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至○二年度税务局年报
(文字版)


评税职责

 

利得税 | 薪俸税 | 雇主申报雇员薪酬的责任 | 物业税 | 个人入息课税 | 事先裁定| 反对 |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 向法院提出上诉 | 商业登记 | 印花税 | 遗产税 | 博彩税 | 酒店房租税 | 储税券

 

本局根据有关法例,征收税款及收费。入息及利得税主要是按纳税人在上一年所赚取的入息和利润计算,其他收费则基于个别收费范畴当年的实际表现。过去一年,评定的入息及利得税,较上一年增加66亿元(8%),但收费则较上一年度下跌11%。

利得税

凡个人、法团、社团和合伙企业赚取的应评税利润,如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都须缴交利得税。2001至02年度法团和法团以外人士的征税率维持不变,分别是16%及15%。

随着本港经济在2000至01年度渐趋复苏,本局在2001至02年度评定的利得税额合共488亿元 ( 图5 ),较上年度增加41亿元(9%)。地产和银行业的评税额占总额的36.4%( 图6 ),而各行业的评税额则载列于附表 34

[图表简介]

图 5 利得税评税额
税项 1998-99
(十亿元)
1999-2000
(十亿元)
2000-01
(十亿元)
2001-02
(十亿元)
法团 39.2 30.9 40.5 43.2
非法团业务 7.0 5.2 4.2 5.6
总额 46.2 36.1 44.7 48.8


[图表简介]

图 6 按业务类别划分的利得税评税额比率(2001-02)
业务类别
比率
地产业
19.4%
分销业
23.1%
银行业
17.0%
公共事业
10.3%
制造业
11.2%
其他
19.0%

 

薪俸税

任何人士如因任何职位(如董事)、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在香港产生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税项总额不会超过总入息净额(不扣除免税额)的15%(即标准税率)。

本年度评税数目较上一年度轻微下跌,不过,由于纳税人在2000至01年度平均入息水平上升,评税额较上一年度增加8.6% ( 图7 )。 附表56 详载按入息水平划分纳税人的评税资料和所获扣减的免税额。


[图表简介]

图 7 薪俸税评税
财政年度 1998-99 1999-2000 2000-01 2001-02
评税数目('000) 2,250 2,165 2,121 2,092
评税额(十亿元) 26.7 26.5 28.6 31.0

由于薪金水平上升,按标准税率缴税人士的数目由上一年度的11,602名增至本年度的13,343名,增幅为15%。他们的评税额约占评税总额的24% ( 图8 )。


[图表简介]

图 8 按标准税率缴税人士
最后评税年度 1999-2000 2000-01
占纳税人总数比率(百分比) 1.0% 1.1%
占薪俸税评税总额比率(百分比) 21.6% 24.0%


雇主申报雇员薪酬的责

雇主除了有责任在开始及停止聘用某职员时通知本局外,还要每年拟备报税表,详载每名雇员的薪酬。过去一年,共有216,682名雇主向本局递交其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如往年一样,本局继续举办讲座,协助新雇主填写报税表。本局在2002年2月发信邀请38,552名新雇主于4月10日参加在大会堂音乐厅举办的免费讲座。


物业税

物业拥有人(包括法团)须缴交物业税,税额按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15%标准税率计算。法团及法团以外业务就其业务用途物业所缴付的物业税,可用来抵销他们应付的利得税。以法团来说,他们亦须为物业收入课缴利得税,税率按公司利得税税率计算。为了免除每年须用物业税抵销利得税,法团可申请豁免缴交有关物业的物业税。附表7 载有本局所记录的物业统计资料。本局在2001至02年度的评税数目较上一年度减少3.3%,而全年的评税总额因租金下调而减少了3.9% ( 图9 )。


[图表简介]

图 9 物业税评税
财政年度 1998-99 1999-2000 2000-01 2001-02
评税数目('000) 471 474 488 472
评税额(十亿元) 1.55 1.45 1.36 1.31

 

个人入息课税

市民可选择将其入息总额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按这项评税方式,纳税人和配偶的所有收入会合并计算,在扣除免税额后,以适用于薪俸税的边际税率评税。如选择适当,个人的税务负担总额会因而减少(例如每项入息和利润都分别按标准税率计税的人士)。过去一年,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人数增加,本局评税数目因此较上一年度多2.4%,而评税总额亦增加了2.8% ( 图10 )。

[图表简介]

图 10 根据个人入息课税作出的评税
财政年度 1998-99 1999-2000 2000-01 2001-02
评税数目('000) 367 341 355 364
评税额(十亿元) 4.00 3.27 3.53 3.63

事先裁定

本局为纳税人提供事先裁定服务。任何人士可就一项特定的安排,申请裁定如何把《税务条例》的条文应用在该安排上。

这项服务按收回成本原则收取费用。申请人须在申请时缴付申请费用:裁定「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的申请费用为30,000元,而其他裁定则为10,000元。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已提交足够资料,而本局无须作进一步查询,本局会尽力于6个星期内回覆。

