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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屆滿

《2010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將於 2011年 8 月 1 日屆滿。業務經營者須就於該日或之後1生效的商業或分行登記證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或訂明的分行登記費(視屬何情況而定)和徵費。就每張登記證須繳付的金額,請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本署預期新商業登記的申請在 2011 年 7 月會大幅上升。為確保你能順利取得商業登記證,請注意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
自《2010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於 2011 年 2 月 21 日生效起,任何人提交成立公司的申請,都視作已同時申請商業登記。故此,申請人只須前往公司註冊處,便可一併申辦公司成立和商業登記。

就應付預期在 7 月份大量增加的成立公司及商業登記申請,公司註冊處已作安排。請參閱其發出的電郵通告。

其他業務(獨資、合夥等)
你須在開始經營起計 1 個月內,為你在香港經營的業務或分行申辦商業登記。如你須於 2011 年 7 月辦理商業登記,請盡量以電子方式或郵遞作出申請。如你須親身提交申請,請選擇於早上八時四十五分至十時三十分非繁忙時間親臨商業登記署辦理。

如你在 2011 年 7 月開始經營業務/分行業務,並在開業後 1 個月時限內 [ 即於 2011 年 8 月內 ] 提交商業登記申請,你仍可獲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而只須繳付徵費。

商業登記署不會接納任何就不曾存在或未曾經營的業務或分行而作出的申請。任何人士在其商業登記申請提交虛假資料,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港幣 5,000 元及監禁 1 年。

 

1  於「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公司註冊處會以提交相關的成立法團申請日期釐定商業登記費的應繳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