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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稅 職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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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局 根 據 有 關 法 例, 徵 收 稅 款 及 收 費。 入 息 及 利 得 稅 主 要 是 按 納 稅 人 在 上 一 年 所 賺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潤 計 算, 其 他 收 費 則 基 於 個 別 收 費 範 疇 當 年 的 實 際 表 現。 2004 至 05 年 度 評 定 的 入 息 及 利 得 稅, 較 上 一 年 增 加 180 億 元 (21%), 收 費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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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得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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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個 人 、 法 團 、 社 團 和 合 夥 企 業 賺 取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如 在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都 須 繳 交 利 得 稅。 2004 至 05 課 稅 年 度 的 法 團 的 徵 稅 率 維 持 在 17.5%, 而 法 團 以 外 人 士 的 徵 稅 率 則 由 15.5% 調 高 至 16%。
隨 著 本 港 經 濟 好 轉,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評 定 的 利 得 稅 合 共 642 億 元 ( 圖 5),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11 億 元 (21%)。 地 產 和 金 融 業 的 評 稅 額 佔 總 額 的 35.3%( 圖 6), 而 各 行 業 的 評 稅 額 則 載 列 於 附 表 3 及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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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 人 士 如 從 任 何 職 位 ( 如 董 事 ) 、 受 僱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所 得 而 於 香 港 產 生 的 入 息, 均 須 繳 納 薪 俸 稅, 稅 項 總 額 不 會 超 過 總 入 息 淨 額 ( 不 扣 除 免 稅 額 ) 按 標 準 稅 率 計 算 的 數 目。 2004 至 05 課 稅 年 度 的 標 準 稅 率 由 15.5% 調 高 至 16%。
2004 至 05 年 度 評 稅 數 目 與 上 一 年 度 相 若, 總 評 稅 額 則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23%( 圖 7)。 附 表 5 及 6 列 出 以 納 稅 人 的 入 息 水 平 來 劃 分 的 評 稅 資 料 和 所 獲 扣 減 的 免 稅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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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稅 數 目 |
評 稅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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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 實 了 2003 至 04 年 度 預 算 案 的 薪 俸 稅 第 一 階 段 加 稅 措 施 後, 本 年 度 按 標 準 稅 率 繳 稅 的 人 士 有 26,729 名, 較 上 一 年 度 的 11,697 名 增 加 了 15,032 名。 他 們 的 評 稅 額 加 起 來 約 佔 評 稅 總 額 的 31.8%, 較 上 年 度 的 20.2% 為 多 ( 圖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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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 主 申 報 僱 員 薪 酬 的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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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 主 除 了 有 責 任 在 開 始 及 停 止 聘 用 個 別 職 員 時 通 知 本 局 外, 還 要 每 年 擬 備 報 稅 表, 詳 列 每 名 僱 員 的 薪 酬。 過 去 一 年, 共 有 228,280 名 僱 主 向 本 局 遞 交 其 僱 員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報 稅 表。
本 局 設 有 網 上 僱 主 稅 務 講 座, 並 同 時 在 網 頁 提 供 有 關 填 寫 僱 主 報 稅 表 、 僱 主 的 稅 務 責 任 、 常 遇 疑 難 的 解 決 方 法 等 資 料, 藉 以 協 助 僱 主 明 瞭 有 關 的 稅 務 規 定。 此 外, 僱 主 亦 可 透 過 表 格 傳 真 服 務, 索 取 填 寫 僱 主 報 稅 表 和 通 知 書 的 範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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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業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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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業 擁 有 人 ( 包 括 法 團 ) 須 繳 交 物 業 稅, 稅 款 按 物 業 的 應 評 稅 淨 值, 以 標 準 稅 率 (2004 至 05 課 稅 年 度 由 15.5% 上 調 至 16%) 計 算。 法 團 及 非 法 團 業 務 如 就 業 務 用 途 物 業 繳 付 了 物 業 稅, 可 以 用 該 稅 款 抵 銷 他 們 應 付 的 利 得 稅。 以 法 團 來 說, 他 們 亦 須 為 物 業 收 入 課 繳 利 得 稅, 稅 率 按 公 司 利 得 稅 稅 率 計 算。 為 免 每 年 須 用 物 業 稅 抵 銷 利 得 稅, 法 團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有 關 物 業 的 物 業 稅。附 表 7 載 有 本 局 所 記 錄 的 物 業 分 類 及 業 權 分 類 統 計 資 料。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的 評 稅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輕 微 上 升 1.9%, 而 全 年 的 評 稅 總 額 則 減 少 了 2.3%( 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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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稅 數 目 |
