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法例
在2012-13年度,当局制定了以下几项与本局执行的税务工作有关的法例。
《2012年税务(修订)条例》(2012年第21号条例)
本条例旨在修订《税务条例》,以实施2012-13年度财政预算案的下列建议:
(一) | 基本免税额及单亲免税额由108,000元提高至120,000元;已婚人士免税额由216,000元提高至240,000元; |
(二) | 子女免税额由每名60,000元提高至63,000元;在子女出生的课税年度的额外免税额由每名60,000元提高至63,000元; |
(三) | 兄弟姐妹免税额由每名30,000元提高至33,000元; |
(四) | 就供养60岁或以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给予的免税额,由36,000元提高至38,000元;就与这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连续全年同住而给予的额外免税额,亦由36,000元提高至38,000元; |
(五) | 就供养55至59岁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给予的免税额,由18,000元提高至19,000元;就与这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连续全年同住而给予的额外免税额,亦由18,000元提高至19,000元; |
(六) |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由每名60,000元提高至66,000元; |
(七) |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的扣除上限由72,000元提高至76,000元; |
(八) | 居所贷款利息的扣除年期由10个课税年度延长至15个课税年度; |
(九) | 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支付的强制性供款的可扣除上限,由12,000元调高至2012-13课税年度的14,500元和其后每个课税年度的15,000元;及 |
(十) | 扣减2011-12课税年度75%的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每宗个案以12,000元为上限。 |
《2013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2013年第27号法律公告)
本命令减少就有效期在2013年4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4年4月1日之前开始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而须缴付的费用。但就根据《公司条例》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的同步商业登记申请而言,减费适用于在2013年4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4年4月1日之前提出的成立法团申请而须缴付的商业登记费。
《税务(关于收入税项的双重课税宽免和防止逃税)令》
国家 | 命令日期 | 性质 |
---|---|---|
科威特 | 2012年4月17日 | 关于收入税项的双重课税宽免和防止逃税 |
马耳他 | 2012年4月17日 | 关于收入税项的双重课税宽免和防止逃税 |
瑞士 | 2012年4月17日 | 关于收入税项的双重课税宽免 |
马来西亚 | 2012年10月9日 | 关于收入税项的双重课税宽免和防止逃税 |
墨西哥 | 2012年10月9日 | 关于收入税项的双重课税宽免和防止逃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