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免商業登記費一年
[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
|
||
|
||
財政司司長建議寬免商業登記費,由 2012 年 4 月 1 日起為期一年。政府會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預算案法例,以落實這建議。
|
||
|
||
寬免商業登記費的執行細則
|
||
|
||
1. |
經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一站式登記”)成立的本地公司,如成立法團的申請是在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期間(“寬免期”)提出,根據第 5A ( 1 ) ( a )條須繳付的費用可減少 2,000 元。至於其他個案,在寬免期開始生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須繳付的費用,可分別減少 2,000 元及 73 元。
|
|
2. | 商戶仍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 | |
3. |
就每張登記證須繳付的金額,請參閱
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
|
|
特許退還已繳付的登記費
|
||
4. |
這項寬免一年登記費的建議只適用在寬免期內經一站式登記提出的成立法團申請,或就其他個案而言,在寬免期內開始生效的新登記證或續證。它沒有退還已就寬免期繳付登記費的規定。
|
|
5. |
寬免措施亦惠及那些已就寬免期繳付商業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但毋需在寬免期內續證的商戶,即下述商戶:
|
|
(a) |
持有三年證而其生效日期在 2012 年 4 月 1 日前及屆滿日期在 2013 年 3 月 31 日或以後的業務或分行;
|
|
(b) |
已結業而其最後持有的一年證的生效日期在 2011 年 8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內的業務或分行;
|
|
(c) |
已結業而其最後持有的三年證將在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內屆滿的業務或分行;及
|
|
(d) |
持有一年或三年證而其成立法團申請在 2011 年 8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內提出及其登記證的生效日期在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內經一站式登記註冊的本地公司。
|
|
有關商戶可申請特許退還有關已繳付的登記費。 | ||
6. |
退款金額會就已繳付的登記費金額,依有關登記證的有效期在寬免期(見第一段)內的日數按比例計算。稅務局會待立法會通過有關的預算案法例後,宣布申請及退款手續。
|
常見問題 |
||
問 1: | 我是否須要就寬免期間繳交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 |
|
答 1: | 是。商戶仍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 |
問 2: |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公司在寬免期內結業,可否獲特許退款? |
|
答 2: | 《商業登記條例》規定,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公司,即使已結業,仍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儘管公司在其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結業,亦不能申請退還已繳付的商業登記費。 但在特許退款安排下,持有三年證而其生效日期在 2012 年 4 月 1 日前及屆滿日期在 2013 年 3 月 31 日或以後的公司,不論是否在寬免期內已結業,都可就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申請特許退款。 此外,持有一年或三年證並在 2011 年 8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內經一站式登記申請成立的本地公司及其登記證的生效日期在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內,亦可就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申請特許退款(見問 5 )。 就退款的計算方法,請參閱答 6 。 |
問 3: | 商戶在 2011 年 6 月登記其業務及領取為期一年的登記證,但因結業而不須再續領登記證,它可否申領特許退款? |
|
答 3: | 不可以。有關的登記費已根據《 2010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 )令》獲得寬免。 |
問 4: | 公司於 2012 年 1 月經一站式登記註冊其業務,它如何受惠於寬免措施? |
|
答 4: | 當公司在 2013 年 1 月續領商業登記證時,續證的費用將會減少 2,000 元。 |
問 5: | 我將在 2012 年 3 月底前提出成立法團申請。如果公司領取三年的登記證,而該證在 2012 年 4 月生效,我可否經一站式登記提出申請時,只繳付徵費? |
|
答 5: | 不可以。寬免一年登記費的建議只適用於在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期間經一站式登記提出的成立法團申請。你必須繳付全數 6,550 元。 待立法會通過有關的預算案法例後,你可就該證生效日期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期間所繳付的登記費申請特許退款。就退款的計算方法,請參閱答 6 。 |
問 6: | 怎樣計算特許退款額? |
|
答 6: | 稅務局將按登記證有效期在寬免期【即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內的日數、以及實際已就有關登記證繳付的登記費金額,按比例計算退款額。稅務局會待立法會通過有關預算案法例後,宣布特許退款的計算細則及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