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至○一年度税务局年报
(文字版)


评税职责

利得税 | 薪俸税 | 物业税 | 个人入息课税 | 事先裁定| 反对 |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 向法院提出上诉 | 商业登记 | 印花税 | 遗产税 | 博彩税 | 酒店房租税 | 储税券


本局根据有关法例,征收税款及收费。过去一年,评定的入息及利得税,较上一年增加109亿元(16%),而收费则与上一年度相若。


利得税

凡个人、法团、社团和合伙企业赚取的应评税利润,如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都须缴交利得税。2000至01年度法团和法团以外人士的征税率维持不变,分别是16%及15%。

随着经济好转,本局在2000至01年度评定的利得税额合共447亿元( 图5 ),较上一年度增加86亿元(24 %)。地产和银行业的评税额占总额的37.6%( 图6 ),而各行业的评税额则载列于 附表 34


[图表简介]

图 5 利得税评税额
税项 1997-98
(十亿元)
1998-99
(十亿元)
1999-2000
(十亿元)
2000-01
(十亿元)
法团 50.9 39.2 30.9 40.5
非法团业务 6.1 7.0 5.2 4.2
总额 57.0 46.2 36.1 44.7


[图表简介]

图 6 按业务类别划分的利得税评税额比率(2000-01)
业务类别
比率
地产业
22.5%
分销业
21.3%
银行业
15.1%
公共事业
11.9%
制造业
11.6%
其他
17.6%

薪俸税

任何人士如因任何职位(如董事)、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在香港产生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税项总额不会超过入息总额的15%(即标准税率)。

本年度评税数目较上一年度轻微下跌,不过,纳税人平均入息水平则上升,评税额因此较上一年度增加7.9%( 图7 )。 附表56 详载按入息水平划分纳税人的评税资料和所获扣减的免税额。


[图表简介]

图 7 薪俸税评税
财政年度 1997-98 1998-99 1999-2000 2000-01
评税数目('000) 2,277 2,250 2,165 2,121
评税额(十亿元) 32.7 26.7 26.5 28.6

由于薪金水平上升,按标准税率缴税人士的数目由上一年度的10,316名增至本年度的11,602名,增幅为12.5%。他们的评税额约占评税总额的21.6%( 图8 )。


[图表简介]

图 8 按标准税率缴税人士
最后评税年度 1998-99 1999-2000
占纳税人总数比率(百分比) 0.9% 1%
占薪俸税评税总额比率(百分比) 18.5% 21.6%


雇主申报雇员薪酬的责任

雇主除了有责任在开始及停止聘用某职员时通知本局外,还要每年拟备报税表,详载每名雇员的薪酬。过去一年,共有206,833名雇主向本局递交其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如往年一样,本局继续举办讲座,协助新雇主填写报税表。本局在2001年2月发信邀请37,405名新雇主于4月11日参加在大会堂音乐厅举办的免费讲座。


物业税

物业拥有人须缴交物业税,税额按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15%标准税率计算。法团以外业务就其业务用途物业所缴付的物业税,可用来抵销他们应付的利得税。 法团须为物业收入课缴利得税,而不是物业税,税率按公司利得税税率计算。附表7 载有本局所记录的物业统计资料。本局在2000至01年度的评税数目较上一年度增加3%,但全年的评税总额则因租金下调而减少了6.2% ( 图9 )。


[图表简介]

图 9 物业税评税
财政年度 1997-98 1998-99 1999-2000 2000-01
评税数目('000) 494 471 474 488
评税额(十亿元) 1.87 1.55 1.45 1.36

个人入息课税

市民可选择将其入息总额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按这项评税方式,纳税人和配偶的所有收入会合并计算,在扣除免税额后,以适用于薪俸税的边际税率评税。如选择适当,个人的税务负担总额会因而减少(例如每项入息和利润都分别按标准税率计税的人士)。过去一年,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人数增加,本局评税数目因此较上一年度多4.1%,而评税总额亦增加了8% ( 图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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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0 根据个人入息课税作出的评税
财政年度 1997-98 1998-99 1999-2000 2000-01
评税数目('000) 384 367 341 355
评税额(十亿元) 4.31 4.00 3.27 3.53

事先裁定

本局为纳税人提供事先裁定服务。任何人士可就一项特定的安排,申请裁定如何把《税务条例》的条文应用在该安排上。

这项服务按收回成本原则收取费用。申请人须在申请时缴付申请费用:裁定「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的申请费用为30,000元,而其他裁定则为10,000元。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已提交足够资料,而本局无须作进一步查询,本局会于6个星期内回覆。

