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至04年度,當局制定了以下幾項與本局執行的稅務工作有關的法例。
《200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2003年第21號)
本條例引入藉發出印花證明書為文書加蓋印花的交替性方法提供法律依據。此條例將自2004年8月2日起生效。
《2003年收入(第2號)條例》(2003年第24號)
本條例是為施行2003至04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的下列建議:-
薪俸稅
1. |
修訂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的定義,取消旅遊費用方面的稅務寬免; |
2. |
把給予政府認可團體的慈善捐款免稅上限,由應課稅入息的10%提高至25%; |
3. |
在2003至04及2004至05課稅年度分兩期把邊際稅率的結構回復至1998至99年度稅項減免前的水平:- |
2003-04 |
2004-05 |
邊際稅階 |
邊際稅率 |
邊際稅階 |
邊際稅率 |
最初的32,500元 |
2.0% |
最初的30,000元 |
2.0% |
其次的32,500元 |
7.5% |
其次的30,000元 |
8.0% |
其次的32,500元 |
13.0% |
其次的30,000元 |
14.0% |
餘額 |
18.5% |
餘額 |
20.0% |
4. |
同步調低個人免稅額並提高第三名至第九名子女免稅額:- |
免稅額 |
2003-04 |
2004-05 |
元 |
元 |
基本 |
104,000 |
100,000 |
已婚人士 |
208,000 |
200,000 |
單親 |
104,000 |
100,000 |
第一至第二名子女 |
30,000 |
30,000 |
第三至第九名子女 |
30,000 |
30,000 |
5. |
同樣分兩期把標準稅率由15%調高至2003至04課稅年度的15.5%及2004至05課稅年度的16%; |
利得稅
6. |
把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由16%調高至17.5%,在2003至04課稅年度起實施; |
7. |
把非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由15%調高至16%,分兩期實施,與薪俸稅標準稅率的調整一致; |
8. |
把給予政府認可團體的慈善捐款免稅上限,由應評稅利潤的10%提高至25%,與薪俸稅等同; |
9. |
把在香港賺取的某些費用(例如版權費)須視作應評稅利潤的比率由10%調高至30%;及 |
物業稅
10. |
把物業稅稅率由15%調高至16%,分兩年實施,與薪俸稅標準稅率的調整一致。 |
《2003年博彩稅(修訂)條例》(2003年第29號)
本條例賦權民政事務局局長批准足球比賽投注,並就足球比賽投注徵收足球博彩稅。
《2003年收入(第3號)條例》(2003年第34號)
本條例是為施行2003至04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的下列建議:-
利得稅
1. |
來自到期期間少於7年但不少於3年的債務票據的利潤,只須按適用的稅率的一半徵收利得稅;而來自到期期間不少於7年的債務票據的利潤則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
印花稅
2. |
自2003年11月14日起,單位信託計劃下間接分配及贖回單位時,可獲豁免繳交5元定額印花稅。 |
《稅款豁免(2001課稅年度)令》(2003年第133號法律公告)
本命令旨在豁免繳付2001至02課稅年度應徵收的薪俸稅及按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評定的稅項款額的50%,每宗個案以3,000元為上限。
《博彩稅條例》(2003年第152及153號法律公告)
公告指示自2003年8月1日起,賽馬特別彩池博彩稅率由19%調高至20%。同時,特別彩池彩金的百分率由76%調低至75%。
《稅務條例第49條安排指明(雙重課稅)令》
國家 |
雙重課稅令日期 |
性質 |
比利時 |
03.02.2004 |
收入及資本 |
克羅地亞 |
24.02.2004 |
航空運輸 |
訂立儲稅券利率的法律公告
法律公告 |
適用期間 |
儲稅券年利率 |
2003年第144號 |
2003年6月2日至2003年8月3日 |
0.050% |
2003年第200號 |
2003年8月4日至2003年8月31日 |
0.0417% |
2003年第203號 |
2003年9月1日至2003年11月2日 |
0.0375% |
2003年第240號 |
2003年11月3日至2004年2月1日 |
0.025% |
2004年第12號 |
2004年2月2日至2004年2月29日 |
0.015% |
2004年第30號 |
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5月2日 |
0.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