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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取 稅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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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局 收 取 的 稅 款, 包 括 應 繳 稅 款, 補 加 稅、 附 加 費 和 罰 款 等, 附 表 16 及 17 詳 列 出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稅 所 徵 收 的 補 加 稅、 附 加 費 和 各 類 罰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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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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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局 提 供 多 種 繳 稅 方 法 供 納 稅 人 選 擇。 圖 28 展 示 納 稅 人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所 選 用 的 繳 稅 方 法。 電 子 方 式 繳 稅 ( 包 括 電 話、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及 互 聯 網 ) 獲 廣 泛 使 用。 2004 至 05 年 度 入 息 及 利 得 稅 個 案 當 中, 電 子 付 款 佔 總 數 的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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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息 及 利 得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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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稅 收 ( 包 括 其 他 收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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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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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局 會 就 不 同 原 因 退 還 稅 款 給 納 稅 人, 例 如 納 稅 人 多 繳 應 付 稅 款, 或 因 修 訂 評 稅 而 需 退 還 稅 款。 退 稅 事 宜 會 盡 快 安 排。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本 局 退 還 的 款 項 合 共 約 52 億 元 ( 圖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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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 |
2004-05 |
稅 項 種 類 |
數 目 |
款項(百萬元) |
數 目 |
款項(百萬元) |
利 得 稅 |
24,633 |
2,785.1 |
24,760 |
2,313.3 |
薪 俸 稅 |
1,452,148 |
3,382.7 |
297,797 |
1,476.9 |
物 業 稅 |
13,568 |
102.5 |
14,541 |
95.9 |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
132,817 |
325.8 |
23,215 |
193.0 |
其 他 |
1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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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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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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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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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額 |
1,63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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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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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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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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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 括 在 2003 年 7 月 因 退 稅 措 施 而 處 理 的 125 萬 宗 退 稅 個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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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討 欠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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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 稅 人 須 在 繳 稅 通 知 書 所 列 明 的 繳 稅 日 期 或 之 前 繳 交 稅 款。絕 大 部 分 納 稅 人 均 準 時 交 稅。
未 如 期 繳 稅 的 人 士, 一 般 會 被 徵 收 5% 附 加 費, 倘 拖 欠 稅 款 超 過 6 個 月, 會 再 被 徵 收 欠 款 總 額 的 10% 附 加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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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於 欠 繳 稅 款 的 個 案, 本 局 會 立 即 採 取 各 種 追 討 行 動, 包 括 向 僱 主、 銀 行 和 其 他 拖 欠 欠 稅 人 士 金 錢 或 代 欠 稅 人 士 保 管 金 錢 的 人 士 發 出 追 稅 通 知 書, 以 及 在 區 域 法 院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圖 30 列 出 本 局 所 採 取 的 追 稅 行 動 的 有 關 數 字。 欠 稅 人 士 除 了 須 繳 付 法 院 裁 定 的 欠 稅 外, 還 須 負 責 繳 付 法 庭 訟 費 及 由 訴 訟 開 始 至 債 項 全 數 清 繳 期 間 的 利 息。 圖 31 列 出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訟 費 和 債 項 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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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稅 通 知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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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區 域 法 院 提 出 追 稅 訴 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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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 |
法 庭 訟 費 |
法 庭 費 用 |
2,781,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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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 行 費 用 |
8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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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4,406 |
定 額 訟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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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007 |
債 項 利 息 |
判 定 債 項 前 利 息 |
5,785,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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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定 債 項 後 利 息 |
16,522,762 |
22,308,246 |
訟 費 及 利 息 總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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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3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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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 稅 人 士 可 能 會 被 禁 止 離 開 香 港。 不 過, 這 是 須 要 局 長 向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申 請, 而 法 官 須 在 合 理 因 由 下 相 信 該 名 人 士 未 有 清 繳 稅 款 或 未 就 清 繳 該 筆 稅 款 提 交 足 夠 保 證 而 意 圖 離 開 或 已 離 開 香 港 往 其 他 地 方 定 居。 有 關 法 例 亦 提 供 該 名 人 士 可 就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的 判 決 向 原 訟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的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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