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一间印刷公司、其公司董事及经理于六月十六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利得税罪名成立,两名董事及经理即时还押。案件于今日(七月十日)判刑,印刷公司被判罚款200,000元(每条控罪50,000元),另加一笔984,362.50元的罚款,相等于逃缴税款的50%。该名董事被判即时入狱24个月及罚款984,362.50元,相等于逃缴税款的50%。该名经理被判即时入狱12个月。
该印刷公司董事和经理分别六十四岁及六十九岁,是一对夫妇。二人和印刷公司先前否认有关控罪,经审讯后被裁定共十一项蓄意意图逃税罪名成立。控罪包括六项指三名被告拟备或备存虚假的帐簿或其他纪录,从而短报印刷公司二○○六/○七至二○○八/○九课税年度的营业额,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f)款;一项为印刷公司在其二○○九/一○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漏报营业额,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a)款;及四项指董事在上述四个课税年度印刷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上签署,而无合理理由相信其为属实,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d)款。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该董事透过一间无活动公司的银行户口收取一名客户的货款,但只将部分货款转至印刷公司的银行户口,余款则转至夫妇的个人银行户口。二人修改原本的需缴货款通知书所示的货品单价及总货款,伪造需缴货款通知书及相关收款纪录,以配合印刷公司银行户口内有关销货的存款数额,再将伪造纪录交给会计师拟备印刷公司的财务报表,导致该印刷公司呈报给税务局的销货收入比实际为低。在二○○六/○七至二○○九/一○共四个课税年度内,该印刷公司有33项销货交易的收入被调低,经修订短报的销货额合共12,869,258元,逃缴税款总额达1,968,725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香港时间15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