过去一年,本局处理了92宗事先裁定的申请个案( 图11 )。大部分的申请个案是关于利得税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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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事先裁定数字
数目 1999-2000 2000-01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5 17
加: 该年内收到的申请个案 69 81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作出裁定 44 79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撤消申请 7 6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拒绝裁定 6 7
转下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17 6


反对

纳税人如不满意本局根据《税务条例》所评税额,可向局长提出反对。大部分的反对个案,是由于纳税人不依时递交报税表,本局不得不以估计方式评税,因而引致的。反对估计评税时,须同时呈上填妥的报税表和帐目(如适用者)。这类反对个案,大多能依据递交的报税表迅速解决。至于其他反对个案,亦多数由纳税人与评税主任达成协议而了结。只有少数反对个案最终须由局长作出决定。本局在2000至01年度共处理了约6万9千宗反对个案( 图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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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2 反对个案数字
数目 1999-2000 2000-01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21,412 20,762
加 : 该年内收到的个案 73,380 69,822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协议解决 73,091 67,848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确认评税 452 502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调低评税 299 276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调高评税 163 164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取消评税 25 13
转下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20,762 21,781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纳税人如不满意局长就其反对个案作出的决定,可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在2001年3月31日,委员会成员包括1名主席、9名副主席及127名其他成员。主席及副主席均为曾受法律训练及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士。委员会在2000至01年度共处理了277宗上诉个案( 图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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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3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
上诉个案 数目
在2000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157
加 :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265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撤消上诉 89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确认评税 106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调低评税(全部) 17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调低评税(部分) 32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调高评税 27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取消评税 4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其他 2
处理完毕的个案 总数 277
在2001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145


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或局长可就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在2000至01年度,原讼法庭就3宗上诉个案作了裁决,所考虑的问题包括出售某些物业利润是否须征税、上诉委员会不采用上诉人或局长对物业的估价而自行作估价的权力,以及有关收入属资本性质还是营业性质的事宜。

终审法院裁定局长胜诉的个案有两宗,案件都是关于利息开支转化为存货成本后,能否扣除的问题。

图14 列载在2000至01年度向法院提出上诉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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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4 向法院提出的上诉
向法院提出的上诉 原讼法庭 终审法院 总数
在2000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8 2 10
加: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15 0 15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 裁决 3 2 5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 中止 8 0 8
在2001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12 0 12


商业登记

本局致力维持有效率的商业登记制度。在本港经营业务的任何商号均须办理商业登记并缴纳有关费用。已登记商号可选择每年或每三年换领商业登记证。每年换领商业登记证须缴纳的商业登记费和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征费分别为2,000元和250元,而每三年换领商业登记证一次的登记费和征费则为5,200元和750元。截至2001年3月31日止,有7,098间商号选择三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由于经济好转,本年度新登记和重开的业务较上一年度增加5,631宗,而取消商业登记的宗数则减少了2,086宗( 附表8 )。已登记商号的数目全年出现1.5%的增长( 图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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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5 持有商业登记证的商户
持有商业登记证的商户数目 31.3.2000 31.3.2001
法团 363,015 375,324
非法团业务 252,943 249,663
总数 615,958 624,987

本年度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数目亦较上一年度上升,全年收得的商业登记费增加了2,450余万元( 图16 )。

销售或收入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主要凭提供服务以赚取利润的业务:10,000元;其他业务:30,000元)的小型业务可申请豁免缴交登记费和征费。过去一年获豁免缴费的个案有9,039宗,较上一年度增加17%。

不获批准豁免缴费的商号,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在2000至01年度共接获5宗上诉个案,其中4宗后来由上诉人撤回( 图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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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6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及已收的商业登记费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及已收的商业登记费 1999-2000 2000-01 增幅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数目(总行及分行) 687,150 703,075 2.3%
商业登记费[包括罚款](百万元) 1,276.2 1,300.7 1.9%


[图表简介]

图 17 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数目
在2000年4月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0
加: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5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撤销上诉 4
在2001年3月3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1


印花税

收入

印花税主要就物业和股票交易,以及楼宇租赁的文件而征收( 图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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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8 2000-01年度印花税收入组合
印花税收入组合
百分比
不动产
45.8%
股票
51.8%
租约等等
2.4%

在2000至01年度,物业市场趋稳,从物业交易收得的印花税较上一年度微升1.6%。 股票市埸的交投量则较去年逊色,加上股票交易印花税率下调10%,股票交易印花税因此退减18.6%。整体而言,本年度印花税收入较上一年度下跌10%( 图19附表9 ),而加盖印花的文件数目则上升4.7% ( 附表10 )。

[图表简介]

