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資訊中心)
立法會:庫務局局長就「供養父母免稅額」動議辯論致辭全文(只中)
***************************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庫務局局長俞宗怡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供養父母免稅額」動議辯論致辭全文:
主席 :
首先多謝各位議員就薪俸稅下供養父母免稅額這課題,提供了寶貴意見。我們現正在制定 2001-02 年財政預算案,我們會詳細研究大家的意見,並會連同其他有關政府收入的建議一併考慮。
實施供養父母免稅額的背景
─ ─ ─ ─ ─ ─ ─ ─ ─ ─ ─ ─
首先,我想簡單陳述供養父母免稅額的背景。政府是在 1970 年,而不是剛才譚耀宗議員所講的 1978 年,政府是在 1970 年首次在薪俸稅下引進供養父母免稅額。這免稅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減輕納稅人供養父母的財政負擔,從而鼓勵子女照顧雙親。根據當時的《稅務條例》,任何人士或其妻子在某課稅年度供養或提供金錢以供養自己的父母或其妻子的父母,均會視乎其實際供養父母的金額,獲給予最高 2 千元的免稅額。但納稅人的受養父母亦需要符合一些特定的條件,包括他們在該課稅年度一定要是香港永久居民,而供養費用全數或部分由該名納稅人提供,最重要是受養父母的入息不能夠超過 2 千元。換句話說,在 1970 年代,我們對受養父母是有入息的限制,才可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另外, 1970 年的時候亦有規定,倘若有資格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的納稅人超過一名,免稅額可以攤分,但個別納稅人或其妻子在該課稅年度可獲的免稅額,不得超過其實際供養父母的款項。
到 1973 年,三年之後,政府全面改革個人課稅制度,其中一項改革措施,是取消當時的供養父母免稅額。為什麼?政府作出這決定的主要原因是當時的免稅額制度遭受廣泛的濫用,而且行政費用非常高。濫用的情況,主要由於有關的查核制度,實際上難以執行,並不是稅務局不想執行,而是實際上有很多困難,其中主要困難之一,就正正是要核實受養父母他們自己的入息水平。核實的工作令執行方面的費用不菲,而事實上,稅務局當時亦揭發了不少個案,證明受養父母每年的入息超過 2 千元,但納稅人蓄意誤導稅務局。 73 年取消了供養父母免稅額之後,社會上繼續有很多聲音,因為事實上供養父母免稅額或多或少,是體現了供養父母的觀念。所以,從 1973 年取消免稅額之後,社會上不斷有聲音,要求政府重新引進這項免稅額。終於,我們在 1978-79 年,正正是剛才議員提出的年份,當時的財政司回應了社會人士的訴求,再度實施供養父母免稅額。不過,我們總結了 1970 至 73 年實施供養父母免稅額的經驗後,政府再度制訂新的供養父母免稅額時,不單要設法把濫用的情況減至最低,亦力求稅務局能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進行管理和查核的工作。
新免稅額的主要特色
─ ─ ─ ─ ─ ─ ─ ─ ─
由 1978-79 課稅年度開始,再度引進的供養父母免稅額為 4 千元。此外,最重要的是取消了以前對受養父母的入息限制。換句話說,只要申領這免稅額的納稅人,在有關課稅年度至少連續 6 個月與父或母同住,而其父或母毋須付出十足有值的代價,無論受養父母有多少入息,該免稅額亦會全數給予申請的納稅人,而不需再按納稅人實際供養父母的金額,或者受養父母的實際入息水平而作適當的扣減。如納稅人並非與父母同住的話,他們也可申領這額外免稅額,條件是在有關課稅年度,納稅人提供不少於 1 千 2 百元以供養其父或母。這申領條件一直沿用至今,只是供養不同住父母的最低供養款額,在 1998-99 年度大幅增加至 1 萬 2 千元,以配合其他稅務減免措施。作出是項更改是由於免稅額主要關乎納稅人自己是否符合資格,而非受養父母的入息水平。
另一個考慮因素是根據 1970 年實施供養父母免稅額時的經驗,我們瞭解假如設立對受養父母入息審查的規定,在界定和監管父母的入息方面是會出現龐大的困難。另外,免稅額只准許一名納稅人申請。假如在有關課稅年度出現雙重申請,納稅人便須自行議定由誰人提出申請。自 1998-99 課稅年度起,這基本供養父母免稅額,剛才議員亦已提到,已調升至 3 萬元。
