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收 取 税 款 |
|
|
本 局 收 取 的 税 款 ,包 括 应 缴 税 款 ,补 加 税 、附 加 费 和 罚 款 等 , 附 表 16 及 17 详 列 出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所 征 收 的 补 加 税 、附 加 费 和 各 类 罚 款 。 |
|
|
收 税 |
|
本 局 提 供 多 种 缴 税 方 法 供 纳 税 人 选 择 。 图 28 展 示 纳 税 人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所 选 用 的 缴 税 方 法 。 电 子 方 式 缴 税 ( 包 括 电 话 、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及 互 联 网 ) 获 广 泛 使 用 。 2004 至 05 年 度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个 案 当 中 ,电 子 付 款 占 总 数 的 56% 。 |
|
|
|
|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
|
|
|
所 有 税 收 ( 包 括 其 他 收 费 ) |
|
|
|
|
|
退 税 |
|
本 局 会 就 不 同 原 因 退 还 税 款 给 纳 税 人 ,例 如 纳 税 人 多 缴 应 付 税 款 ,或 因 修 订 评 税 而 需 退 还 税 款 。 退 税 事 宜 会 尽 快 安 排 。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本 局 退 还 的 款 项 合 共 约 52 亿 元 ( 图 29) 。 |
|
|
|
|
|
2003-04* |
2004-05 |
税 项 种 类 |
数 目 |
款项(百万元) |
数 目 |
款项(百万元) |
利 得 税 |
24,633 |
2,785.1 |
24,760 |
2,313.3 |
薪 俸 税 |
1,452,148 |
3,382.7 |
297,797 |
1,476.9 |
物 业 税 |
13,568 |
102.5 |
14,541 |
95.9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132,817 |
325.8 |
23,215 |
193.0 |
其 他 |
14,092
|
2,285.1
|
13,915
|
1,133.0
|
总 额 |
1,637,258
|
8,881.2
|
374,228
|
5,212.1
|
|
|
* 包 括 在 2003 年 7 月 因 退 税 措 施 而 处 理 的 125 万 宗 退 税 个 案 |
|
|
|
追 讨 欠 税 |
|
纳 税 人 须 在 缴 税 通 知 书 所 列 明 的 缴 税 日 期 或 之 前 缴 交 税 款 。绝 大 部 分 纳 税 人 均 准 时 交 税 。
未 如 期 缴 税 的 人 士 ,一 般 会 被 征 收 5% 附 加 费 ,倘 拖 欠 税 款 超 过 6 个 月 ,会 再 被 征 收 欠 款 总 额 的 10% 附 加 费 。 |
|
对 于 欠 缴 税 款 的 个 案 ,本 局 会 立 即 采 取 各 种 追 讨 行 动 ,包 括 向 雇 主 、银 行 和 其 他 拖 欠 欠 税 人 士 金 钱 或 代 欠 税 人 士 保 管 金 钱 的 人 士 发 出 追 税 通 知 书 ,以 及 在 区 域 法 院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 图 30 列 出 本 局 所 采 取 的 追 税 行 动 的 有 关 数 字 。 欠 税 人 士 除 了 须 缴 付 法 院 裁 定 的 欠 税 外 ,还 须 负 责 缴 付 法 庭 讼 费 及 由 诉 讼 开 始 至 债 项 全 数 清 缴 期 间 的 利 息 。 图 31 列 出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讼 费 和 债 项 利 息 。
|
|
|
|
|
追 税 通 知 书 |
|
|
|
向 区 域 法 院 提 出 追 税 诉 讼 |
|
|
|
|
|
|
元 |
元 |
法 庭 讼 费 |
法 庭 费 用 |
2,781,854 |
|
执 行 费 用 |
82,552
|
2,864,406 |
定 额 讼 费 |
|
1,159,007 |
债 项 利 息 |
判 定 债 项 前 利 息 |
5,785,484 |
|
判 定 债 项 后 利 息 |
16,522,762 |
22,308,246 |
讼 费 及 利 息 总 额 |
|
|
26,331,659
|
|
|
欠 税 人 士 可 能 会 被 禁 止 离 开 香 港 。 不 过 ,这 是 须 要 局 长 向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申 请 ,而 法 官 须 在 合 理 因 由 下 相 信 该 名 人 士 未 有 清 缴 税 款 或 未 就 清 缴 该 笔 税 款 提 交 足 够 保 证 而 意 图 离 开 或 已 离 开 香 港 往 其 他 地 方 定 居 。 有 关 法 例 亦 提 供 该 名 人 士 可 就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的 判 决 向 原 讼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的 权 利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