图 19 印花税收入
印花税组合 1999-2000
(百万元)
2000-01
(百万元)
百分比增减
不动产 4,917 4,997 + 1.6%
股票 6,949 5,654 - 18.6%
租约等等 250 260 + 4.0%
总额 12,116 10,911 - 9.9%



遗产税

遗产税是就已故人士在香港的遗产而征收。遗产税的税率介乎5%至15%,视乎遗产的价值而定。遗产价值不超过750万元则无须缴纳遗产税。

图2021 展示过往两年已评核个案的遗产组合和经本局处理的遗产税个案。

本年度的遗产税收入为15亿元( 附表11 ),较上一年度增加2.31亿元(18%)。

由于遗产税须在递交遗产税申报誓章时缴纳(或在死者去世后6个月内缴纳,以较早者为准),因此,本局于本年度在未发出正式评税前已先收到的付款合共12.58亿元( 附表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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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0 遗产组合
遗产组合 1999-2000 2000-01
不动产 26.6% 23.1%
上市股票 32.0% 15.7%
非上市股票 9.6% 16.8%
银行存款 15.6% 25.6%
其他 16.2%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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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1 遗产税个案
遗产税个案 1999-2000 2000-01
新个案数目 14,157 13,880
完成个案: 须征税个案 354 318
完成个案: 豁免个案 13,889 13,246
完成个案: 总数 14,243 13,564

在1999年,有纳税人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须判决案中死者去世前3年内已处置的某些财产是否须缴遗产税,结果裁定纳税人胜诉。


博彩税

博彩税是就香港赛马会举办的赛马活动的投注总额,及香港奖券管理局所办的六合彩的收益而征收的。

2000至01年度博彩税税率如下( 图22 )。


过去一年,赛马投注额及六合彩销售额均有所增加( 附表13 ),博彩税收入因此较上一年度上升了5.8%( 图23 )。

[图表简介]

图 22 2000至01年度博彩税税率
博彩种类 博彩方式 税率
普通彩池 独赢、位置、孖宝、连赢及位置连赢 12%
特别彩池 六环彩、三宝、三重彩、单T、孖T及三T 19%
六合彩 25%


[图表简介]

图 23 博彩税收入
博彩税收入 1999-2000
(百万元)
2000-01
(百万元)
增幅
赛马 10,748.1 10,748.1 5.9%
六合彩 1,189.7 1,189.7 4.9%
总数 11,937.8 11,937.8 5.8%


酒店房租税

酒店和宾馆须于每季完结后按住客所付房租缴纳酒店房租税,税率为3%。

2000至01年度,虽然在港营业的酒店和宾馆数目减少,但由于入住率上升4.7% ( 图24 )引致应课税住房的数目较上一年度?加4.4% ( 图25),加上酒店房租微升( 附表14 ),全年的酒店房租税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加22% ( 图26 )。

[图表简介]

图 24 房间入住率
种类 1999-2000 2000-01 增幅
住房日数 9,779,071 11,141,928 13.9%
入住率 79.4% 84.1%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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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5 酒店、宾馆、应课税住房及免税住房
数目 1999-2000 2000-01 百分比增减
酒店及宾馆 168 156 - 7.1%
应课税住房 36,339 37,932 + 4.4%
免税住房 5,475 5,483 + 0.1%

[图表简介]

图 26 酒店房租税收入
课税年度 收入(百万元)
1997-98 511.3
1998-99 219.0
1999-2000 182.4
2000-01 222.5

储税券

纳税人会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储税券。

第一种是纳税人希望储钱交税。本局为他们提供两项服务计划,分别是以所有纳税人为对象的「电子储税券计划」和专为在职及退休公务员而设的「即赚即储」计划。在「电子储税券计划」下,纳税人可经各种电子付款途径买券,包括银行自动转账、电话、互联网、公众资讯服务站和银行自动柜员机等。而在「即赚即储」计划下,在职或退休公务员可以每月扣粮买券。储税券在用以缴付税款时可赚取利息,而利息是以购买日订下的利率计算,生息期以36个月为上限。

2000至01年度,在「电子储税券计划」和「即赚即储」计划买券的数目均较上一年度增加( 附表15 )。但款额则较上一年度为低( 图27 )。

第二种情况是本局要求对评税提出反对的纳税人购买储税券,款额与争议的税款相同,用以在有关反对或上诉获裁定后,缴付应课税款。利息只根据最后需向纳税人退还的数额,以持券期内生效的浮动利率计算。

[图表简介]

图 27 售出储税券
情况 1999-2000
2000-01
数目 价值(百万元) 数目 价值(百万元)
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券 1,048 1,901.1 799 1,218.2
非就反对及上诉购买的储税券 77,695 471.7 87,300 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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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修订日期∶20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