評 稅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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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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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民 可 選 擇 將 入 息 總 額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式 評 稅。 按 這 項 評 稅 方 式, 納 稅 人 和 配 偶 的 一 切 收 入 會 合 併, 扣 除 免 稅 額, 然 後 以 與 薪 俸 稅 相 同 的 累 進 稅 率 評 稅。 如 選 擇 適 當, 這 個 方 法 可 為 某 類 納 稅 人 ( 例 如 每 項 入 息 和 利 潤 都 分 別 按 標 準 稅 率 計 稅 的 人 士 ) 減 輕 他 們 的 個 人 稅 務 負 擔。 過 去 一 年,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的 人 數 增 加, 因 此 本 局 評 稅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多 1.3%, 而 評 稅 總 額 亦 增 加 了 8.7%( 圖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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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稅 數 目 |
評 稅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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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先 裁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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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局 為 納 稅 人 提 供 事 先 裁 定 服 務。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一 項 特 定 的 安 排, 申 請 裁 定 如 何 把《 稅 務 條 例 》的 條 文 應 用 在 該 安 排 上。
這 項 服 務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則 收 取 費 用。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時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 裁 定 「 地 域 來 源 徵 稅 原 則 」 的 申 請 費 用 為 30,000 元, 而 其 他 裁 定 則 為 10,000 元。
如 果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時 已 提 交 足 夠 資 料, 而 本 局 無 需 作 進 一 步 查 詢, 本 局 會 盡 力 於 6 個 星 期 內 回 覆。 過 去 一 年, 本 局 處 理 了 77 宗 事 先 裁 定 的 申 請 個 案 ( 圖 11) 。 大 部 分 的 申 請 個 案 是 關 於 利 得 稅 事 宜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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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 |
20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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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 目 |
數 目 |
承 上 一 年 度 有 待 裁 定 的 個 案 |
|
9 |
|
19 |
加 : |
該 年 內 收 到 的 申 請 個 案 |
|
90
|
|
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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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
90 |
減 :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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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出 裁 定 |
70 |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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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 銷 申 請 |
4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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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 絕 裁 定 |
6
|
80
|
4
|
77
|
|
轉 下 年 度 有 待 裁 定 的 個 案 |
|
19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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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 對 |
|
納 稅 人 如 不 滿 意 本 局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所 作 出 的 評 稅, 可 向 局 長 提 出 反 對。 每 年 大 部 份 的 反 對 個 案, 是 源 於 納 稅 人 未 有 依 時 遞 交 報 稅 表, 促 使 本 局 須 作 出 估 計 評 稅 而 引 致 的。 就 該 等 估 計 評 稅 提 出 反 對, 須 同 時 呈 上 填 妥 的 報 稅 表 及 帳 目 ( 如 適 用 者 )。 這 類 反 對 個 案, 大 多 能 依 據 其 後 遞 交 的 報 稅 表 得 以 迅 速 解 決。 至 於 其 他 反 對 個 案, 亦 多 數 由 納 稅 人 與 評 稅 主 任 達 成 協 議 而 解 決。 只 有 少 數 反 對 個 案 最 終 須 由 局 長 作 出 決 定。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共 處 理 了 超 過 73,000 宗 反 對 個 案 ( 圖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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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 |
