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應課税事項通知税務局
徵税範圍
香港的税制是以地域來源徵收。假若你自香港獲得受僱收入(薪俸税)、物業收入(物業税)或業務利潤(利得税),不論你是否香港居民,你也可能須在港課税。
有關徵税範圍的進一步資料,請按 薪俸税、 物業税和 利得税。
《税務條例》就通知應課税事項 | ||
若你須課税,你應通知税務局。税務條例第 51(2)條規定,任何應課税的人士,除非已收到税務局發出的報税表,否則便應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其本人須就該課税年度而課税。 | ||
評税基期是指有關課税年度內最終須納税的入息或利潤的計算期間。薪俸税和物業税的評税基期是每年的 4月 1日至翌年的 3月 31日。至於利得税的評税基期,請參閱利得税有關資料。 | ||
因此,你若須課税,但未有收到報税表,便須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薪俸税和物業税-即 7月 31日或之前),書面通知税務局,要求發出報税表。 | ||
特別類別的納税人 | ||
就下列類別的納税人,《税務條例》有特別要求: | ||
即將離港的人士 須繳納薪俸税的人士,若將會移居外國或往外地升學或任職,須在不遲於預期離港日期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税務局。在合理情況下,税務局局長會接受較短期的通知。 請參閱 : |
||
非香港居民的演藝人員或運動員 如在香港有任何人士支付款項或用任何轉帳方式付款給非居港的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或其非居港代理人,該付款人會成為「香港付款人」,必須為非居港的收款人承擔税務責任。香港付款人須在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抵達香港時,立即填妥 IR623 表格。 請參閱 : |
||
非居港專業人士 若任何非居港個人有香港應課税入息或利潤,須通知税務局。《税務條例》第51(2)條規定,任何應課税的人士,除非已收到税務局發出該年度的報税表,否則便應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其本人須就該課税年度而課税。而非居港個人在香港提供服務而收取報酬,可提交 IR623R表格通知税務局其應課税事項。付款人可提交IR623P表格以申報向非因受僱而在香港提供服務的非居港個人應支付款項。 請參閱 : |
||
如何確定你是否須課税 | ||
物業税 物業税是依據出租物業的應評税淨值徵收。應評税淨值是付予業主的代價減去不能追回的租金、業主負責支付的差餉和百分之二十作修葺支出的減免。 請參閱 : |
||
選擇個人入息課税可能減少所須繳納的税款。 | ||
薪俸税 若你的受僱收入超過你可享有的免税額和扣除,你便須課繳薪俸税。 請參閱 : |
||
利得税 納税人所經營的業務若有利潤,便須課繳利得税。 請參閱 : |
||
選擇個人入息課税可能減少所須繳納的税款。 | ||
個人入息課税 個人入息課税是一項税務寬減,可能減少你的應繳納税款。若你和配偶(如適用的話)選擇個人入息課税,而你們得自受僱、出租物業及經營業務的收入總額超過你們可享有的免税額和扣除,你們便須課税。 請參閱 : |
||
税率和免税額 | ||
如何通知應課税事項 | ||
(甲)個別人士 | ||
|
||
|
||
|
||
|
||
(乙) 合夥業務和法團 | ||
|
任何人士未有遵守税務條例的規定就應課税事項通知税務局,税務局可依據税務條例第 80(2)條提出起訴,或按第 82A條評定補加税。有關罰則資料,請參閱罰款政策。
即使你毋須繳税,當收到報税表時,你仍須填妥報税表,在限期內交回税務局。否則,税務局可能會向你發出估計評税或施行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