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至○一年度稅務局年報
(文字版)


評稅職責

利得稅 | 薪俸稅 | 物業稅 | 個人入息課稅 | 事先裁定| 反對 |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 向法院提出上訴 | 商業登記 | 印花稅 | 遺產稅 | 博彩稅 | 酒店房租稅 | 儲稅券


本局根據有關法例,徵收稅款及收費。過去一年,評定的入息及利得稅,較上一年增加109億元(16%),而收費則與上一年度相若。


利得稅

凡個人、法團、社團和合夥企業賺取的應評稅利潤,如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都須繳交利得稅。2000至01年度法團和法團以外人士的徵稅率維持不變,分別是16%及15%。

隨著經濟好轉,本局在2000至01年度評定的利得稅額合共447億元( 圖5 ),較上一年度增加86億元(24 %)。地產和銀行業的評稅額佔總額的37.6%( 圖6 ),而各行業的評稅額則載列於 附表 34


[圖表簡介]

圖 5 利得稅評稅額
稅項 1997-98
(十億元)
1998-99
(十億元)
1999-2000
(十億元)
2000-01
(十億元)
法團 50.9 39.2 30.9 40.5
非法團業務 6.1 7.0 5.2 4.2
總額 57.0 46.2 36.1 44.7


[圖表簡介]

圖 6 按業務類別劃分的利得稅評稅額比率(2000-01)
業務類別
比率
地產業
22.5%
分銷業
21.3%
銀行業
15.1%
公共事業
11.9%
製造業
11.6%
其他
17.6%

薪俸稅

任何人士如因任何職位(如董事)、受僱工作或退休金而在香港產生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稅項總額不會超過入息總額的15%(即標準稅率)。

本年度評稅數目較上一年度輕微下跌,不過,納稅人平均入息水平則上升,評稅額因此較上一年度增加7.9%( 圖7 )。 附表56 詳載按入息水平劃分納稅人的評稅資料和所獲扣減的免稅額。


[圖表簡介]

圖 7 薪俸稅評稅
財政年度 1997-98 1998-99 1999-2000 2000-01
評稅數目('000) 2,277 2,250 2,165 2,121
評稅額(十億元) 32.7 26.7 26.5 28.6

由於薪金水平上升,按標準稅率繳稅人士的數目由上一年度的10,316名增至本年度的11,602名,增幅為12.5%。他們的評稅額約佔評稅總額的21.6%( 圖8 )。


[圖表簡介]

圖 8 按標準稅率繳稅人士
最後評稅年度 1998-99 1999-2000
佔納稅人總數比率(百分比) 0.9% 1%
佔薪俸稅評稅總額比率(百分比) 18.5% 21.6%


僱主申報僱員薪酬的責任

僱主除了有責任在開始及停止聘用某職員時通知本局外,還要每年擬備報稅表,詳載每名僱員的薪酬。過去一年,共有206,833名僱主向本局遞交其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如往年一樣,本局繼續舉辦講座,協助新僱主填寫報稅表。本局在2001年2月發信邀請37,405名新僱主於4月11日參加在大會堂音樂廳舉辦的免費講座。


物業稅

物業擁有人須繳交物業稅,稅額按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以15%標準稅率計算。法團以外業務就其業務用途物業所繳付的物業稅,可用來抵銷他們應付的利得稅。 法團須為物業收入課繳利得稅,而不是物業稅,稅率按公司利得稅稅率計算。附表7 載有本局所記錄的物業統計資料。本局在2000至01年度的評稅數目較上一年度增加3%,但全年的評稅總額則因租金下調而減少了6.2% ( 圖9 )。


[圖表簡介]

圖 9 物業稅評稅
財政年度 1997-98 1998-99 1999-2000 2000-01
評稅數目('000) 494 471 474 488
評稅額(十億元) 1.87 1.55 1.45 1.36

個人入息課稅

市民可選擇將其入息總額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按這項評稅方式,納稅人和配偶的所有收入會合併計算,在扣除免稅額後,以適用於薪俸稅的邊際稅率評稅。如選擇適當,個人的稅務負擔總額會因而減少(例如每項入息和利潤都分別按標準稅率計稅的人士)。過去一年,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人數增加,本局評稅數目因此較上一年度多4.1%,而評稅總額亦增加了8% ( 圖10 )。

[圖表簡介]

圖 10 根據個人入息課稅作出的評稅
財政年度 1997-98 1998-99 1999-2000 2000-01
評稅數目('000) 384 367 341 355
評稅額(十億元) 4.31 4.00 3.27 3.53

事先裁定

本局為納稅人提供事先裁定服務。任何人士可就一項特定的安排,申請裁定如何把《稅務條例》的條文應用在該安排上。

這項服務按收回成本原則收取費用。申請人須在申請時繳付申請費用:裁定「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的申請費用為30,000元,而其他裁定則為10,000元。

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時已提交足夠資料,而本局無須作進一步查詢,本局會於6個星期內回覆。

過去一年,本局處理了92宗事先裁定的申請個案( 圖11 )。大部分的申請個案是關於利得稅事宜的。

[圖表簡介]

