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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个案第 3 号


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8E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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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某集团于 1974 年 4 月 1 日前在香港开始营业,每年拟备的帐目以 6 月 30 日为结算日。
  (b) 该集团的主要客户均在美国,客户的财政年度结算日为 12 月 31 日。为方便分析集团的财务资料,客户要求该集团把集团的会计年度结算日调整至与客户相同的结算日。
  (c) 该集团在中国内地设有两家附属公司,它们的帐目均以 12 月 31 日为结算日。为符合《会计实务准则》第 2.132 号的规定,该集团打算将集团的会计年度结算日改为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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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有关安排是将集团的会计年度结算日,即 6 月 30 日改为 12 月 31 日,由 2001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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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征求裁定
  2002/2003 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为 2001 年 7 月 1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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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日期
  在 2001 年 5 月 31 日,税务局局长拒绝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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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拒绝裁定的理由
  裁定是否正确,须视乎对集团未来业绩作出的假设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