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2009 年税务(修订) (第 3 号)条例草案》将刊宪
********************
政府将于六月二十六日在宪报刊登修订条例草案,以修订《税务条例》(第 112 章),让香港在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全面性协定)可采用国际最新的资料交换标准。
财政司司长在二零零九至一零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公布,政府会在今年年中之前提出具体的修例建议,令香港在全面性协定中的资料交换安排与国际标准接轨。
全面性协定内一般都载有资料交换条文,以便缔约双方进行与执行协定有关的资料交换。香港现时在全面性协定中所采用的资料交换条文,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一九九五年税收协定范本为蓝本。根据该版本,如另一缔约地区向香港索取资料,而香港税务局在处理本地税务事宜方面不需要有关资料,则该局可拒绝收集和提供该项资料。不过,现时大部分经济体系都已采用经合组织二零零四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这个版本的条文订明,缔约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所索取的资料与本土税务事宜无关,作为拒绝收集和提供所索取资料的理由。
现时香港未能采用二零零四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因为根据《税务条例》,税务局只有在与征收本地税项有关的情况下,才可收集税务资料。由于大部分经济体系已采用二零零四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税务局在资料搜集权力方面所受的法律限制,一直成为我们在协定商讨过程中的主要障碍。这个限制减少了可能与我们缔约的贸易伙伴数目,并窒碍了我们商讨协定的进展。是次建议修订《税务条例》中的有关条文,以让税务局即使在没有与征收本地税项有关的情况下,也可以应缔约伙伴因本身的税务事宜提出的要求,收集和披露纳税人的有关资料。
政府发言人表示:「尽管法律上有限制,香港一直大力支持国际社会推动税务透明化的工作。早于二零零五年,我们已经在墨尔本举行的经合组织全球税务论坛上公开支持经合组织的税务透明化及有效资料交换原则。这次的修例建议有助香港在扩大全面性协定网络,并进一步确定香港在支持税务透明化的决心。在全面性协定中采用经合组织二零零四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时,我们会以慎密的保障措施,在多个层面保护个人私隐权和所交换资料的保密性。」
条例草案会在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提交立法会。
完
2009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6 时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