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业务识别码
「唯一业务识别码」的概念在全球许多其他经济体已被采用,让政府及企业可在各种交易及规管互动中以独有的方式识别法律实体。「唯一业务识别码」能减少在识别同一实体时因使用不同识别码而可能引致的错误,有助部门和部门或企业间相互沟通和数据交换。
为了在香港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政府决定采用由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所编配的商业登记号码作为公司/实体的「唯一业务识别码」。
公司注册处分两个阶段在公司注册处处长规管下的实体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一阶段已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有限合伙基金实施。第二阶段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实施,涵盖下列公司及实体:
(a) | 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成立或注册的公司; |
(b)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第 IVA 部成立或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c) | 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 》(第 37 章)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
(d) | 根据《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第 306 章)成立的注册受托人法团;及 |
(e) | 根据公司注册处处长负责执行的其他条例成立或登记的其他实体。 |
在 2023 年 12 月 27 日之前根据公司注册处处长所负责执行的条例成立/登记,而没有商业登记号码的公司/实体(例如在《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下获豁免商业登记的公司),公司注册处已编配一个以英文字母为前缀的「虚设商业登记号码」给此类公司/实体。
请留意,具有字母前缀的「虚设商业登记号码」的公司或实体在税务局所备存的商业登记册中没有其业务纪录。所以,请不要以此号码用作申请商业登记文件或有效商业/分行登记证副本。
如按《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此类公司/实体须在该条例下登记的话,则有关公司/实体必须申请商业登记。
更多有关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及申请商业登记的详情
请参阅公司注册处网页更多有关「唯一业务识别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