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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業務紀錄

1. 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
   
2. 該等紀錄須保留為期最少7年;
   
3. 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辦稅務條例的規定,最高罰款為$100,000;
   
4. 稅務條例所列出的紀錄,包括 :─
 
a. 記 錄 收 入 及 付 款 , 或 入 息 或 開 支 的 帳 簿 ;
b. 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
c. 該人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的資產及負債紀錄;
d. 該人日常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項的一切記項的紀錄;
e.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貨品買賣 ─
  i. 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時所購買及售賣的一切貨品、出售的紀錄,該紀錄須顯示有關貨物及買賣雙方的足夠細節,以令局長能輕易核實該等貨物的數量及價值及買賣雙方的身分,以及與前述事項有關的一切發票;
  ii. 該人於年結當日所持的營業存貨的陳述書,以及清點存貨的一切紀錄,而有關的營業存貨陳述書乃根據該等紀錄而編製的;
f.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提供服務,須顯示所提供的服務的足夠細節,以令局長能輕易核實各記項的紀錄。
   
5. 你可以下載保存業務紀錄須知說明書以作參考 。
   
6. 對於以電子格式保存業務紀錄的規定,你可以同時下載稅務局是否接受以電子格式保存的業務紀錄作為稅務紀錄說明書以作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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