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收取的税款,包括应缴税款,补加税、附加费和罚款等,附表1617详列出本局在2003至04年度就入息及利得税所征收的补加税、附加费和各类罚款。

 

 

收税
本局提供多种缴税方法供纳税人选择。图28展示纳税人在2003至04年度所选用的缴税方法。电子方式缴税(包括电话、银行自动柜员机及互联网)获广泛使用。2003至04年度入息及利得税个案当中,电子付款占总数的52%。


  入息及利得税

图28
缴税方法


  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费)


 
 

 
退税
为实施政府在年初提出的薪俸税退税措施,本局在2003年7月共处理了超过125万宗退税个案。此外,本局在年内亦就不同原因退还税款给纳税人,例如纳税人多缴应付税款,或因修订评税而需退还税款。退税事宜会尽快安排。在2003至04年度,本局退还的款项合共约89亿元(图29)
 
图29
退税

  2002-03 2003-04
税项种类 数目 款项
(百万元)
数目 款项
(百万元)
利得税 26,822 3,492.2 24,633 2,785.1
薪俸税 290,963 1,396.4 1,452,148 3,382.7
物业税 14,481 110.7 13,568 102.5
个人入息课税 27,014 251.5 132,817 325.8
其他 21,217
1,593.4
14,092
2,285.1
总额 380,497
6,844.2
1,637,258
8,881.2

 
 

 

追讨欠税
纳税人须在缴税通知书所列明的缴税日期或之前缴交税款。绝大部分纳税人均准时交税。

未如期缴税的人士,一般会被征收5%附加费,倘拖欠税款超过6个月,会再被征收欠款总额的10%附加费。

对于欠缴税款的个案,本局会立即采取各种追讨行动,包括向雇主、银行和其他拖欠欠税人士金钱或代欠税人士保管金钱的人士发出追税通知书,以及在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图30列出本局所采取的追税行动的有关数字。欠税人士除了须缴付法院裁定的欠税外,还须负责缴付法庭讼费及由诉讼开始至债项全数清缴期间的利息。图31列出本局在2003至04年度收取的法庭讼费和债项利息。


  追税通知书

图30
追税行动


  向区域法院提出追税诉讼

图31
2003至04年度收取的法庭讼费及债项利息


 
法庭讼费 法庭费用 2,055,112  
执行费用 46,545
2,101,657
定额讼费   883,409
债项利息 判定债项前利息 3,115,139  
判定债项后利息 9,584,781
12,699,920
讼费及利息总额   15,684,986

欠税人士可能会被禁止离开香港。不过,这是须要局长向区域法院法官申请,而法官须在合理因由下相信该名人士未有清缴税款或未就清缴该笔税款提交足够保证而意图离开或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定居。有关法例亦提供该名人士可就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决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