过去一年,本局处理了77宗事先裁定的申请个案( 图11 )。大部分的申请个案是关于利得税事宜的。

[图表简介]

图11 事先裁定数字
数目 2000-01 2001-02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17 6
加: 该年内收到的申请个案 81 78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作出裁定 79 66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撤消申请 6 8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拒绝裁定 7 3
转下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6 7


反对

纳税人如不满意本局根据《税务条例》所评税额,可向局长提出反对。大部分的反对个案,是源于纳税人未有依时递交报税表,促使本局须作出估计评税而引致的。就该等估计评税提出反对,须同时呈上填妥的报税表及帐目(如适用者)。这类反对个案,大多能依据递交的报税表得以迅速解决。至于其他反对个案,亦多数由纳税人与评税主任达成协议而了结。只有少数反对个案最终须由局长作出决定。本局在2001至02年度共处理了超过7万宗反对个案 ( 图12 )。

[图表简介]

图 12 反对个案数字
数目 2000-01 2001-02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20,762 21,781
加 : 该年内收到的个案 69,822 70,203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协议解决 67,848 68,407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确认评税 502 534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调低评税 276 252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调高评税 164 175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取消评税 13 18
转下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21,781 22,598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纳税人如不满意局长就其反对个案作出的决定,可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在2002年3月31日,委员会成员包括1名主席、9名副主席及142名其他成员。主席及副主席均为曾受法律训练及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士。委员会在2001至02年度共处理了291宗上诉个案( 图13 )。

[图表简介]

图 13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
上诉个案 数目
在2001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145
加 :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257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撤消上诉 91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确认评税 115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调低评税(全部) 10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调低评税(部分) 46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调高评税 22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取消评税 2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其他 5
处理完毕的个案 总数 291
在2001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111

 

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或局长可就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在2001至02年度,原讼法庭就7宗上诉个案作了裁决,所涉及的问题包括评税通知书是否因欠妥或遗漏而当作无效;纳税人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与单亲免税额的条件;个别人士经服务公司安排所得的入息是否应课薪俸税;出售物业利润是否要征收利得税及安排股票买卖所得的佣金收益是否源自本港。

原讼法庭的7宗判决中,有6宗是裁定税务局局长胜诉,余下1宗有关安排股票买卖佣金收益来源地的个案,则需转交税务上诉委员会重新处理。

图14 列载了在2001至02年度向法院提出上诉的统计资料。

 

[图表简介]

图 14 向法院提出的上诉
向法院提出的上诉 原讼法庭 终审法院 总数
在2001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12 0 12
加: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22 1 23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 裁决 7 0 7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 中止 13 0 13
在2002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14 1 15


商业登记

本局致力维持有效率的商业登记制度。在本港经营业务的任何商号均须办理商业登记并缴纳有关费用。已登记商号可选择每年或每三年换领商业登记证。在2001至02年度,每年换领商业登记证须缴纳的商业登记费和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征费分别为2,000元和250元,而每三年换领商业登记证一次的登记费和征费则为5,200元和750元。截至2002年3月31日止,有8,486间商号选择三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由于2001至02年度经济放缓,新登记和重开的业务较去年减少9,419宗。不过,取消商业登记的宗数亦同时下跌1,399宗( 附表8 )。已登记商号的数目全年仍录得1,009宗的轻微增长( 图15 )。

 

[图表简介]

图 15 持有商业登记证的商户
持有商业登记证的商户数目 31.3.2001 31.3.2002
法团 375,324 380,532
非法团业务 249,663 245,464
总数 624,987 625,996

本年度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数目较上一年度轻微下跌2.6%,全年收得的商业登记费亦相应地减少了约6,000万元( 图16 )。

[ 图表简介]

图 16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及已收的商业登记费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及已收的商业登记费 2000-01 2001-02 减幅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数目(总行及分行) 703,075 685,140 -2.6%
商业登记费[包括罚款](百万元) 1,300.7 1,240.2 -4.7%

销售销售或收入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主要凭提供服务以赚取利润的业务:10,000元;其他业务:30,000元)的小型业务可申请豁免缴交登记费和征费。过去一年获豁免缴费的个案有10,622宗,较上一年度增加18%。

不获批准豁免缴费的商号,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在2001至02年度共接获6宗上诉个案,但随后均由上诉人撤回( 图17 )。

[图表简介]

图 17 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数目
在2001年4月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1
加: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6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撤销上诉 7
在2002年3月3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0


印花税

收入

印花税主要就物业和股票交易,以及楼宇租赁的文件而征收( 图18 )。

[图表简介]

图 18 2001-02年度印花税收入组合
印花税收入组合
百分比
不动产
51.1%
股票
46.1%
租约等等
2.8%

在2001至02年度,物业市场仍然疲弱,从物业交易收得的印花税下跌了11.7%。

股票市场的交投量亦较去年逊色,加上自2001年9月起股票交易印花税率下调11%,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因此退减29.4%。整体而言,本年度印花税收入较上一年度下跌20.8%( 图19附表9 ),而加盖印花的文件数目则轻微下跌2.6% ( 附表10 )。

