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你 曾 收 取 補 發 薪 金 / 工 資 或 者 退 休 離 職 /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時 發 放 的 獎 賞 / 酬 金 , 你 可 申 請 將 整 筆 款 項 撥 回 賺 取 該 款 項 的 有 關 期 間 評 稅 , 而 攤 分 及 撥 回 評 稅 的 期 間 限 為 36 個 月 。 如 有 關 期 間 超 過 36 個 月 , 款 項 總 額 將 會 以 固 定 比 率 攤 分 36 個 月 , 即 以 你 有 權 申 索 該 款 項 的 日 期 或 停 止 受 僱 的 日 期 ﹝ 如 適 用 的 話 ﹞ 為 止 的 前 36 個 月 , 兩 者 以 較 早 的 為 準 。
請 以 得 悉 更 多 有 關 攤 分 及 撥 回 的 資 料 。
請 計 算 攤 分 及 撥 回 整 筆 款 項 評 稅 是 否 對 你 有 利 。 本 局 只 會 在 可 減 少 你 所 須 繳 付 的 稅 款 之 情 況 下 , 才 會 按 申 請 將 整 筆 款 項 用 攤 分 及 撥 回 的 方 法 評 稅 。
﹝ 請 注 意 , 由 於 居 所 租 值 的 計 算 須 視 乎 所 收 取 的 整 筆 款 項 的 性 質 , 如 你 在 有 關 期 間 曾 獲 僱 主 提 供 居 所 , 此 軟 件 的 計 算 並 不 適 用 於 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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