圖11 事先裁定數字
數目 1999-2000 2000-01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5 17
加: 該年內收到的申請個案 69 81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作出裁定 44 79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撤消申請 7 6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拒絕裁定 6 7
轉下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17 6


反對

納稅人如不滿意本局根據《稅務條例》所評稅額,可向局長提出反對。大部分的反對個案,是由於納稅人不依時遞交報稅表,本局不得不以估計方式評稅,因而引致的。反對估計評稅時,須同時呈上填妥的報稅表和帳目(如適用者)。這類反對個案,大多能依據遞交的報稅表迅速解決。至於其他反對個案,亦多數由納稅人與評稅主任達成協議而了結。只有少數反對個案最終須由局長作出決定。本局在2000至01年度共處理了約6萬9千宗反對個案( 圖12 )。

[圖表簡介]

圖 12 反對個案數字
數目 1999-2000 2000-01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21,412 20,762
加 : 該年內收到的個案 73,380 69,822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 - 協議解決 73,091 67,848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 - 確認評稅 452 502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 - 調低評稅 299 276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 - 調高評稅 163 164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 - 取消評稅 25 13
轉下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20,762 21,781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納稅人如不滿意局長就其反對個案作出的決定,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在2001年3月31日,委員會成員包括1名主席、9名副主席及127名其他成員。主席及副主席均為曾受法律訓練及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士。委員會在2000至01年度共處理了277宗上訴個案( 圖13 )。

[圖表簡介]

圖 13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
上訴個案 數目
在2000年4月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157
加 : 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265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撤消上訴 89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確認評稅 106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調低評稅(全部) 17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調低評稅(部分) 32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調高評稅 27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取消評稅 4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其他 2
處理完畢的個案 總數 277
在2001年3月3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145


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或局長可就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向法院提出上訴。在2000至01年度,原訟法庭就3宗上訴個案作了裁決,所考慮的問題包括出售某些物業利潤是否須徵稅、上訴委員會不採用上訴人或局長對物業的估價而自行作估價的權力,以及有關收入屬資本性質還是營業性質的事宜。

終審法院裁定局長勝訴的個案有兩宗,案件都是關於利息開支轉化為存貨成本後,能否扣除的問題。

圖14 列載在2000至01年度向法院提出上訴的統計資料。

[圖表簡介]

圖 14 向法院提出的上訴
向法院提出的上訴 原訟法庭 終審法院 總數
在2000年4月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8 2 10
加: 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15 0 15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 裁決 3 2 5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 中止 8 0 8
在2001年3月3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12 0 12


商業登記

本局致力維持有效率的商業登記制度。在本港經營業務的任何商號均須辦理商業登記並繳納有關費用。已登記商號可選擇每年或每三年換領商業登記證。每年換領商業登記證須繳納的商業登記費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徵費分別為2,000元和250元,而每三年換領商業登記證一次的登記費和徵費則為5,200元和750元。截至2001年3月31日止,有7,098間商號選擇三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

由於經濟好轉,本年度新登記和重開的業務較上一年度增加5,631宗,而取消商業登記的宗數則減少了2,086宗( 附表8 )。已登記商號的數目全年出現1.5%的增長( 圖15 )。

[圖表簡介]

圖 15 持有商業登記證的商戶
持有商業登記證的商戶數目 31.3.2000 31.3.2001
法團 363,015 375,324
非法團業務 252,943 249,663
總數 615,958 624,987

本年度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數目亦較上一年度上升,全年收得的商業登記費增加了2,450餘萬元( 圖16 )。

銷售或收入總額不超過規定限額(主要憑提供服務以賺取利潤的業務:10,000元;其他業務:30,000元)的小型業務可申請豁免繳交登記費和徵費。過去一年獲豁免繳費的個案有9,039宗,較上一年度增加17%。

不獲批准豁免繳費的商號,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在2000至01年度共接獲5宗上訴個案,其中4宗後來由上訴人撤回( 圖17 )。

[圖表簡介]

圖 16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及已收的商業登記費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及已收的商業登記費 1999-2000 2000-01 增幅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數目(總行及分行) 687,150 703,075 2.3%
商業登記費[包括罰款](百萬元) 1,276.2 1,300.7 1.9%


[圖表簡介]

圖 17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數目
在2000年4月1日有待聆訊的個案 0
加: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5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撤銷上訴 4
在2001年3月31日有待聆訊的個案 1


印花稅

收入

印花稅主要就物業和股票交易,以及樓宇租賃的文件而徵收( 圖18 )。

[圖表簡介]

圖 18 2000-01年度印花稅收入組合
印花稅收入組合
百分比
不動產
45.8%
股票
51.8%
租約等等
2.4%

在2000至01年度,物業市場趨穩,從物業交易收得的印花稅較上一年度微升1.6%。 股票市埸的交投量則較去年遜色,加上股票交易印花稅率下調10%,股票交易印花稅因此退減18.6%。整體而言,本年度印花稅收入較上一年度下跌10%( 圖19附表9 ),而加蓋印花的文件數目則上升4.7% ( 附表10 )。

[圖表簡介]

