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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房屋局局长就《2023年印花税(修订)(住宅物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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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房屋局局长何永贤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23年印花税(修订)(住宅物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3年印花税(修订)(住宅物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中第4、12、14及16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于先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议员的文件内。有关修正案主要是经考虑法案委员会和银行业界有关「先免后征」的意见,以及政府经进一步审视有关安排而提出的修订,大致可归纳为四大范畴:

(一)更清晰地订明「指明押记」的定义

  在「先免后征」机制下,当税务局批准有关暂免申请,一个以印花税署署长为受益人的押记会根据法例自动构成。就优先次序而言,税务局的押记会在「保留款额」的范围内,仅次于外来人才用以购买相关物业的首项置业按揭。按政府的政策原意,「保留款额」应包括相关按揭下尚未清偿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但《条例草案》的原有条文没有清楚列明「尚未清偿」及「费用」等元素。为了更清晰地反映政府的政策原意和回应银行业界的意见,我们会提出相关修正案。

(二)延长在某些情况下有关共同取得物业的宽免期限

  根据《条例草案》的原有条文,当一名本身是外来人才的共同买家「甩名」,即不再是物业的实质权益拥有人,这情况会令其他共同买家原先享有的宽免期限(即向税务局申请宽免印花税责任的期限)提前至「甩名」当日。为了让余下的共同买家能有合理时间向税务局申请宽免缴付印花税的责任,我们会提出相关修正,令宽免期限改为有关共同买家「甩名」之后的30日,而非「甩名」当日。

(三)扩大可申请解除指明押记的「合资格人士」的定义

  《条例草案》订明一些「合资格人士」可向税务局申请解除指明押记。根据原有条文,「合资格人士」只包括有关外来人才买家,或是该物业的上手卖家。就此,在法案委员会审议阶段,委员和银行业界反映除了外来人才买家和物业的上手卖家之外,其他人士(例如承造按揭的银行和下手买家)亦可能希望透过清还印花税,以解除有关物业的指明押记。
 
  经仔细考虑法案委员会和银行业界的意见后,我们提出修正案,扩大「合资格人士」的定义,以包括一些能令印花税署署长信纳他有充分利害关系的人士,例如承造按揭的银行和下手买家。另外,修正案亦会容许「合资格人士」在缴付印花税的法律责任仍获暂免的期间,清还印花税及向税务局申请解除指明押记。换言之,相关「合资格人士」,包括承按银行或下手买家,可按自身需要,在清还有关印花税后,向税务局申请解除指明押记。上述修订能回应法案委员会和银行业界的关注,亦不会影响对政府税收的保障。

(四)其他修正案

  除了上述三方面外,其他的修正案主要是文本修订,目的是令条文更为清晰易明,并不影响政策原意。当中大部分是因应立法会法律顾问的意见而提出的修正。
 
  主席,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介绍上述各项修正案,并获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支持。我恳请议员支持这些修正案。多谢主席。

 
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