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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2018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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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以向為自己或指明親屬購買合資格自願醫保計劃產品的人士提供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的稅務扣除。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說:「自願醫保計劃下的稅務扣除安排靈活方便。納稅人為自己及所有指明親屬(數目不設上限)繳付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的保費,可作稅務扣除。每名受保人的最高保費扣除額為8,000元。」
   
  「如納稅人購買多於一份自願醫保計劃保單,只要為每名受保人繳付的各保費不超過8,000元扣除額,該納稅人仍可就相關的保費作出稅務扣除。」
   
  「多於一名納稅人可就同一名受保人申索稅務扣除,數目同樣不設上限。」
   
  指明親屬涵蓋納稅人的配偶和子女,以及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兄弟姊妹。
   
  為確保只有與香港有聯繫的人士方可享有這項稅務優惠,受保人須持有香港身份證;而未滿11歲且未領有香港身份證的受保人,則其父或母須持有香港身份證。
   
  《條例草案》將於五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