2004-05 |
|
|
數 目 |
數 目 |
承 上 一 年 度 有 待 了 結 的 個 案 |
|
24,499 |
|
26,418 |
加 : |
該 年 內 收 到 的 個 案 |
|
68,961
|
|
71,654
|
|
|
|
93,460 |
|
98,072 |
減 :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 |
|
|
|
|
|
協 議 解 決 或 撤 銷 反 對 |
66,094 |
|
72,838 |
|
|
確 認 評 稅 |
540 |
|
496 |
|
|
調 低 評 稅 |
253 |
|
228 |
|
|
調 高 評 稅 |
142 |
|
128 |
|
|
取 消 評 稅 |
13
|
67,042
|
28
|
73,718
|
轉 下 年 度 有 待 了 結 的 個 案 |
|
26,418
|
|
24,354
|
|
|
|
|
向 稅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
納 稅 人 如 不 接 受 局 長 就 其 反 對 個 案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可 向 稅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該 委 員 會 是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成 立 的 獨 立 機 構。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1 名 主 席 、 9 名 副 主 席 及 119 名 其 他 成 員。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為 曾 受 法 律 訓 練 及 具 有 法 律 經 驗 的 人 士。 委 員 會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共 處 理 了 166 宗 上 訴 個 案 ( 圖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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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 目 |
在 2004 年 4 月 1 日 有 待 聆 訊 或 裁 決 的 個 案 |
|
101 |
加 : |
本 年 內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
|
149 |
|
|
|
250 |
減 :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 |
|
|
|
撤 銷 上 訴 |
42 |
|
|
確 認 評 稅 |
76 |
|
|
調 低 評 稅 ( 全 部 ) |
5 |
|
|
調 低 評 稅 ( 部 分 ) |
37 |
|
|
調 高 評 稅 |
3 |
|
|
取 消 評 稅 |
3
|
166
|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 有 待 聆 訊 或 裁 決 的 個 案 |
|
84
|
|
|
|
|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
|
稅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是 最 終 決 定, 但 納 稅 人 或 局 長 可 依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69(1) 條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上 訴 委 員 會 就 某 法 律 問 題 呈 述 案 件, 以 取 得 原 訟 法 庭 的 意 見。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原 訟 法 庭 就 5 宗 有 關 《 稅 務 條 例 》 的 上 訴 個 案 作 出 裁 決。 在 4 宗 分 別 有 關 出 售 物 業 的 利 潤 是 否 須 要 課 稅 、 貿 易 利 潤 的 來 源 、 上 訴 委 員 會 拒 絕 批 准 一 名 納 稅 人 對 局 長 所 作 決 定 提 出 延 長 上 訴 期 限 的 申 請 、 以 及 專 利 權 費 是 否 須 徵 稅 的 個 案, 原 訟 法 庭 裁 定 局 長 勝 訴, 當 中 後 兩 宗 個 案 的 納 稅 人 已 就 裁 決 向 上 訴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在 一 宗 有 關 僱 員 所 取 得 的 約 滿 酬 金 是 否 須 要 課 稅 的 個 案, 局 長 就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裁 決 提 出 上 訴, 獲 法 庭 判 決 部 分 得 直。
在 本 年 內, 上 訴 法 庭 就 一 宗 涉 及 《 稅 務 條 例 》 下 處 理 已 婚 人 士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評 稅 的 條 文 是 否 與 基 本 法 不 符 的 上 訴 個 案 作 出 裁 決, 判 局 長 勝 訴。
終 審 法 院 亦 就 一 宗 有 關 國 內 房 產 包 銷 合 約 的 收 益 是 否 應 課 利 得 稅 的 上 訴 個 案 裁 定 局 長 勝 訴。
圖 14 列 載 了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統 計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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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訟 法 庭
|
上 訴 法 庭 |
終 審 法 院 |
|
在 2004 年 4 月 1 日 有 待 聆 訊 或 裁 決 的 個 案 |
|
17 |
|
1 |
|
1 |
|
加 : |
本 年 內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
|
20
|
|
4
|
|
-
|
24
|
|
|
|
37 |
|
5 |
|
1 |
43 |
減 :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
|
|
|
|
|
|
|
|
裁 決 |
5 |
|
1 |
|
1 |
|
|
|
中 止 |
10
|
15
|
-
|
1
|
-
|
1
|
17
|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 有 待 聆 訊 或 裁 決 的 個 案 |
|
22 |
|
4
|
|
0
|
26
|
|
|
|
|
商 業 登 記 |
|
本 局 致 力 維 持 有 效 率 的 商 業 登 記 制 度。 在 本 港 經 營 業 務 的 任 何 商 號 均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並 繳 納 有 關 費 用。 已 登 記 商 號 可 選 擇 每 年 或 每 三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次。 每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須 繳 納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和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徵 費 分 別 為 2,000 元 和 600 元, 而 每 三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次 的 登 記 費 和 徵 費 則 為 5,200 元 和 1,800 元。 