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車輛的稅務扣除
2.
問:
哪些環保車輛符合稅務扣除的資格?
答:
合資格的車輛類別已在《稅務條例》附表 17 第 3 部列出,涵蓋以下三類的環保車輛:
(a) | 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管理的「環保商用車輛稅務寬減計劃」和「環保汽油私家車稅務寬減計劃」下的合資格車輛;(不過,「環保汽油私家車稅務寬減計劃」已於 2015 年 4 月 1 日取消。) |
(b) | 混合動力車;及 |
(c) | 電動車。 |
指明的環保車輛不包括由任何人根據租約而持有承租人權利的車輛。
3.
問:
由環保署管理的「環保商用車輛稅務寬減計劃」和「環保汽油私家車稅務寬減計劃」下的合資格「環保商用車輛」和「環保汽油私家車」有哪些車輛型號?
答:
環保署會在其網頁公佈合資格獲得稅務優惠的「環保商用車輛」和「環保汽油私家車」的車輛型號,並不時作出更新。不過,「環保汽油私家車稅務寬減計劃」已於 2015 年 4 月 1 日取消。如納稅人對已購買的車輛是否符合新的稅務扣除有疑問,可要求環保署核實。
4.
問:
納稅人應提供那些文件以證明有關車輛是合資格的環保車輛?
答:
環保署會為「環保商用車輛稅務寬減計劃」及「環保汽油私家車稅務寬減計劃」下的環保車輛簽發環保車輛證書。納稅人在購買「環保商用車輛」或「環保汽油私家車」時,應向車輛供應商索取環保車輛證書副本,以用作報稅用途。不過,「環保汽油私家車稅務寬減計劃」已於 2015 年 4 月 1 日取消。至於混合動力車及電動車這兩類別環保車輛都符合稅務扣除的資格,無須環保署核實;納稅人在提出有關申索時,請註明該環保車輛所屬類別。
5.
問:
環保車輛的稅務扣除是否只適用於新購置的指明環保車輛?
答:
《稅務條例》第 16I 條就環保車輛的稅務扣除生效日期為 2010 年 6 月 18 日。
環保車輛的稅務扣除不只適用於 2010 年 6 月 18 日或之後購置的環保車輛,企業在該生效日期以前已使用的合資格環保車輛也符合稅務扣除的資格。有關合資格車輛在折舊免稅額制度下的遞減價值,會被視為指明資本開支,並據此獲得扣除。
6.
問:
納稅人如何就 2010 年 6 月 18 日前已擁有的環保車輛選擇新的稅務扣除?
答:
根據《稅務條例》第 16K 條規定,納稅人應在有關的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提交選擇。若納稅人在其報稅表內提出該等選擇,本局在評稅時會加以考慮。
8.
問:
環保車輛的稅務扣除是否適用於那些藉「租購」安排購買的合資格環保車輛?
答:
否,藉「租購」安排購買的車輛並不符合環保車輛的稅務扣除。納稅人藉「租購」安排購買的合資格環保車輛仍可享有一般折舊免稅額。
9.
問:
如何就環保車輛的指明資本開支作出稅務扣除?
答:
合資格的環保車輛可在購買年度扣除全部成本。這與現時容許就「訂明固定資產」(主要是製造設備和電腦設備)及「環保機械」扣除全部資本開支的做法一致。
10.
問:
在《 2010 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生效日期(即 2010 年 6月 18 日)之前和之後,對指明環保車輛的稅務處理方法有何不同?
答:
在折舊免稅額制度下,納稅人購買汽車所招致的資本開支,可於首年獲得合共 72% 的折舊免稅額;從第二年開始,納稅人可每年獲得該車輛的遞減價值的 30% 作為每年折舊免稅額。在新的稅務扣除下,納稅人購買合資格的環保車輛,首年資本開支扣除會由 72% 增加到 100% ,因此加快了成本扣除。
12.
問:
假如納稅人在停業的情況下將某環保車輛保留作私人或非商業用途,是否需要作出稅務調整?
答:
在納稅人停業(不論永久或短暫)的情況下,該車輛須當作在緊接停業前被售出,而該納稅人須當作收取了該項售賣的得益而被徵稅。若該環保車輛在納稅人停止營業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內被出售、毀掉或盜去,納稅人可申請將售賣得益的款額調整,以反映實際的出售收入、保險賠款及其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