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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签订税务协定(2014年12月11日)

 

香港于十二月十一日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及防止逃税签署协定(只有英文版)。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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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4年12月10日互换照会(2014年12月10日)

 

日本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4年12月10日就扩阔《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的资料交换安排下所涵盖的税项种类范围互换照会(只有英文版本)。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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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南非簽訂稅務協定(2014年10月17日)

 

香港于十月十六日与南非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及防止逃税签署协定(只有英文版)。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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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有關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刊憲(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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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北欧六个税务管辖区签订税务资料协定 (2014年8月22日)

 

香港于八月二十二日分别与北欧六个税务管辖区 (即丹麦法罗群岛格陵兰冰岛挪威瑞典) 就交换税务数据签署协定 (只有英文版)。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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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韩国签订税务协定(附图)(2014年7月8日)

 

香港于七月八日与韩国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及防止逃税签署协定 。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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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美国政府关于税项资料交换的协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生效(2014年6月24日)

 

香港和美国在2014年3月25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美国政府关于税项资料交换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十条的规定,《该协定》在香港履行所需的内部程序并以书面通知美国后,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4年4月15日藉2014年第54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4年4月30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4年5月28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4年6月20日起实施。香港已在2014年6月20日以书面通知美国,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14年6月20日生效,并对2014年6月20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期间有关的请求及与征收在2014年6月20日或之后产生的税项有关的请求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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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研讨会於吉隆坡举行(附图)(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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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与美国签订的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命令刊宪(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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