截 至 2005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有 10,046 間 商 號 選 擇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由 於 經 濟 好 轉,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新 登 記 和 重 開 的 業 務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12,704 宗, 取 消 商 業 登 記 的 宗 數 則 輕 微 增 加 了 1,484 宗 (附 表 8)。 已 登 記 商 號 的 數 目 全 年 錄 得 22,057 宗 的 增 長 ( 圖 15) 。 本 年 度 發 出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數 目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全 年 收 到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增 加 了 1.15 億 元 ( 圖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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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4 |
2004-05 |
增 幅 |
發 出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數 目 ( 總 行 及 分 行 ) |
712,934 |
733,825 |
2.9% |
商 業 登 記 費 [ 包 括 罰 款 ]( 百 萬 元 ) |
1,233.3 |
1,348.7 |
9.4% |
|
|
根 據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的 規 定, 每 月 平 均 銷 售 或 收 入 總 額 不 超 過 規 定 限 額 ( 主 要 憑 提 供 服 務 以 賺 取 利 潤 的 業 務 : 10,000 元 ; 其 他 業 務 : 30,000 元 ) 的 小 型 業 務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登 記 費 和 徵 費。 過 去 一 年 獲 豁 免 繳 納 全 部 費 用 的 個 案 有 15,924 宗,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16%。
不 獲 批 准 豁 免 繳 費 的 商 號, 可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委 員 會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共 接 獲 8 宗 上 訴 個 案, 其 中 6 宗 隨 後 由 上 訴 人 撤 銷 ( 圖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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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數 目 |
在 2004 年 4 月 1 日 有 待 聆 訊 的 個 案 |
|
1 |
加 : |
本 年 內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
|
8
|
|
|
|
9 |
減 :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
|
|
|
上 訴 駁 回 |
0 |
|
|
上 訴 撤 銷 |
6
|
6
|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 有 待 聆 訊 的 個 案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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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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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 花 稅 |
|
印 花 稅 主 要 就 物 業 和 股 票 交 易, 以 及 樓 宇 租 賃 的 文 件 而 徵 收 ( 圖 18) 。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物 業 市 場 非 常 活 躍, 尤 其 是 豪 宅 交 易 ; 物 業 交 易 印 花 稅 收 入 因 此 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增 加 85%。
在 經 濟 復 蘇 帶 動 下, 股 票 交 易 印 花 稅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6%。
整 體 來 說, 本 年 度 印 花 稅 總 收 入 的 升 幅 達 41% ( 圖 19 及 附 表 9), 而 加 蓋 印 花 的 文 件 數 目 則 輕 微 下 跌 1%(附 表 10)。
|
|
|
|
|
|
|
2003-04 |
2004-05 |
增 幅 |
|
( 百 萬 元 ) |
( 百 萬 元 ) |
|
不 動 產 |
4,996 |
9,233 |
+85% |
股 票 |
6,019 |
6,388 |
+6% |
租 約 等 |
230 |
230 |
0% |
總 額 |
11,245 |
15,851 |
+41% |
|
|
|
遺 產 稅 |
|
遺 產 稅 是 就 已 故 人 士 在 香 港 的 遺 產 而 徵 收。 遺 產 稅 的 稅 率 介 乎 5% 至 15%, 視 乎 遺 產 的 價 值 而 定。 遺 產 價 值 不 超 過 750 萬 元 則 無 須 繳 納 遺 產 稅。 |
|
圖 20 及 21 展 示 過 往 兩 年 已 評 核 個 案 的 遺 產 組 合 和 經 本 局 處 理 的 遺 產 稅 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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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 |
2004-05 |
新 個 案 數 目 |
15,654
|
16,064
|
完 成 個 案 |
|
|
|
須 徵 稅 個 案 |
258 |
271 |
|
豁 免 個 案 |
15,362
|
15,660
|
|
15,620
|
15,931
|
|
|
本 年 度 的 遺 產 稅 收 入 為 14.68 億 元 (附 表 11),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0.13 億 元 (0.9%)。
遺 產 稅 須 在 遞 交 遺 產 申 報 誓 章 時 繳 納 ( 或 在 死 者 去 世 後 6 個 月 內 繳 納,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本 局 於 本 年 度 在 未 發 出 正 式 評 稅 前 已 先 收 到 稅 款 合 共 12.65 億 元 (附 表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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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 彩 稅 |
|
博 彩 稅 是 就 香 港 賽 馬 會 舉 辦 的 賽 馬 活 動 的 投 注 總 額 、 香 港 馬 會 獎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辦 的 六 合 彩 的 收 益, 及 香 港 馬 會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從 舉 辦 足 球 比 賽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徵 收 的。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博 彩 稅 稅 率 維 持 不 變 ( 圖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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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 率 |
