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定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利得税,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本地注册公司的数目,以及当中被评为(i)利得税纳税人及(ii)无须缴纳利得税的公司的数目及百分比分别为何;该等百分比与之前十年每年的相应百分比如何比较;
(二)在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缴纳利得税最多的百分之五注册公司所缴纳的税款占利得税总收入的百分比为何;
(三)(I)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属利得税纳税人的注册公司按其应评税利润额所属组别(载列如下)划分的数目:
(i)50万元或以下、
(ii)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iii)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iv)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
(v)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vi)500万元以上至750万元、
(vii)75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viii)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ix)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
(x)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xi)5,000万元以上至一亿元,以及
(xii)一亿元以上;及
(II)就(I)项的每组而言,
(i)该组的公司数目占公司总数的百分比、
(ii)该组的公司平均每间须缴纳的利得税款额,以及
(iii)该组的公司合共须缴纳的利得税款额占利得税总收入的百分比
(以图表列出上述资料);
(四)鉴于利得税率两级制在二○一八至二○一九课税年度起实施后,二百万元以下的收入作为应评税利润须缴付的利得税税款,或会低于作为应评税入息须缴付的薪俸税税款,个别人士采取下述行动的个案在过去两年有否上升趋势:藉开设公司使其雇员身分改为专业或个人服务提供者,从而减少须缴付的税款;若有,详情为何;及
(五)会否研究及考虑在未来引入更多税率级别的累进利得税制度;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各项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约有1 271 000家本港注册公司。在计及《财政预算案》宣布的一次性利得税宽减措施前,约113 100家(即百分之九)公司须缴纳利得税;无须缴纳利得税的公司约1 157 900家,占百分之九十一。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及之前十年的相关占比表列如下:
课税年度 | 须缴纳利得税公司占注册公司总数百分比 | 无须缴纳利得税公司占注册公司总数百分比 |
二○○九至 一○ |
12% | 88% |
二○一○至 一一 |
12% | 88% |
二○一一至 一二 |
11% | 89% |
二○一二至 一三 |
10% | 90% |
二○一三至 一四 |
9% | 91% |
二○一四至 一五 |
9% | 91% |
二○一五至 一六 |
9% | 91% |
二○一六至 一七 |
9% | 91% |
二○一七至 一八 |
9% | 91% |
二○一八至 一九 |
9% | 91% |
二○一九至 二○ |
9% | 91% |
注:上述数字反映相关年度《财政预算案》一次性利得税宽减措施实施前的情况。
(二)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交税最多的百分之五注册公司(约5 700家)缴纳的利得税,占利得税收入的百分之九十。
(三)二○一九至二○二○课税年度须缴纳利得税的注册公司,按应评税利润分布如下:
应评税利润(元) | 注册公司数目 | 百分比 | 平均税款 (元) |
税款占利得税总额百分比 |
100,000,001及以上 | 1 000 | 0.9% | 98,391,520 | 71.8% |
50,000,001 - 100,000,000 |
900 | 0.8% | 11,528,090 | 7.4% |
30,000,001 - 50,000,000 |
1 100 | 1.0% | 6,312,560 | 4.8% |
20,000,001 - 30,000,000 |
1 200 | 1.1% | 3,957,990 | 3.5% |
10,000,001 - 20,000,000 |
3 000 | 2.7% | 2,212,360 | 4.6% |
7,500,001 - 10,000,000 |
1 700 | 1.5% | 1,300,110 | 1.6% |
5,000,001 - 7,500,000 | 2 900 | 2.6% | 870,330 | 1.8% |
3,000,001 - 5,000,000 | 5 100 | 4.5% | 500,130 | 1.8% |
2,000,001 - 3,000,000 | 5 600 | 5.0% | 251,840 | 1.0% |
1,000,001 - 2,000,000 | 11 600 | 10.3% | 126,380 | 1.0% |
500,001 - 1,000,000 | 13 500 | 11.9% | 54,300 | 0.5% |
500,000及以下 | 65 500 | 57.9% | 5,130 | 0.2% |
总数 | 113 100 | 100.0% # | 1,242,640 | 100.0% |
注:上述数字反映相关年度《财政预算案》一次性利得税宽减措施实施前的情况。
#由于进位关系,各分项总和与总数略有出入。
(四)按《税务条例》规定,凡于香港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纳税人不能随意把薪俸收入当作独资业务的收入在利得税下申报。若纳税人提供不正确的资料、作不正确的陈述或有任何欺诈行为,即属违反《税务条例》,可因而招致刑责。税务局并无提问所述情况的相关统计资料。
(五)简单和低税率的利得税制度是缔造香港理想营商环境的主要元素之一。与此同时,利得税也是政府其中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政府在考虑任何更改制度的建议时,必须全盘审视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状况、企业的税务负担及国际竞争力等各项因素。在当前的经济环境及疫情的影响下,企业普遍面对相当的财政压力,而政府则因为应对疫情和纾解民困而增加开支,目前不宜就利得税税率或级别作出调整。然而我们会持续审时度势,以确保税制能适切回应社会的需要。
香港时间14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