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1 年稅務(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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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 年稅務(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再次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陳茂波議員、各位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所付出的努力,令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
《2011 年稅務(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在本年三月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委員會共召開了七次會議,並邀請了業界及相關持分者表達意見。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以落實二○一○至一一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就購買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商標的資本開支提供利得稅扣減的建議,從而鼓勵企業更廣泛運用知識產權、促進創新和改進,並推動香港的創意產業發展。
根據現行的《稅務條例》,企業的營運開支一般可在計算利得稅時予以扣除,因此,企業用於知識產權的營運開支,例如使用費、特許費用及其他定期支付的款項,與企業的其他營運開支一樣,在計算利得稅時可予扣除。由於我們沒有就資本增益徵稅,因此相應地亦不准許扣除資本開支。然而,為了支持企業發展,我們已經在某些特定範疇提供稅務優惠,例如在研究和開發、購買專利權和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購買合資格的環保生產設備和環保車輛方面,即使是資本性開支,亦可獲得百分百的扣減。此外,為推廣保護知識產權,在香港或境外註冊三種指明類別的知識產權,即專利、商標及外觀設計所招致的資本開支均可特別獲得扣稅。
《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建議,可進一步擴大可扣稅的資本開支範圍至包括購買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商標的資本開支。這三種知識產權皆是企業較為常用的知識產權,並普遍適用於不同行業的業務。因此,有關的修訂建議可讓更多企業受惠。另外,剛才我亦提到,有關購買專利權及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所招致的資本開支目前已可獲得扣稅。由於此等權利與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商標的性質相近,所以我們亦藉此機會,在《條例草案》中提出修改現時專利權及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的部分扣稅條文,以優化有關的扣稅安排。
首先,《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稅務條例》第 16E 條的部分條文,藉以取消現時適用於專利權及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的扣稅安排中「在香港使用」的規定,並把出售專利權及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時的須課稅售賣得益金額,由全數售賣得益減低至以先前已獲得的扣稅款額為上限。上述兩項的修訂建議與現時《稅務條例》下其他可扣稅的資本資產的扣稅安排是一致的。另外,我們亦建議擴大可扣稅的資本開支範圍至包括與購買專利權及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有關的法律開支及估價費用。
為落實就購買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商標的資本開支提供扣稅的安排,《條例草案》建議在《稅務條例》中加入新的第 16EA 條。基於上述三項新增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限期比較長,最短有 25 年,最長則可長期享有,所以我們建議有關的扣稅安排以直線法計算,由購買年度開始,連續五年按年扣除。建議的扣稅年期與其他稅收管轄區的同類稅務優惠相若,甚至更為寬鬆。如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最長保護限期在五年扣稅期內屆滿,我們建議在有關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效力存在期間,按年期平均攤分扣減額。而剛才提及有關優化專利權及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的扣稅安排的建議,亦會適用於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商標的扣稅建議,並已於《條例草案》建議新增加的第 16EA 和 16EB 條中反映。
與其他扣稅項目相似,我們建議就上述的新增扣稅項目及優化措施加入常用的反避稅條文,以防避稅。因此,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建議加入新的第 16EC 條,把現時適用於專利和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的「相聯者」反避稅條文,擴大至適用於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商標的扣稅安排。至於第 16EC 條建議加入的其他常用的反避稅條文,即有關「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的反避稅條文,以及授權稅務局局長可按情況需要而釐定申領扣稅的有關知識產權的轉售交易的真正市值,以及在以單一價格購入或出售的情況下編配個別知識產權的買入或出售價格,則同時適用於專利、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版權、註冊外觀設計及註冊商標這五項權利。
我們感謝法案委員會支持上述的修訂,並因應業界的關注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文的執行細節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其中,我們理解業界希望政府當局釐清稅務局局長如何執行《條例草案》的第 16E(8)條和第 16EA(9)條,就申領扣稅的有關知識產權的轉售交易釐定真正市值。正如我們於二○一一年六月十日給法案委員會的信件中解釋,納稅人在遞交報稅表時,無須就申請建議的扣稅提交有關知識產權的估價報告。然而,在評稅過程中,稅務局可按需要要求納稅人提供如估價報告等證明文件,以證明有關知識產權的購買價格。在必要的情況下,稅務局也可就有關知識產權的真正市價尋求獨立專業估價機構的意見。
另外,我們亦與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的第16EC(4)(b)條中涉及跨境活動的知識產權的扣稅安排作出了深入的討論。正如我們向法案委員會表示,第 16 EC(4)(b)條與我們只為用以產生香港應課稅利潤的知識產權提供扣稅的政策原意是一致的。基於香港既有的「地域來源徵稅」和「稅務對稱」的原則,以及避免稅收流失,我們認為訂立第 16EC(4)(b)條是有必要的。然而,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清楚解釋,基於知識產權註冊制度和其保護範圍是按地域劃分的獨特性,所以不是所有於跨境活動中使用的知識產權均會受到第 16EC(4)(b)條的限制。就此,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提供闡明第 16EC(4)(b)條的適用情況的示例。
剛才黃定光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訂明計算分攤的方式,以便業界了解分攤的安排,就黃議員的關注,我們會考慮向業界發放更多的相關資料,述明分攤的基本原則。
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稅務局將會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草擬相關的「釋義及執行指引」,就部分條文的執行細節,包括知識產權的註冊規定和使用規定,以及剛才提及有關釐定真正市值和於跨境活動中使用的知識產權的扣稅安排等,提供進一步的闡述。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我們會適時把有關的「釋義及執行指引」的草稿提交予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供委員參考。
我們會就《條例草案》第 5、6、8 及 9 條提出技術性及文本上的修訂,有關的修正案亦已得到法案委員會支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正案,讓我們能盡早實施建議的扣稅措施。
剛才陳茂波議員在發言時,提到一些關於稅務的意見,雖然這些意見與本條例草案沒直接的關係,但我會作很簡單的回應。陳茂波議員提及建議政府成立稅務政策組,我想指出政府有採取持續檢討稅務的模式,每年在制訂財政預算案期間,經徵詢各界意見後,作出審慎的考慮。就陳議員的建議,我們以往在回應立法會的動議和回覆議員的提問時,已表明政府的立場。另外,陳議員提到虧損轉回的稅務建議,我在上星期三回應李國寶議員的相關提問時,亦已表明政府的立場,在此我不再重複。
多謝主席。
完
2011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9 時 2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