普 通 彩 池 |
獨 贏 、 位 置 、 孖 寶 、 連 贏 及 位 置 連 贏 |
|
特 別 彩 池 |
六 環 彩 、 三 寶 、 三 重 彩 、 單 T 、 孖 T 及 三 T |
|
六 合 彩 |
|
|
足 球 博 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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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 |
* 海 外 投 注 的 徵 稅 率 為 6%。
**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的 徵 稅 稅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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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 去 一 年 賽 馬 入 場 人 數 及 投 注 額 均 比 前 年 度 減 少 (附 表 13), 來 自 賽 馬 的 博 彩 稅 收 入 亦 相 應 減 少 了 8.6%。 不 過, 由 於 足 球 博 彩 稅 收 入 大 幅 上 升 了 88.3%, 從 六 合 彩 徵 收 的 稅 款 亦 增 加 了 22.9%, 全 年 整 體 的 博 彩 稅 收 總 額 較 前 年 度 上 升 了 3.6%( 圖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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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 |
2004-05 |
增 / 減 |
|
( 百 萬 元 ) |
( 百 萬 元 ) |
|
賽 馬 |
9,258.7 |
8,466.7 |
-8.6% |
六 合 彩 |
1,352.9 |
1,662.2 |
+22.9% |
足 球 博 彩 # |
1,024.3 |
1,928.3 |
+88.3% |
總 數 |
11,635.9 |
12,057.2 |
+3.6% |
|
|
註 : # 足 球 博 彩 稅 自 2003 年 8 月 開 始 徵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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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店 房 租 稅 |
|
酒 店 及 賓 館 須 於 每 季 完 結 後 按 住 客 所 付 房 租 繳 納 酒 店 房 租 稅, 稅 率 為 3%。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香 港 的 酒 店 及 賓 館 數 目 和 應 課 稅 住 房 數 目 均 有 所 增 加 ( 圖 24) 。 隨 著 訪 港 旅 客 數 字 持 續 增 加, 房 間 平 均 入 住 率 上 升 了 19.9%( 圖 25), 酒 店 房 租 亦 相 應 上 調 (附 表 14)。 全 年 的 酒 店 房 租 稅 收 入 較 前 年 度 上 升 了 59%( 圖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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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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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 |
2004-05 |
增 幅 |
酒 店 及 賓 館 |
162 |
183 |
+13.0% |
應 課 稅 住 房 |
39,135 |
42,038 |
+7.4% |
免 稅 住 房 |
5,484 |
5,986 |
+ 9.2% |
|
|
|
|
|
2003-04 |
2004-05 |
增 幅 |
住 房 日 數 |
8,553,005 |
11,751,790 |
+37.4% |
入 住 率 |
67.2% |
87.1% |
+1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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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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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 稅 券 |
|
納 稅 人 會 在 兩 種 情 況 下 購 買 儲 稅 券。
第 一 種 是 納 稅 人 希 望 儲 錢 交 稅。 本 局 為 他 們 提 供 兩 項 服 務 計 劃, 分 別 是 以 所 有 納 稅 人 為 對 象 的 「 電 子 儲 稅 券 計 劃 」 和 專 為 在 職 及 退 休 公 務 員 而 設 的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在 「 電 子 儲 稅 券 計 劃 」 下, 納 稅 人 可 經 各 種 電 子 付 款 途 徑 買 券, 包 括 銀 行 自 動 轉 賬 、 電 話 、 互 聯 網 、 生 活 站 和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等。 而 在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下, 在 職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以 每 月 扣 糧 買 券。 儲 稅 券 在 用 以 繳 付 稅 款 時 可 賺 取 利 息, 而 利 息 是 以 購 買 日 訂 下 的 利 率 計 算, 生 息 期 以 36 個 月 為 上 限。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在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買 券 的 數 目 及 款 額 分 別 下 降 10% 及 12%(附 表 15)。 在 「 電 子 儲 稅 券 計 劃 」 買 券 的 數 目 下 降 51%, 一 宗 極 大 款 額 的 銷 售 卻 把 這 「 計 劃 」 下 的 買 券 款 額 推 高, 款 額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240%。 售 券 總 款 額 增 長 157%( 圖 27)。
第 二 種 情 況 是 本 局 要 求 對 評 稅 作 出 反 對 的 納 稅 人 購 買 儲 稅 券, 款 額 與 爭 議 的 稅 款 相 同, 用 以 在 有 關 反 對 或 上 訴 獲 裁 定 後, 繳 付 應 課 稅 款。 利 息 只 根 據 最 後 需 向 納 稅 人 退 還 的 數 額, 以 持 券 期 內 生 效 的 浮 動 利 率 計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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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 款 服 務 供 應 商 在 2003 至 04 年 度 的 推 廣 計 劃 成 功 把 該 年 「 電 子 儲 稅 券 計 劃 」 的 買 券 數 目 推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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