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及《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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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十月十九日)在憲報刊登《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規則》)及《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草案》)。
隨着《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處置條例》)於二零一七年七月生效,金融管理專員作為認可機構的處置機制當局,已根據《處置條例》第19(1)條制訂《規則》,就認可機構及其集團公司訂立關乎最低吸收虧損能力(LAC)的規定。《規則》緊貼金融穩定理事會於《總吸收虧損能力細則清單》中所載關於LAC規定的國際標準。
政府發言人表示﹕「由於企業及大眾依賴銀行持續提供重要的金融服務,任由銀行清盤實際上未必可行。《規則》規定銀行須維持充裕的財政資源,一旦銀行陷入財困,可藉其股東及債權人(而非公帑)承擔虧損以令銀行回復至可持續經營的狀況。銀行變得更穩健,可保障公帑及存戶,以及抑制過度風險行為。增強金融穩定亦有利於整體經濟增長,使大眾得益。」
基於LAC債務票據吸收虧損的特質,這些票據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可得到的稅務待遇並不清晰,尤其有關票據是否合資格獲得類似債務的稅務待遇方面。為促使《規則》落實,《草案》將就由認可機構及其相關集團公司發行的LAC債務票據的稅務待遇,增加確定性。
香港金融管理局已於二零一八年初就在香港落實LAC規定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隨後並就《規則》和《草案》的擬稿諮詢業界。回應者普遍支持建議,而他們的意見亦已在《規則》和《草案》中適當反映。
《規則》和《草案》將分別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及三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在立法會完成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規則》將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完
2018年10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