[图表简介]

图 19 印花税收入
印花税组合 2000-01
(百万元)
2001-02
(百万元)
减幅
不动产 4,997 4,410 -11.7%
股票 5,654 3,989 -29.4%
租约等等 260 238 -8.5%
总额 10,911 8,637 -20.8%



遗产税

遗产税是就已故人士在香港的遗产而征收。遗产税的税率介乎5%至15%,视乎遗产的价值而定。遗产价值不超过750万元则无须缴纳遗产税。

图2021 展示了过往两年已评核个案的遗产组合和经本局处理的遗产税个案。


[图表简介]

图 20 遗产组合
遗产组合 2000-01 2001-02
不动产 23.1% 22.6%
上市股票 15.7% 26.2%
非上市股票 16.8% 18.4%
银行存款 25.6% 18.5%
其他 18.8% 14.3%

[图表简介]

图 21 遗产税个案
遗产税个案 2000-01 2001-02
新个案数目 13,880 14,574
完成个案: 须征税个案 318 302
完成个案: 豁免个案 13,246 14,399
完成个案: 总数 13,564 14,701



本年度的遗产税收入为19.27亿元( 附表11 ),较上一年度增加4.25亿元(28%)。

由于遗产税须在递交遗产申报誓章时缴纳(或在死者去世后6个月内缴纳,以较早者为准),因此,本局于本年度在未发出正式评税前已先收到税款合共16.76亿元 ( 附表12 )。

 

博彩税

博彩税是就香港赛马会举办的赛马活动的投注总额,及香港奖券管理局所办的六合彩的收益而征收的。

2001至02年度,博彩税税率维持不变( 图22 )。

 

[图表简介]

图 22 2001至02年度博彩税税率
博彩种类 博彩方式 税率
普通彩池 独赢、位置、孖宝、连赢及位置连赢 12%
特别彩池 六环彩、三宝、三重彩、单T、孖T及三T 19%
六合彩   25%


由于过去一年赛马入场人数及投注总额比前减少( 附表13 ),从赛马活动收取的博彩税也减少了7.5%;同时,从六合彩征收的税款亦减少16.4%,因此博彩税收入总额较上一年度下跌了8.4% ( 图23 )。


[图表简介]

图 23 博彩税收入
博彩税收入 2000-01
(百万元)
2001-02
(百万元)
减幅
赛马 11,382.5 10,527.8 -7.5%
六合彩 1,247.6 1,043.5 -16.4%
总数 12,630.1 11,571.3 -8.4%


酒店房租税

酒店及宾馆须于每季完结后按住客所付房租缴纳酒店房租税,税率为3%。

在2001至02年度,虽然在香港营业的酒店及宾馆数目有所上升,但应课税住房的数目较上一年度轻微下降0.5% ( 图24 )。由于酒店房租下调( 附表14 ),加上房间入住率减少4.6% ( 图25),全年的酒店房租税收入较上一年度减少8.8% ( 图26 )。

 

[图表简介]

图 24 酒店、宾馆、应课税住房及免税住房
数目 2000-01 2001-02 百分比增减
酒店及宾馆 156 158 +1%
应课税住房 37,932 37,733 -0.5%
免税住房 5,483 5,519 + 0.7%

 

[图表简介]

图 25 房间入住率
种类 2000-01 2001-02 减幅
住房日数 11,141,928 10,681,725 -4.1%
入住率 84.1% 79.5% -4.6%

[图表简介]

图 26 酒店房租税收入
课税年度 收入(百万元)
1998-99 219.0
1999-2000 182.4
2000-01 222.5
2001-02 202.9

储税券

纳税人会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储税券。

第一种是纳税人希望储钱交税。本局为他们提供两项服务计划,分别是以所有纳税人为对象的「电子储税券计划」和专为在职及退休公务员而设的「即赚即储」计划。在「电子储税券计划」下,纳税人可经各种电子付款途径买券,包括银行自动转账、电话、互联网、生活站和银行自动柜员机等。而在「即赚即储」计划下,在职或退休公务员可以每月扣粮买券。储税券在用以缴付税款时可赚取利息,而利息是以购买日订下的利率计算,生息期以36个月为上限。

2001至02年度,在「电子储税券计划」买券的数目较上一年度增加23%,而在「即赚即储」计划买券的数目则轻微下降2% ( 附表15 )。总款额较上一年度上升16%( 图27 )。

第二种情况是本局要求对评税作出反对的纳税人购买储税券,款额与争议的税款相同,用以在有关反对或上诉获裁定后,缴付应课税款。利息只根据最后需向纳税人退还的数额,以持券期内生效的浮动利率计算。

[图表简介]

图 27 售出储税券
情况
2000-01
2001-02
数目 价值(百万元) 数目 价值(百万元)
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券 799 1,218.2 794 2,531.7
非就反对及上诉购买的储税券 87,300 352.4 91,289 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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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修订日期∶20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