自 1983-84 課稅年度起,政府為全年與父母同住的納稅人另設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當時定為 2 千元,以鼓勵子女與父母同住,以便照顧年長父母。自 1998-99 課稅年度起,額外免稅額的水平,亦大幅增加至 3 萬元與基本免稅額一致。換句話說,如合資格納稅人是全年與受養父母同住的話,他現時可就每名受養人申領最高達 6 萬元的免稅額。
簡而言之,這不設受養父母入息審查的免稅額制度,自 1978-79 課稅年度實施後,便一直沿用至今。
剛才單議員希望我可以交代政府為何選擇 60 歲作為限制,政府選擇受養父母必須為 60 歲以上的年齡這準則,用以取代 1970 年實施需要審查受養父母入息之後,再按實際供養額扣減的申領準則。我們選擇 60 歲這年齡的準則,是由於 60 歲是香港社會一般及廣泛認可的退休年齡。我以公務員作例子,根據法例,公務員的正常退休年齡是 60 歲。《稅務條例》亦就認可退休計劃訂定“退休”的定義,《稅務條例》清楚訂明“年屆 60 歲或某指明退休年齡,兩者以較遲為準”,達到這退休年齡的人士,在其退休計劃下所取得的退休款項可免稅。所以 60 歲不單是用於受養父母免稅額,亦都在其他稅務條例下,作為一個免稅的準則。此外,在兩日後會實施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就有關僱員或自僱人士而言,“退休年齡”是指 65 歲或者年齡已達 60 歲而永久終止受僱或自僱工作人士,有資格在其強制性公積金下提取應得的累算權益。
回應議案的意見
─ ─ ─ ─ ─ ─ ─
黃成智議員的議案的措辭,不但令部分議員誤解,好抱歉,亦令到本人誤解,我真的以為黃議員是促請政府取消父母免稅額下受養父母的年齡規定,使所有供養父母的納稅人均有資格申領這免稅額。當然,黃議員剛才發言的時候,澄清了他的本意,他的本意是取消年齡的限制,只是適用於現時失業或者沒有收入的受養父母。
我完全明白黃議員提出這項議案背後的目的,是希望可以藉此鼓勵作為子女的納稅人,供養失業或者沒有收入的父母,來紓緩納稅人的經濟負擔。這背後的意思是非常良好的。正如我早前所說,政府會在制定下一財政年度預算案的過程中,會詳細考慮這建議。
在此,我希望指出,提供供養父母免稅額的目的,是紓緩,我強調,是紓緩真正需要供養父母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而並非減輕所有作為子女的納稅人的稅務負擔,包括一些好似梁劉柔芬議員剛才所講的,一些根本不需要這額外免稅額的高收入人士。目前受養父母必須年滿 60 歲的規定,是代替對受養父母作入息審查的做法,旨在確保達到這政策目標之餘,又可有效地避免令那些根本不需要這稅務寬減措施的納稅人無故受惠。
議員都知道,現時的薪俸稅的稅網相當狹窄,全港 320 多萬的工作人口中,只有 37% ,即 120 萬人,須繳納薪俸稅,而其中最高收入的 20 萬名納稅人,負擔了約 77% 的稅收。而這 20 萬名納稅人當中,需要繳交最高邊際稅率,即 17% 的薪俸稅納稅人 , 我自己很難接受這些納稅人是基層市民,因為他們每個月應有相當的入息,才能攀上這最高的薪俸稅的稅階。如果議員認為這些都是基層市民,我相信香港可能除了一、二千人之外 , 全部 700 萬人都是基層市民。換句話說,現時在我們的薪俸稅制度之下,大部分真正基層和低收入的受僱人士,根本無須繳納薪俸稅,或就算真的要繳納,都是繳納極低的稅額。因此,我們在考慮這問題的時候,是要詳細研究,如果透過放寬薪俸稅下的供養父母免稅額,是否真正會令最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士受惠。
此外,我們還要考慮其他的因素,包括勞動人口和家庭人口結構的變化、其他為紓緩須供養父母或年長人士的措施,以及建議對政府整體財政的影響。
根據最近的勞動人口統計數字,截至 2000 年第三季季末,年齡在 60 或以上的人口約有 100 萬人;其中 11% (即約 11 萬)仍是受僱的;年齡屆符 50 至 59 歲人口大概有 68 萬 5 千,其中 60% (即約 41 萬 5 千人)是受僱人士,而年齡屆符 40 至 49 歲人口中,則有約 72% 是受僱人士。既然年齡在 60 歲以下的人口中,大部分為就業人士,我們要審慎考慮,應否為了小部分須供養 60 歲以下失業或低收入的父母,而完全取消受養父母的年齡規定,或引入受養父母的入息限制呢?
