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香港与捷克共和国签订税务协定(附图)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昨日(布拉格时间六月六日)在布拉格与捷克共和国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署协定。捷克财政部长米罗斯拉夫.卡卢塞克则代表该国政府签署。

    该协定是香港签订的第二十一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 。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后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越南、文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法国、日本、新西兰、瑞士、葡萄牙和西班牙等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协定。

    全面性协定阐明协定双方的征税权及各种被动收入的税率宽免,有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全面性协定亦有助加强两地的经济贸易连系,以及进一步鼓励捷克和香港公司在彼方营商投资。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捷克居民在香港所赚取的收入会同时被香港和捷克征收入息税。捷克公司透过在香港的分行所赚取的利润,须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在香港所缴的税款,可以从捷克所征收的相关税项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若在捷克收取股息收入,而该等股息收入并非源于在当地所设的常设机构,现时须向捷克缴交 15% 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预扣税税率将会以 5% 为上限。现时捷克向香港居民征收的 15% 利息预扣税税率将获豁免;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亦会由现时的 15% 降至以 10% 为上限。

    在该协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来捷克的航线,只须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比捷克的税率为低)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捷克缴税。现时香港居民从捷克国际航运收入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捷克将豁免香港居民该等航运收入的税项。

    香港与捷克的全面性协定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准则。

    香港与捷克的全面性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与主要的贸易及投资伙伴建立全面性协定的网络。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与其他地区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于国际航运或空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二十七份限于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于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捷克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s/pdf/Agreement_Czech_HongKong.pdf) 。

2011 年 6 月 7 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 9 时 36 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于布拉格时间六月六日在布拉格与捷克财政部长米罗斯拉夫.卡卢塞克签订香港与捷克共和国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的协定。 陈家强向卡卢塞克致送纪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