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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税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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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局 根 据 有 关 法 例 ,征 收 税 款 及 收 费 。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主 要 是 按 纳 税 人 在 上 一 年 所 赚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润 计 算 ,其 他 收 费 则 基 于 个 别 收 费 范 畴 当 年 的 实 际 表 现 。 2004 至 05 年 度 评 定 的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较 上 一 年 增 加 180 亿 元 (21%) ,收 费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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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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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个 人 、法 团 、社 团 和 合 伙 企 业 赚 取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如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都 须 缴 交 利 得 税 。 2004 至 05 课 税 年 度 的 法 团 的 征 税 率 维 持 在 17.5% ,而 法 团 以 外 人 士 的 征 税 率 则 由 15.5% 调 高 至 16% 。
随 着 本 港 经 济 好 转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评 定 的 利 得 税 合 共 642 亿 元 ( 图 5) ,较 上 年 度 增 加 111 亿 元 (21%) 。 地 产 和 金 融 业 的 评 税 额 占 总 额 的 35.3%( 图 6) , 而 各 行 业 的 评 税 额 则 载 列 于 附 表 3 及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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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 人 士 如 从 任 何 职 位 ( 如 董 事 ) 、受 雇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所 得 而 于 香 港 产 生 的 入 息 ,均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税 项 总 额 不 会 超 过 总 入 息 净 额 ( 不 扣 除 免 税 额 )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的 数 目 。 2004 至 05 课 税 年 度 的 标 准 税 率 由 15.5% 调 高 至 16% 。
2004 至 05 年 度 评 税 数 目 与 上 一 年 度 相 若 ,总 评 税 额 则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23%( 图 7) 。 附 表 5 及 6 列 出 以 纳 税 人 的 入 息 水 平 来 划 分 的 评 税 资 料 和 所 获 扣 减 的 免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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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税 数 目 |
评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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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 实 了 2003 至 04 年 度 预 算 案 的 薪 俸 税 第 一 阶 段 加 税 措 施 后 ,本 年 度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的 人 士 有 26,729 名 ,较 上 一 年 度 的 11,697 名 增 加 了 15,032 名 。 他 们 的 评 税 额 加 起 来 约 占 评 税 总 额 的 31.8% ,较 上 年 度 的 20.2% 为 多 ( 图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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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申 报 雇 员 薪 酬 的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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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除 了 有 责 任 在 开 始 及 停 止 聘 用 个 别 职 员 时 通 知 本 局 外 ,还 要 每 年 拟 备 报 税 表 ,详 列 每 名 雇 员 的 薪 酬 。 过 去 一 年 ,共 有 228,280 名 雇 主 向 本 局 递 交 其 雇 员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 表 。
本 局 设 有 网 上 雇 主 税 务 讲 座 ,并 同 时 在 网 页 提 供 有 关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雇 主 的 税 务 责 任 、常 遇 疑 难 的 解 决 方 法 等 资 料 ,藉 以 协 助 雇 主 明 了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定 。 此 外 ,雇 主 亦 可 透 过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索 取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和 通 知 书 的 范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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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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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拥 有 人 ( 包 括 法 团 ) 须 缴 交 物 业 税 ,税 款 按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以 标 准 税 率 (2004 至 05 课 税 年 度 由 15.5% 上 调 至 16%) 计 算 。 法 团 及 非 法 团 业 务 如 就 业 务 用 途 物 业 缴 付 了 物 业 税 ,可 以 用 该 税 款 抵 销 他 们 应 付 的 利 得 税 。 以 法 团 来 说 ,他 们 亦 须 为 物 业 收 入 课 缴 利 得 税 ,税 率 按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计 算 。 为 免 每 年 须 用 物 业 税 抵 销 利 得 税 ,法 团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有 关 物 业 的 物 业 税 。 附 表 7 载 有 本 局 所 记 录 的 物 业 分 类 及 业 权 分 类 统 计 资 料 。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轻 微 上 升 1.9% ,而 全 年 的 评 税 总 额 则 减 少 了 2.3%( 图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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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税 数 目 |
