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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十六题:《税务条例》第 39E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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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先后于本年十月二十一日、十一月四日及十一月二十五日本会会议上提出关于在《税务条例》第 39E 条(第 39E 条)下机械及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的质询。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作出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有否根据一般民事诉讼案件采用的「相对可能性的衡量」的举证准则,评估让纳税人自我举证的可行性,以证明涉及的活动不受第 39E 条限制;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鉴于前库务司在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前立法局会议上表示,对《一九九一(税务)(修订)(第 5 号)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旨在「将有关融资形式租赁的新条文,适用于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或以后签订而又只限于船只及飞机的交易」,为什么政府现时指第 39E 条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已涵盖船舶和飞机以外的机械或工业装置;

(三)   鉴于政府表示当时发现有不少公司透过技术上的安排,绕过「杠杆租赁」的定义,然而一九九一年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并没有提及该等情况,政府作出该陈述的理据为何,有没有数据显示当时有多少间公司涉及该等安排,以及「技术上的安排」的详细解释是什么;

(四)   根据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当年的税务漏洞是外国经营商透过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取得船只或飞机,从而以香港经营商身份享有利得税的折旧免税额,这情况与政府现时提出的「技术上的安排」是否不同;

(五)   政府在一九九二年修订第 39E 条时,基于什么原因把第 39E(1)(c)(i) 条由「(i) the person holding rights as lessee is not a person who is deemed by section 23B to be carrying on a business as the owner of ships in Hong Kong; and」 to 「(i) the person holding rights as lessee is not an operator of a Hong Kong ship or aircraft; or 」;

(六)   鉴于前库务司在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前立法局会议上把经修订的第 39E 条称为「有关融资形式租赁的新条文」,为什么政府现时指第 39E 条的适用范围已超越「售后租回」和「杠杆租赁」这两种安排而涵盖任何形式的租赁安排;

(七)   鉴于政府表示第 39E 条是一条反避税条文,政府根据什么准则决定,本港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的活动但凡有关的商业安排属于「条文所述的指定活动」,便须受到该条文规管,以及有否评估该等准则是否仍然适用于现今经济及社会情况;既然政府表示任何商业安排只要属于有关条文所述的指定活动,便会受该条文规管,那么政府为什么仍在一九八六年向前立法局保证,有关条例只会用于打击避税活动;

(八)   鉴于政府表示,税务局局长在《一九八六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作出的保证(只会在真正有需要的情况下采用),是就整份草案而作出的一般性保证,而非针对第 39E 条,既然该条文在该条例草案内,有关保证是否涵盖第 39E 条;

(九)   鉴于在税务上诉个案编号 D51/08 中,代表税务局局长的大律师指出,二零零六年更新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15 号》在二零零六年一月前不适用,有否评估其理据为何;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十)   为什么二零零六年更新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15 号》(执行指引) 对「租约」一词作出解说,而一九八六年及一九九二年的执行指引却没有;

(十一)   鉴于政府表示第 39E 条是反避税条文,但税务上诉委员会却在税务上诉个案编号 D61/08, 24 IRBRD 184 中指出,第 39E 条的条文本身无规定须具有「避税目的」才能引用该条文,当局有否评估两个说法是否互相矛盾,以及上诉委员会作出该决定时没有考虑该条例草案于一九八六年时的立法背景对其决定构成什么影响;及

(十二)   鉴于当局表示如机械或工业装置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有关的纳税人便不获给予折旧免税额,「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是什么意思、是否有客观的量化标准界定何谓「主要」,以及是否容许有关的纳税人解释其机械或工业装置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使用情况;如不容许,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一)   税务局在收到纳税人的折旧免税额申索时,必定依法处理。纳税人当然可以提交资料以证明涉及的活动不受第 39E 条限制,但税务局有责任核实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法例所订明的条件。

(二)   库务司该段发言内容的主要目的,旨在说明一九九二年修订案中有关船舶或飞机部分的追溯效力,而非第 39E 条原文的适用时间。第 39E 条在一九八六年订立时已涵盖船舶和飞机以外的机械或工业装置。

(三)及(四)   正如我在今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回覆林大辉议员的书面质询中所述,政府在一九九二年修订第 39E 条,主要为阻止当时有公司利用第 39E(1)(b)(i) 条和 39E (1)(b)(ii)条之间及第39E(1)(c)(i)条和第 39E (1)(b)(ii)条之间的连系词「及」,使租赁安排下的机械或工业装置(包括船舶和飞机)即使主要被其他人在境外使用,但因不属「杠杆租赁」,所以不受第 39E 条的制约。「技术上的安排」泛指针对上述第 39E 条漏洞的安排。税务局并没有涉及该等安排公司的个案数字。

(五)   第 39E(1)(c)(i)条在一九八六年的原文让在境外使用船舶或飞机的其他人较易在技术上满足「在港经营」这条件,从而绕过第 39E 条。一九九二年的修订旨在堵塞这漏洞,规范在有关租赁安排下的船舶或飞机使用者,必须为「香港飞机的经营者」或「香港船舶的经营者」。

(六)   我在今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回覆林大辉议员的书面质询中,已详细解释第 39E 条由一九八六年订立至一九九二年修订的演变过程。现时第 39E 条的适用范围的确已超越一九八六年时所针对的「售后租回」和「杠杆租赁」这两种安排。

(七)及(八)   第 39E 条的条文本身没有规定有关租赁安排必须具有「避税目的」。任何商业安排只要属于有关条文所述的特定活动,便会受该条文规管,毋须先界定为避税行为,税务局亦不能选择性或按需要执行第 39E 条。

(九)   税务上诉委员会上诉个案 D51/08 的争论主要是利润地域来源问题,而非第 39E 条。在该案件中,上诉委员会认为二零零六年修订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15 号》是在有关课税年度之后才发出,并不适用于这个案。此项判决与《税务条例》的追索时限无关。

(十)   正如我在今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回覆林大辉议员的书面质询中所述,「租约」的定义早于一九八六年订立第 39E 条时,已写进在该条文内。税务局会不时按需要更新《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就个别条文作出阐述及举例说明,但这些执行指引并不能更改法律条文。

(十一)   正如我在今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回覆林大辉议员的书面质询中所述,《税务条例》第 39E 条是一条特定的反避税条文,任何商业安排只要属于有关条文所述的指定活动,便会受该条文规管。有否存有「避税目的」不在条文考虑范围之内。这点在税务上诉委员会案件编号 D61/08 的判决得到肯定,并没有矛盾之处。

(十二)   就「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一词,税务局在《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15 号》(二零零六年修订本)中第十七段已作出解释。这是一个关乎事实的问题,须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才能决定。纳税人当然可就其税务事宜向税务局作出解释,但税务局有责任核实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

2009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2 时 5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