%的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詳情請參閱「從價印花稅」的常見問題 和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 - 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 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
請注意以下闡明例子是根據政府現時的建議擬備,而這些建議須經立法落實,並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有所修訂。
答:
因住宅物業是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位並非其近親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取得,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將適用。在上述情況,「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600,000元〔即400萬元x 15%〕。由於C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亦不是B先生的近親,有關臨時買賣協議亦須繳納「買家印花稅」600,000元〔即400萬元x15%〕。
答:
由於在購買有關物業時,D先生沒有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就有關買賣協議,須以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款額為1,062,500元〔即2,500萬元x4.25%〕。雖然E女士與D先生是近親,由於E女士已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轉易契須以第2標準稅率,按物業的售價或物業價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應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然後減去D先生所佔的業權部分的印花稅。轉易契的「從價印花稅」款額為531,250元〔(即2,500萬元x4.25%) x 50%〕。
答:
就有關買賣協議,須以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款額為1,062,500元〔即2,500萬元x4.25%〕。由於E女士於轉易契當日在香港並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轉易契無須予以徵收「從價印花稅」,只須徵收定額印花稅100元。
答:
就有關買賣協議,須以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款額為1,062,500元〔即2,500萬元x4.25%〕。由於D先生和E女士不是近親,轉易契須以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按物業的售價或物業價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應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然後減去D先生所佔的業權部分的印花稅。轉易契的「從價印花稅」款額為1,875,000元〔(即2,500萬元x 15%) x 50%〕。另外,D先生會被視為把50%業權於6個月內出售,就有關轉易契,須繳納「額外印花稅」2,500,000元〔即2,500萬元x50%x20%〕。
答:
由於F先生在購入新物業時在香港已擁有住宅物業,因此,在購入新物業時,須按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款額為900,000元〔600萬元x 15%〕。因F先生在新物業的轉易契簽立日期後的6個月內售出原物業,他可以在出售原物業的交易完成後,申請退還部分的「從價印花稅」(以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和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差額)。可退還的稅款為720,000元〔900,000元– 600萬元x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