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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第1至4及9條的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蘇偉文博士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第1至4及9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剛才各位議員的意見,我是聽得到的。剛才也有議員談論過樓價和需求管理措施,我在這裏作一點簡單的回應。

  樓價是受到多項本地及外來的因素影響,包括房屋供應的需求及變化,國際間的資金流動,利率的變化、全球低息,加上信貸環境的寬鬆,在這個大環境下,樓市熾熱,樓價和市民購買力脫節,並不是香港獨有的問題,在世界上其他大城市都面臨着同樣的挑戰,悉尼、溫哥華、多倫多,同樣亦都遇到類似的挑戰。香港是一個細小的外向型經濟,在今天全球化的大環境下,是特別容易受到這個影響的。對政府來說,是認為需要採取需求管理措施。

  剛才亦有議員提到一約多伙的問題。其實政府在二○一七年的四月十一日宣布,收緊新住宅印花稅機制下,香港永久居民提供一個豁免的安排,以免有本地買家透過一約多伙的方式來迴避新住宅印花稅。

  因應剛才議員的發言,我想簡單介紹一下這幾項沒有修正案的條文,並懇請議員支持將這些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

第1條-生效日期

  鑑於物業市場對價格變動非常敏感,與其他需求管理措施一樣,新住宅印花稅措施須於公布後立即生效,以確保沒有任何人士可在新措施公布後至《201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刊憲的這段期間從中獲利。

  因此,《條例草案》建議新措施當作由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即政府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公布新措施的翌日。稅務局會記錄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至《修訂條例》刊憲當日這段期間的所有住宅物業交易,並於《修訂條例》刊憲後發出通知書提醒有關人士繳納少付的印花稅稅款。

第2條-修訂《印花稅條例》

  第2條為技術性條文,表明修訂《印花稅條例》的方式列於《條例草案》第3至10條。

第3至4條-技術性修訂

  第3至4條為技術性修訂,轉移某些現有條文的位置,使相關釋義適用於整條《印花稅條例》。法案委員會對這些技術性修訂並無異議。

第9條-過渡條文

  由於《條例草案》將於通過後追溯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因此須加入新訂的第72條以處理過渡事宜,例如訂明在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或以前簽署的買賣協議不受影響;訂明於過渡期內(即由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至《修訂條例》刊憲這段期間)招致的附加印花稅的繳付期限等。

  多謝主席。
 
 
2018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