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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局 收 取 的 税 款, 包 括 应 缴 税 款、 补 加 税、 附 加 费 和 罚 款 等。附 表 16及17详 列 本 局 在 2008至 09年 度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所 征 收 的 补 加 税、 附 加 费 和 各 类 罚 款。
收 税
税 务 局 提 供 多 种 缴 税 方 法 供 纳 税 人 选 择, 包 括 电 子 付 款 方 法 (透 过 电 话、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或 互 联 网)、 亲 临 付 款 或 邮 寄 付 款。 电 子 付 款 方 法 广 为 市 民 使 用。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而 言, 2008至 09年 度 以 电 子 方 式 缴 税 的 宗 数 占 总 数 的 56%, 与 去 年 同 期 相 若。 图 28展 示 纳 税 人 在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和 所 有 税 收 下 选 用 各 种 不 同 缴 税 方 法 的 百 分 比。
图 28 缴 税 方 法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所 有 税 收 (包 括 其 他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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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税税 务 局 就 不 同 原 因 退 还 税 款 给 纳 税 人, 例 如 纳 税 人 多 缴 应 付 税 款, 或 因 修 订 评 税 而 须 退 还 税 款。 由 于 2007至 08课 税 年 度 扣 减 薪 俸 税、 利 得 税、 物 业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2008至 09年 度 发 出 的 退 税 个 案 达 535,000宗, 而 款 额 达 92亿 元, 分 别 较 去 年 增 加 了 24% 和 26% (图 29)。
图 29 退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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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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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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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项 种 类 |
数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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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额
(百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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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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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额
(百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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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得 税 |
29,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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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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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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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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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俸 税 |
346,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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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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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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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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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税 |
15,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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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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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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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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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25,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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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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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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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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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15,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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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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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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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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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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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讨 欠 税
纳 税 人 须 在 缴 税 通 知 书 上 列 明 的 缴 税 日 期 或 之 前 缴 交 税 款。 绝 大 部 分 纳 税 人 均 准 时 交 税。
未 如 期 缴 税 的 人 士, 一 般 会 被 征 收 5% 附 加 费, 倘 拖 欠 税 款 超 过 6个 月, 会 再 被 征 收 欠 款 总 额 的 10% 附 加 费。
对 于 欠 缴 税 款 的 个 案, 本 局 会 立 即 采 取 各 种 追 讨 行 动, 包 括 向 雇 主、 银 行 和 其 他 拖 欠 欠 税 人 士 金 钱 或 代 欠 税 人 士 保 管 金 钱 的 人 士 发 出 追 税 通 知 书, 以 及 在 区 域 法 院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图 30列 出 本 局 所 采 取 的 追 税 行 动 的 有 关 数 字。 欠 税 人 士 除 了 须 缴 付 法 院 裁 定 的 欠 税 外, 还 须 缴 付 法 庭 讼 费 及 由 诉 讼 开 始 至 债 项 全 数 清 缴 期 间 的 利 息。 图 31列 出 本 局 在 2008至 09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讼 费 和 债 项 利 息。
图 30 追 税 行 动
追 税 通 知 书


向 区 域 法 院 提 出 追 税 诉 讼


图 31 2008至 09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讼 费 及 债 项 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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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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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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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庭 讼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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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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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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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4,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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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额 讼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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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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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项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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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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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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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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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费 及 利 息 总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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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 税 人 士 可 能 会 被 禁 止 离 开 香 港。 不 过, 局 长 须 向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申 请, 而 法 官 须 在 合 理 因 由 下 相 信 该 名 人 士 未 有 清 缴 税 款 或 未 就 清 缴 该 笔 税 款 提 交 足 够 保 证 而 意 图 离 开 或 已 离 开 香 港 往 其 他 地 方 定 居, 才 会 作 出 「 阻 止 离 境 指 示 」。 有 关 法 例 亦 提 供 该 名 人 士 可 就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的 判 决 向 高 等 法 院 原 讼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的 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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