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美国在2014年3月25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美国政府关于税项资料交换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十条的规定,《该协定》在香港履行所需的内部程序并以书面通知美国后,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4年4月15日藉2014年第54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4年4月30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4年5月28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4年6月20日起实施。香港已在2014年6月20日以书面通知美国,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14年6月20日生效,并对2014年6月20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期间有关的请求及与征收在2014年6月20日或之后产生的税项有关的请求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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