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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 預算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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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政府建議一次過寬減那一年度的稅款?

 
 

答:

財政司司長在 2009 年 2 月 25 日的 2009-10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建議一次過寬減 2008-09 年度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最後評稅百分之五十,每宗個案以 6,000 元為上限。在 2009 年 5 月 26 日,財政司司長建議提升寬減 2008-09 年度的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至百分之一百,上限為 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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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什麼人士可獲稅款寬減?

 
 

答:

所有須繳付 2008-09 年度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納稅人,均可獲寬減應繳稅款的百分之一百,每宗個案以 8,000 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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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對於這項稅款寬減需要作出申請嗎?

 
 

答:

納稅人毋須就稅款寬減作出申請。你只須如常填報在今年 5 月發出的 2008-09 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待有關稅款寬減的法例通過後,稅務局會在 2009 年第 3 季開始寄出已作扣減的評稅通知書。在法例通過前已發出的 2008-09 年度評稅通知書,稅務局會在法例通過後重新計算,預期可在 7 月底開始向有關人士發還多繳款額,納稅人毋須向稅務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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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我可否因建議的寬減措施而不繳付 2009 年 4 月開始到期的 2008-09 年度的第二期暫繳稅?

 
 

答:

你仍須依期繳付在 2009 年 4 月開始到期的 2008-09 年度第二期暫繳稅款,不然稅務局會採取追討欠稅行動。如去年一樣,今次的稅款寬減,是扣減即將評定的 2008-09 年度應繳稅款,而不是已徵收的 2008-09 年度暫繳稅款,故你仍須繳清已發出的暫繳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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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稅務局會否向我退還已繳付的 2008-09 年度暫繳稅?

 
 

答:

今次的寬減措施,目的是寬減 2008-09 年度應繳的稅款,故此,可寬減的款額將會反映在 2009 年第 3 季開始寄出的評稅通知書,應繳的薪俸稅及個人入息稅稅款會因而減少。這項寬減並不適用於 2008-09 年度的暫繳稅款,已繳付的 2008-09 暫繳稅款將用以抵銷 2008-09 年度的應繳稅款及 2009-10 年度的暫繳稅款,尚有餘額的話,才作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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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我怎樣計算可獲得的稅款寬減?

 
 

答:

納稅人要計算可獲得的稅款寬減,可使用本局計算稅款程式。薪俸稅納稅人請注意,寬減後的稅款額不等於你在來年須繳的款額,因你已繳交的 2008-09 年度暫繳稅並未計算在程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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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問:

在 2008-09 年度我須繳薪俸稅,亦會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如何計算可獲扣減的稅額 ?

 
 

答:

個人入息課稅是將納稅人的所有入息合併計算,薪俸收入已包括在內。故此,你可獲寬減的款額,是 2008-09 年度個人入息課稅稅款的百分之一百,而不是按薪俸稅的應繳稅款計算。如你要繳交的個人入息稅款額是 8,000 元或以下,可獲扣減稅款的全部 ; 8,000 元以上,則一律扣減 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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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問:

一對有薪俸收入而要繳交薪俸稅的夫婦,合共可獲最高 16,000 元稅款寬減。假若他們按個人入息課稅計稅則合共只可獲得 8,000 元。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對他們是否不公平?

 
 

答:

財政司司長在 2009 年 2 月 25 日的 2009-10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建議一次過寬減 2008-09 年度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最後評稅百分之五十,每宗個案以 6,000 元為上限。在 2009 年 5 月 26 日,財政司司長建議提升寬減 2008-09 年度的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至百分之一百,上限為 8,000 元。在薪俸稅下,一對夫婦可以分開評稅,即每人有 8,000 元的寬減上限。但在個人入息課稅下並沒有分開評稅,評稅只有一個,所以,寬減上限是夫婦合共 8,000 元。納稅人應視乎他的情況以決定是否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 2008-09 年度來說,所考慮的因素亦應包括在個人入息課稅下夫婦合共只可獲得 8,000 元寬減上限的問題。稅務局會就每宗申請驗算個人入息課稅可否減低申請人的應繳稅款,並以對他較為有利的方式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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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問:

稅務局怎樣處理在 2009 年 4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期內生效的登記證的已繳付登記費?

 
 

答:

當這些商戶在寬免期內【即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續證時,會獲寬免一年登記費。

若因結業而毋需在寬免期內續證或持有三年證的商戶,可申請退還按寬免期比例計算的登記費。由於 2009 年 4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並不在寬免期內,就這四個月繳付的登記費將不獲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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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問:

在 2009 年 8 月 1 日前開業的商戶,如在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期內申請商業登記,會否獲寬免登記費?

 
 

答:

不會。寬免建議只適用於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一年內開始生效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寬免的基準是登記證開始生效的日期,不是申請商業或分行登記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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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問:

怎樣計算退款額?

 
 

答:

稅務局將根據申請人的登記證的有效期,其處於寬免期【即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的日數,以及實際已繳的登記費金額,按比例計算退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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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問:

我是否須要繳交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

 
 

答:

是。商戶仍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