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04 至 05 年 度, 當 局 制 定 了 以 下 幾 項 與 本 局 執 行 的 稅 務 工 作 有 關 的 法 例。
《 2004 年 收 入 條 例 》 (2004 年 第 9 號 )
本 條 例 是 為 施 行 2004 至 05 年 度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的 下 列 建 議 :
《 200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 (2004 年 第 12 號 )
《 稅 務 條 例 》 主 要 的 修 訂 包 括 :
《 2004 年 電 子 交 易 ( 修 訂 ) 條 例 》 (2004 年 第 14 號 )
《 2004 年 專 業 會 計 師 ( 修 訂 ) 條 例 》 (2004 年 第 23 號 )
本 條 例 對 稅 務 條 例 作 出 相 應 修 訂, 將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英 文 名 稱 由 "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s" 更 改 為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 (2004 年 第 26 號 )
本 條 例 旨 在 就 土 地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訂 定 條 文, 並 對 《 遺 產 稅 條 例 》、 《 稅 務 條 例 》 及 《 印 花 稅 條 例 》 作 出 相 應 修 訂。
《 2004 年 公 司 ( 修 訂 ) 條 例 》 (2004 年 第 30 號 )
本 條 例 撤 銷 合 夥 之 中 合 夥 人 人 數 的 上 限, 並 對 《 稅 務 條 例 》 作 出 相 應 修 訂。
《 印 花 稅 ( 指 明 文 書 ) 公 告 》 (2004 年 第 81 號 法 律 公 告 )
本 公 告 旨 在 指 明 某 等 文 書, 使 任 何 人 可 就 該 等 文 書 根 據 《 印 花 稅 條 例 》 第 18F 條 向 印 花 署 署 長 申 請 在 無 需 出 示 該 等 文 書 的 情 況 下, 為 該 等 文 書 加 蓋 印 花。 公 告 自 2004 年 8 月 2 日 起 實 施。
《 稅 務 條 例 》 第 49 條 安 排 指 明 ( 雙 重 課 稅 ) 令
雙 重 課 稅 令 日 期
性 質
澳 門
12.10.2004
航 空 器 的 營 運 入 息
德 國
16.11.2004
航 運 入 息
挪 威
船 舶 的 營 運 入 息
新 加 坡
船 舶 或 航 空 器 的 營 運 入 息
斯 里 蘭 卡
航 運 及 空 運 入 息
訂 立 儲 稅 券 利 率 的 法 律 公 告
法 律 公 告
適 用 期 間
儲 稅 券 年 利 率
2004 年 第 69 號
2004 年 5 月 3 日 至 2004 年 6 月 6 日
0.0171%
2004 年 第 106 號
2004 年 6 月 7 日 至 2004 年 9 月 5 日
0.0500%
2004 年 第 146 號
2004 年 9月 6 日 至 2004 年 10 月 3 日
0.1500%
2004 年 第 153 號
2004 年 10 月 4 日 至 2004 年 12 月 5 日
0.2500%
2004 年 第 194 號
2004 年12 月 6 日 至 2005 年 3 月 6 日
0.1250%
2005 年 第 25 號
2005 年 3 月 7 日 至 2005 年 4 月 3 日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