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前高级经理蓄意逃税被判社会服务令及罚款

*******************

  一名纳税人於六月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五项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今日(七月十四日)被判执行16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每项控罪罚款20,000元,总罚款为100,000元,约相等於逃缴税款的百分之八十六。

  现年四十四岁的被告,曾是一间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经理,她承认五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四/零五至二零零八/零九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作出虚假陈述或记项,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b)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她的二零零四/零五至二零零八/零九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填报她就一个位於九龙区的物业,向其业主支付租金合共900,000元,并获其雇主付还部分租金864,375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从未租用有关物业,另她向其雇主递交的五份租约亦是伪造。被告於五个课税年度,以虚假地申索付还租金的方法令她的应评税入息减低,总额达725,509元,逃缴税款合共116,386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於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