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15 號
1. | 《稅務條例》的條文 |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9C(4)條。 |
2. | 背景 | ||
(a) | X 公司與 Y 公司一起經營一家名為 X & Y 〔該合夥業務〕的合夥業務,兩家公司以合夥人身分各持一半股份。 | ||
(b) | X 公司與 Y 公司均在海外 A 國家註冊成立。 | ||
(c) | X 公司與 Y 公司的董事局決定進行一項合併計劃,把 Y 公司由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合併到 X 公司。 | ||
(d) | 根據 A 國家的上市公司法令, Y 公司被解散,而在沒有清盤的情況下,把 Y 公司的權益、資產及負債轉移到尚存公司,即 X 公司。 | ||
(e) | 在合併事宜進行後,合夥業務已經再不存在。 X 公司由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更改名稱為 CD ,註冊辦事處位於 A 國家。 CD 的財政會計年度在 12 月 31 日結束。 | ||
(f) | 合併是通過概括繼承方式生效, Y 公司及合夥業務的全部資產及負債均由合併公司 CD 承繼。 |
3. | 安排 | |
(a) | 在財務上, X 公司與 Y 公司的合併事宜由 200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X 公司是尚存公司。 | |
(b) | 在合併事宜進行後, X 公司更改名稱為 CD 。 | |
(c) | 合併是通過概括繼承方式生效, Y 公司及合夥業務的全部資產及負債均由合併公司 CD 承繼。 |
4. | 裁定 |
根據《稅務條例》第 19C(4)條,合夥業務在合併前蒙受的稅務損失,可以用來抵消 CD 的應評稅利潤。 |
5. | 裁定的適用期 |
本裁定適用於 2003/04 及以後的課稅年度。 |
6. | 裁定日期 |
2004 年 1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