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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者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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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百货公司的前人事科经理,今年一月在地方法院承认两项签署不正确报税表的蓄意逃税罪行,今日(二月七日)被判执行 240 小时的社会服务令及罚款五十万元,有关社会服务令的量刑是法例所订的最高时限,而罚款则约相等于逃税款额的 1.9 倍。

    案发期间,被告是该公司人事科的最高负责人,获雇主授权代表该公司签署及向税务局提交雇主填报之雇员薪酬及长俸报税表(" 雇主报税表 "),呈报有关该公司雇员收取的薪酬资料,其中亦包括检查及签署由其下属制订有关被告本身作为雇员之一的薪酬资料。

    被告存心逃税,在签署及代表该公司向税务局提交 1994/95 及 1995/96 两个课税年度的雇主报税表时,蓄意漏报自己收取薪酬的资料。税务局在不知其有薪俸收入的情况下,没有向被告发出该两个课税年度的薪俸税评税通知书,因而在 1994/95 及 1995/96 两个课税年度分别少征收税款 129,979 元及 137,267 元,合共 267,246 元。

    赖磐德法官在判刑时强调,法庭不会对逃税案件予以轻判,若不是被告承认控罪、所用逃税手法并不复杂及所涉及逃缴的税款不算太多,他会毫不犹豫地判处被告监禁。此外,考虑到被告因被定罪而失去工作,其前同事们给予的品格评语及所提交社会服务报告的建议,故判处被告执行 240 小时的社会服务令以代替监禁。但被告人须就每项控罪罚款五万元,另附加罚款四十万元,总数约为其应缴税款的 1.9 倍。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全港雇主,雇主报税表是一份重要文件,透过呈报的资料,税局可以查证个别人士所申报的入息资料是否正确。提交不正确的雇主报税表是一项罪行,刑罚与提交其他不正确报税表相同。

    他说:「蓄意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同样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的刑罚是入狱三年及罚款五万元,另加因其罪行而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

二 0 0 一年二月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