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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注 1:

(i) 请按这里浏览日本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协定第十一条的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本)。

(ii) 根据有关协定第二条第4款,就日本而言,该协定亦适用于重建专项所得税(the special income tax for reconstruction)、重建专项法人税(the special corporation tax for reconstruction)及地方法人税(the local corporation tax)。

注 2:

日本于2014年12月10日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扩阔协定的资料交换安排下所涵盖的税项种类范围的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4年12月10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本) 载于第112BS章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