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至10年度,当局制定了以下几项与税务局执行的税务工作有关的法例。

《2009年税务(修订)条例》(2009年第8号条例)

本条例旨在修订《税务条例》,以实施政府于2009年提出的扣减2008至09课税年度的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的款额的建议。

《2009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2009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本命令减少须就有效期在2009年8月1日或之后但2010年8月1日之前开始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而缴付的费用。
《豁免利得税(人民币国债)令》(2009年第246号法律公告)

自2010年2月5日开始,任何人就人民币国债收取的利息或利润,可获本命令豁免而无需缴付利得税。
《2010年税务(修订)条例》及税务(资料披露)规则》(2010年第1号条例,及2010年第25、26和28号法律公告)

《2010年税务(修订)条例》旨在修订《税务条例》,以利便根据与香港以外地区的政府为避免双重课税而订立的安排,收集及披露关乎该地区的税项资料,并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税务(资料披露)规则》根据《税务条例》第49条订立,以实施根据该条有效的安排的条文。条例及规则同于2010年3月12日开始实施。
《2010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2010年第4号条例)

本条例旨在修订《税务条例》,以:

  (a) 改善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运作;
  (b) 就容许扣除为取得订明固定资产及指明机械或工业装置而招致的利息开支,订定条文;
  (c) 使税务局局长(“局长”)能够向就任何土地或建筑物的公用部分收取租金的人,作出物业税评税;
  (d) 在纳税人于法定限期后撤回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的申索的情况下,赋权评税主任作出补加评税,以评定因应该项撤回而须缴付的税款;
  (e) 延长就违反保密规定的罪行而提起检控的限期;
  (f) 使局长能够在无须要求纳税人交还储税券予局长的情况下,向该纳税人退还储税券帐户内的余款;及
  (g) 作出轻微及文字上的修订,

以及作出相应修订。 《2010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2010年第20号法律公告)

本命令减少须就有效期在2010年8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1年8月1日之前开始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而缴付的费用。
《税务(关于收入税项的双重课税宽免和防止逃税)令》

  国家/地区   双重课税令日期   性质  
  越南   2009年4月21日   关于收入税项的双重课税宽免和防止逃税  
《税务(航空器的营运入息的双重课税宽免)令》

  国家/地区   双重课税令日期   性质  
  埃塞俄比亚   2009年11月10日   航空器的营运入息的双重课税宽免  
  马尔代夫   2009年11月10日   航空器的营运入息的双重课税宽免  
储税券(利率)公告

  法律公告   适用期间   储税券年利率  
  2009年第19号   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5月31日   0.2667%  
  2009年第115号   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2日   0.1167%  
  2009年第172号   2009年8月3日至2009年12月6日   0.0833%  
  2009年第241号   2009年12月7日至2010年1月3日   0.0667%  
  2009年第264号   2010年1月4日或该日后   0.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