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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免商業登記費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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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我是否須要就寬免期間繳交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

 
 

答:

是。商戶仍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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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公司在寬免期內結業,可否獲特許退款?

 
 

答:

《商業登記條例》規定,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公司,即使已結業,仍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儘管公司在其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結業,亦不能申請退還已繳付的商業登記費。但在特許退款安排下,持有三年證而其生效日期在 2010 年 8 月 1 日前及屆滿日期在 2011 年 7 月 31 日或以後的公司,不論是否在寬免期內已結業,都可就 2 0 1 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申請特許退款。就退款的計算方法,請參閱答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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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為期一年登記證將在寬免期內屆滿,但因結業而不須再續領登記證的商戶可否獲特許退款?

 
 

答:

不可以。有關的登記費已根據《 2009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獲得寬免,商戶應未有繳付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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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我於 2010 年 2 月開立業務。我在申請商業登記時,可否選擇三年登記證而即時獲得寬免首兩年的登記費?

 
 

答:

不可以。建議只寬免在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期間開始生效的新登記證或續證的一年登記費。

在發出三年登記證時,本局會按《 2009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寬免該證首年商業登記費( 2 ,000 元),你必須繳付應繳餘額 3,200 元。待立法會通過有關的預算案法例後,你可就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日期間所繳付的登記費申請特許 退款。就退款的計算方法,請參閱答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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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我的三年登記證將於 2010 年 4 月屆滿,我可否在續證時即時獲得寬免首兩年的登記費?

 
 

答:

不可以。建議只寬免在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日期間開始生效的新登記證或續證的一年登記費。

當你於 2010 年 4 月換領新的三年登記證時,本局會按《 2009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寬免該證的首年商業登記費(2,000 元),你必須繳付應繳餘額 3,200 元。待立法會通過有關的預算案法例後,你可就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年 7 月 31 日期間所繳付的登記費申請特許退款。就退款的計算方法,請參閱答 6 。

如你欲在續證時轉為申領 1 年證,請不遲於現有的 3 年登記證屆滿前 1 個月向本局發出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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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怎樣計算特許退款額?

 
 

答:

稅務局將根據申請人登記證有效期的日數、並在寬免期【即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內可享特惠的日數、以及實際就寬免期已繳付的登記費金額,按比例計算退款額。稅務局會待立法會通過有關的預算案法例後,宣布特許退款的計算細則及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