另外,遲婚的現象在香港愈來愈普遍。根據統計數字顯示,香港人結婚的平均年齡由 10 年前的 27 歲延至現時的 28 歲,香港女士懷有首名孩子的平均年齡由 10 年前的 27 歲增加至現時的 29 歲。由此看來,大部分的父母達 55 歲時,其子女有很大可能是剛完成學業,初出茅廬,收入未必足以供養父母,亦未必令他們墮入稅網。
黃議員的建議,(提及)應放寬申領免稅額的資格至供養 60 歲以下沒有受僱亦無入息父母的納稅人。這樣做法,在執行上會有實際因難,原因是香港沒有一個就業登記名冊,勞工市場流動量極高,在處理免稅額申請,要追查並核實 60 歲以下受供養父母的受僱用和入息情況,實在是困難重重,並涉及龐大的行政資源和費用。這並非是我們的假設。 1970-73 年的實際經驗正正顯視這方面的運作困難。
在目前的薪俸稅制度下,除了基本免稅額外,還有其他的稅務扣減項目,可紓緩須供養父母人士的負擔。現行《稅務條例》規定,申領供養父母免稅額的納稅人,如與父母同住而其受養父母又年屆 60 歲或以上,又或者他們的父母年齡未足 60 歲,但符合政府傷殘津貼資格,便可領取目前定於 6 萬元的總免稅額,即基本及額外免稅額。在 1998-99 課稅年度,共有約 22 萬 8 千 7 百人獲准這免稅額,涉及稅收減免額達 16 億 9 千萬元。此外,假如納稅人並非與受養父母同住,但又每年付出不少於 1 萬 2 千元的款額供養父母的話,他們便有資格申領現定於 3 萬元的免稅額。 1998-99 課稅年度,共有約 13 萬 8 千 3 百人,基於這原因領取這免稅額,涉及稅收減免額約 5 億 1 千萬元。此外,自 1998-99 課稅年度開始,為了紓緩負擔照顧年長家人的納稅人的負擔,政府於薪俸稅下另設立了一項扣減項目,名為安老院住宿照顧開支,扣減額上限定為 6 萬元,該年度約有 2 千 3 百名納稅人因此受益,令政府減少約 1 千萬元稅收。
根據我們原本理解黃議員議案的建議,即取消父母免稅額年齡的限制,令所有供養父母的納稅人都可以享有免稅額,估計會令政府於 2001-02 年度減少 5 億 4 千萬元的經常性收入,而直至 2004-05 年累算的損失為 31 億 2 千萬元。面對 2000-01 年的赤字預算,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我們必須審慎考慮任何會令政府減少收入,尤其是經常性收入的建議。在研究如何回應社會訴求的同時,亦要顧及如何維持收支平衡,避免赤字。
另外,我要指出,稅務寬減,並非政府唯一紓緩受失業困擾的低收入家庭的措施。現行的綜合援助制度,也為因失業、健康欠佳或年長等而導致經濟困難的人士和家庭,提供不同的財政支援。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旨在為社會上有需要的人士,提供援助以應付他們生活上的基本及必需的開支。事實上,在過去三年,長者申請綜援金的個案數字也有增加,由 1997-98 年的 10 萬 6 千 5 百宗增加至去年的 13 萬 3 千 7 百宗。 1997 年,政府更實施了「綜援長者自願回廣東省養老計劃」。這計劃目的是為了年滿 60 歲或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在港居住最少七年,已連續領取綜援金達三年,並選擇到廣東省養老的綜援受助者,繼續提供現金援助。
此外,凡年齡在 65 至 69 歲的長者符合資格和通過入息審查,都可以領取現時每月 625 元的普通高齡津貼。年滿 70 歲合乎資格而無需經過任何入息資產審查,便可申領現時每月 705 元的高額高齡津貼。
過去三年,每年均有約 13 至 14 萬 65-69 歲的人士領取普通高齡津貼;而申領高額高齡津貼,則有 30 至 32 萬左右年滿 70 歲的人士。時間所限,我無意在此重覆政府已經推行的各項協助中年失業人士如何增值、如何再爭取就業機會(的措施)。
主席,政府完全理解議員要求取消或放寬現行薪俸稅下供養父母免稅額的年齡限制的想法。在考慮過程中,我們需要顧及在目前薪俸稅的低稅率制度下,假如一刀切地取消父母免稅額的年齡規定,因而令政府減少一般經常性收入,是否一個最有效和直接地幫助基層家庭和普遍不用繳付薪俸稅人士的措施。此外,我想重申,目前受養父母必須年滿 60 歲的規定,是在紓緩需要供養父母的納稅人的稅務負擔,以及避免無故惠及那些無須這稅務寬減的納稅人之間,取一個適當的平衡。 60 歲這年齡規定,是社會普遍接受和認同的退休年齡。社會上亦普遍認同,而統計數字亦顯示,大部分 60 歲以下的人士均仍是有工作能力和無需由子女供養的。因此,政府在考慮應否取消或放寬受養父母的年齡規限時,除了評估它對政府整體財政影響外,還要審慎和全面考慮以上各項社會因素。
最後,我很多謝各位議員就這議案提出的意見。政府會一如以往,在擬定 2001-02 財政預算案中有關收入的建議時,詳細研究各位的意見,平衡各方面考慮因素,方作最後決定。
完
二 0 0 0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