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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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我动议修正第4、8及10条。修正案内容已载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以下我简介修正案主要的内容。
现时,任何法团将飞机租予香港飞机营运商,即境内飞机租赁活动,已可按《税务条例》获得扣减该飞机的折旧免税额,这是现有的评税方式。另一方面,今次讨论的条例草案中建议的飞机租赁税务制度,是新增应用于离岸活动,目的是向离岸飞机租赁活动提供利得税宽减。
基于我在恢复二读发言中所解释的情况,政府就原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条例草案第4条的修正案,目的是修订建议的《税务条例》第14G、14H、14I、14J及14M条,将条例草案下为离岸飞机租赁活动而设的飞机租赁税务制度,伸延至境内飞机租赁活动。根据经修正的条例草案下的税务制度,从事境内飞机租赁活动的法团,既可按既有的评税方式计算其应缴税款,亦可选择按新增的评税方式评税。然而,有关选择一经作出便不得撤回,这是针对境内的法团。至于从事离岸飞机租赁活动的法团,仍只可选择一种评税方式,即新增的评税方式。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