圖 19 印花稅收入
印花稅組合 1999-2000
(百萬元)
2000-01
(百萬元)
百分比增減
不動產 4,917 4,997 + 1.6%
股票 6,949 5,654 - 18.6%
租約等等 250 260 + 4.0%
總額 12,116 10,911 - 9.9%



遺產稅

遺產稅是就已故人士在香港的遺產而徵收。遺產稅的稅率介乎5%至15%,視乎遺產的價值而定。遺產價值不超過750萬元則無須繳納遺產稅。

圖2021 展示過往兩年已評核個案的遺產組合和經本局處理的遺產稅個案。

本年度的遺產稅收入為15億元( 附表11 ),較上一年度增加2.31億元(18%)。

由於遺產稅須在遞交遺產稅申報誓章時繳納(或在死者去世後6個月內繳納,以較早者為準),因此,本局於本年度在未發出正式評稅前已先收到的付款合共12.58億元( 附表12 )。

[圖表簡介]

圖 20 遺產組合
遺產組合 1999-2000 2000-01
不動產 26.6% 23.1%
上市股票 32.0% 15.7%
非上市股票 9.6% 16.8%
銀行存款 15.6% 25.6%
其他 16.2% 18.8%

[圖表簡介]

圖 21 遺產稅個案
遺產稅個案 1999-2000 2000-01
新個案數目 14,157 13,880
完成個案: 須徵稅個案 354 318
完成個案: 豁免個案 13,889 13,246
完成個案: 總數 14,243 13,564

在1999年,有納稅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須判決案中死者去世前3年內已處置的某些財產是否須繳遺產稅,結果裁定納稅人勝訴。


博彩稅

博彩稅是就香港賽馬會舉辦的賽馬活動的投注總額,及香港獎券管理局所辦的六合彩的收益而徵收的。

2000至01年度博彩稅稅率如下( 圖22 )。


過去一年,賽馬投注額及六合彩銷售額均有所增加( 附表13 ),博彩稅收入因此較上一年度上升了5.8%( 圖23 )。

[圖表簡介]

圖 22 2000至01年度博彩稅稅率
博彩種類 博彩方式 稅率
普通彩池 獨贏、位置、孖寶、連贏及位置連贏 12%
特別彩池 六環彩、三寶、三重彩、單T、孖T及三T 19%
六合彩 25%


[圖表簡介]

圖 23 博彩稅收入
博彩稅收入 1999-2000
(百萬元)
2000-01
(百萬元)
增幅
賽馬 10,748.1 10,748.1 5.9%
六合彩 1,189.7 1,189.7 4.9%
總數 11,937.8 11,937.8 5.8%


酒店房租稅

酒店和賓館須於每季完結後按住客所付房租繳納酒店房租稅,稅率為3%。

2000至01年度,雖然在港營業的酒店和賓館數目減少,但由於入住率上升4.7% ( 圖24 )引致應課稅住房的數目較上一年度?加4.4% ( 圖25),加上酒店房租微升( 附表14 ),全年的酒店房租稅收入較上一年度增加22% ( 圖26 )。

[圖表簡介]

圖 24 房間入住率
種類 1999-2000 2000-01 增幅
住房日數 9,779,071 11,141,928 13.9%
入住率 79.4% 84.1% 4.7%

[圖表簡介]

圖 25 酒店、賓館、應課稅住房及免稅住房
數目 1999-2000 2000-01 百分比增減
酒店及賓館 168 156 - 7.1%
應課稅住房 36,339 37,932 + 4.4%
免稅住房 5,475 5,483 + 0.1%

[圖表簡介]

圖 26 酒店房租稅收入
課稅年度 收入(百萬元)
1997-98 511.3
1998-99 219.0
1999-2000 182.4
2000-01 222.5

儲稅券

納稅人會在兩種情況下購買儲稅券。

第一種是納稅人希望儲錢交稅。本局為他們提供兩項服務計劃,分別是以所有納稅人為對象的「電子儲稅券計劃」和專為在職及退休公務員而設的「即賺即儲」計劃。在「電子儲稅券計劃」下,納稅人可經各種電子付款途徑買券,包括銀行自動轉賬、電話、互聯網、公眾資訊服務站和銀行自動櫃員機等。而在「即賺即儲」計劃下,在職或退休公務員可以每月扣糧買券。儲稅券在用以繳付稅款時可賺取利息,而利息是以購買日訂下的利率計算,生息期以36個月為上限。

2000至01年度,在「電子儲稅券計劃」和「即賺即儲」計劃買券的數目均較上一年度增加( 附表15 )。但款額則較上一年度為低( 圖27 )。

第二種情況是本局要求對評稅提出反對的納稅人購買儲稅券,款額與爭議的稅款相同,用以在有關反對或上訴獲裁定後,繳付應課稅款。利息只根據最後需向納稅人退還的數額,以持券期內生效的浮動利率計算。

[圖表簡介]

圖 27 售出儲稅券
情況 1999-2000
2000-01
數目 價值(百萬元) 數目 價值(百萬元)
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稅券 1,048 1,901.1 799 1,218.2
非就反對及上訴購買的儲稅券 77,695 471.7 87,300 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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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修訂日期︰20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