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
- 經營業務人士,可選擇發出 3 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選擇手續非常簡單(請參閱下段)。經營人士一經提出選擇,該選擇將持續有效,直至他另行以書面形式撤銷該選擇為止。凡經營一個或以上分行的業務,有關選擇將同時適用於總行及所有(新、舊)分行。
- 現有業務及新登記業務提出選擇的時限及方式,是有所不同:
- 現有業務的經營人士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局長,及必須於現有登記證到期的 1 個月前提出選擇。舉例,如現有的商業登記證將於 5 月 15 日到期,証書持有人須於 4 月 15 日以前提出選擇。商業登記署印備申請表格IRBR184 號以供申請。
- 新登記的業務,則必須是於 1999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開業,及應在商業登記申請書上提出是項選擇,但有關商業登記申請必須是在業務開業後的 1 年內提出。
- 如欲撤銷有關選擇,請於現有一張 3 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屆滿前 1 個月之前向局長發出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印備表格IRBR199 號以供使用。
- 你可以親身或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書及撤銷通知書。本局為了確保申請書及通知書的真確性,請恕不能接受以傳真方式遞交的申請書及通知書。
- 即使總行或分行業務在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內結束營業,已繳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均不會獲得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