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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金的税項扣除

《2022年税務(修訂)(關於住宅租金的税項扣除)條例》已在2022年6月30日刊憲成為法例,以訂定在2022/23課税年度開始實施的新住宅租金扣除。這項新扣除措施的推行框架如下:

 

合資格人士

應課薪俸税或個人入息課税的納税人有資格申索扣除由他 / 她以租客身分根據住宅處所的合資格租賃而繳付的租金。

納税人可獲扣除由其同住配偶以租客身分根據住宅處所的合資格租賃而繳付的租金。

 

合資格處所

納税人就用作其居所的住宅處所而繳付的租金,可獲扣除。住宅處所必須是任何在香港的建築物或其任何部分,而沒有受任何法律或以任何法律作為依據,或指明文書(例如政府租契、公契、佔用許可證),禁止該建築物在與其有關的政府租契的年期內作住宅用途。如納税人有多於一個居所,有關處所必須是其主要居所。

如所訂立的租賃是關乎租用任何住宅處所連泊車處,而租客沒有把該泊車處分租出去,則就有關扣除而言該泊車處會視為該住宅處所的一部分。

 

合資格租賃

要符合扣除資格,納税人必須就住宅處所的獨有使用權訂立書面租賃(或分租租賃)。有關租賃必須根據《印花税條例》(第117章)加蓋印花,由政府或財政司司長法團作為政府的代理人按公平市值的租金租出住宅處所而訂立的租賃除外。

 

可扣除款額

一般而言,納税人在每個課税年度的住宅租金基本扣除最高款額為10萬元。

就每份租賃而言,扣除上限會按上述最高扣除款額因應下述情況而調低:

  • 如租賃下有多於一名租客 – 根據合租租客人數按比例計算;或
  • 如租賃的合約期只佔某一課税年度的部分而非全部時間 – 根據該租賃的合約期與該課税年度重疊的期間按比例計算。

納税人就某一課税年度的可扣除款額,是就該課税年度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款額,或是該課税年度有關租賃的扣除上限,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

如納税人已婚和與其配偶同住,納税人或其配偶(或雙方)的可扣除總額,是根據租賃就有關課税年度繳付的租金款額,或是該課税年度有關租賃的扣除上限,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

如納税人在某一課税年度成為已婚人士,上述計算納税人或其配偶(或雙方)的可扣除總額的原則適用於納税人在該課税年度已婚的時期。

如就某一課税年度涉及超過一份租賃,納税人就該課税年度可扣除的款額,或納税人或其配偶(或雙方)的可扣除總額,是就每份租賃根據上述原則所計算的款額的總和。

如租賃下有多於一名租客,就有關租賃繳付的租金會被視為由各名合租租客平均繳付。

如住宅處所有部分用作居住地方,有部分則作其他用途(例如以家居辦公室或前舖後居的方式作商業用途),根據相關租賃而繳付的租金的可扣除款額是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屬合理的有關部分款額。

 

扣除不適用的情況

在以下情況下,儘管納税人根據某住宅處所的合資格租賃繳付了租金,就於某課税年度內的某期間繳付的租金,仍不能獲得扣除:

  • 有關住宅租金款額可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的任何其他條文獲扣除;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就有關期間就任何其他住宅處繳付的租金已獲得扣除;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在有關期間內獲其僱主或該僱主的相聯法團提供居住地方;或就任何居住地方就有關期間應繳付或已繳付的租金,部分或全部由該僱主或相聯法團支付或退還;
  • 有關租賃的業主(如有關租賃為分租租賃則其主租客)是納税人或其配偶的相聯者(不論是否與納税人分開居住),例如業主是納税人的配偶、納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合夥人,或受納税人或其配偶所控制的法團;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在有關期間內是香港住宅處所的法定及實益擁有人;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在有關期間內是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的租客或認可佔用人;
  • 有關租賃受任何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或
  • 根據有關租賃,納税人或其配偶(不論是否與納税人分開居住)或兩者獲賦予有關處所的購買選擇權或購買權利,或就有關處所的優先購買權利。

 

更多資料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關於住宅租金税項扣除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