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免商業登記費一年
答:
《商業登記條例》規定,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公司,即使已結業,仍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儘管公司在其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結業,亦不能申請退還已繳付的商業登記費。但在特許退款安排下,持有三年證而其生效日期在 2010 年 8 月 1 日前及屆滿日期在 2011 年 7 月 31 日或以後的公司,不論是否在寬免期內已結業,都可就 2 0 1 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申請特許退款。就退款的計算方法,請參閱答 6 。
答:
不可以。建議只寬免在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期間開始生效的新登記證或續證的一年登記費。
在發出三年登記證時,本局會按《 2009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寬免該證首年商業登記費( 2 ,000 元),你必須繳付應繳餘額 3,200 元。待立法會通過有關的預算案法例後,你可就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日期間所繳付的登記費申請特許 退款。就退款的計算方法,請參閱答 6 。
答:
不可以。建議只寬免在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日期間開始生效的新登記證或續證的一年登記費。
當你於 2010 年 4 月換領新的三年登記證時,本局會按《 2009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寬免該證的首年商業登記費(2,000 元),你必須繳付應繳餘額 3,200 元。待立法會通過有關的預算案法例後,你可就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1年 7 月 31 日期間所繳付的登記費申請特許退款。就退款的計算方法,請參閱答 6 。
如你欲在續證時轉為申領 1 年證,請不遲於現有的 3 年登記證屆滿前 1 個月向本局發出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