评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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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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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民 可 选 择 将 入 息 总 额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 按 这 项 评 税 方 式 ,纳 税 人 和 配 偶 的 一 切 收 入 会 合 并 ,扣 除 免 税 额 ,然 后 以 与 薪 俸 税 相 同 的 累 进 税 率 评 税 。 如 选 择 适 当 ,这 个 方 法 可 为 某 类 纳 税 人 ( 例 如 每 项 入 息 和 利 润 都 分 别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税 的 人 士 ) 减 轻 他 们 的 个 人 税 务 负 担 。 过 去 一 年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人 数 增 加 ,因 此 本 局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多 1.3% ,而 评 税 总 额 亦 增 加 了 8.7%( 图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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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税 数 目 |
评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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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先 裁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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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局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事 先 裁 定 服 务 。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一 项 特 定 的 安 排 ,申 请 裁 定 如 何 把《 税 务 条 例 》的 条 文 应 用 在 该 安 排 上 。
这 项 服 务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则 收 取 费 用 。 申 请 人 须 在 申 请 时 缴 付 申 请 费 用 : 裁 定 「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原 则 」 的 申 请 费 用 为 30,000 元 ,而 其 他 裁 定 则 为 10,000 元 。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时 已 提 交 足 够 资 料 ,而 本 局 无 需 作 进 一 步 查 询 ,本 局 会 尽 力 于 6 个 星 期 内 回 覆 。
过 去 一 年 ,本 局 处 理 了 77 宗 事 先 裁 定 的 申 请 个 案 ( 图 11) 。 大 部 分 的 申 请 个 案 是 关 于 利 得 税 事 宜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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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 |
2004-05 |
|
数 目 |
数 目 |
承 上 一 年 度 有 待 裁 定 的 个 案 |
|
9 |
|
19 |
加 : |
该 年 内 收 到 的 申 请 个 案 |
|
90
|
|
71
|
|
|
|
99 |
|
90 |
减 : |
处 理 完 毕 的 个 案 - |
|
|
|
|
|
作 出 裁 定 |
70 |
|
66 |
|
|
撤 销 申 请 |
4 |
|
7 |
|
|
拒 绝 裁 定 |
6
|
80
|
4
|
77
|
转 下 年 度 有 待 裁 定 的 个 案 |
|
19
|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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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 对 |
|
纳 税 人 如 不 满 意 本 局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所 作 出 的 评 税 ,可 向 局 长 提 出 反 对 。 每 年 大 部 份 的 反 对 个 案 ,是 源 于 纳 税 人 未 有 依 时 递 交 报 税 表 ,促 使 本 局 须 作 出 估 计 评 税 而 引 致 的 。 就 该 等 估 计 评 税 提 出 反 对 ,须 同 时 呈 上 填 妥 的 报 税 表 及 帐 目 ( 如 适 用 者 ) 。 这 类 反 对 个 案 ,大 多 能 依 据 其 后 递 交 的 报 税 表 得 以 迅 速 解 决 。 至 于 其 他 反 对 个 案 ,亦 多 数 由 纳 税 人 与 评 税 主 任 达 成 协 议 而 解 决 。 只 有 少 数 反 对 个 案 最 终 须 由 局 长 作 出 决 定 。 本 局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共 处 理 了 超 过 73,000 宗 反 对 个 案 ( 图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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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 |
2004-05 |
|
数 目 |
数 目 |
承 上 一 年 度 有 待 了 结 的 个 案 |
|
24,499 |
|
26,418 |
加 : |
该 年 内 收 到 的 个 案 |
|
68,961
|
|
71,654
|
|
|
|
93,460 |
|
98,072 |
减 : |
处 理 完 毕 的 个 案 - |
|
|
|
|
|
协 议 解 决 或 撤 销 反 对 |
66,094 |
|
72,838 |
|
|
确 认 评 税 |
540 |
|
496 |
|
|
调 低 评 税 |
253 |
|
228 |
|
|
调 高 评 税 |
142 |
|
128 |
|
|
取 消 评 税 |
13
|
67,042
|
28
|
73,718
|
转 下 年 度 有 待 了 结 的 个 案 |
|
26,418
|
|
24,354
|
|
|
|
|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
|
纳 税 人 如 不 接 受 局 长 就 其 反 对 个 案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可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 该 委 员 会 是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成 立 的 独 立 机 构 。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1 名 主 席 、9 名 副 主 席 及 119 名 其 他 成 员 。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为 曾 受 法 律 训 练 及 具 有 法 律 经 验 的 人 士 。 委 员 会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共 处 理 了 166 宗 上 诉 个 案 ( 图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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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目 |
在 2004 年 4 月 1 日 有 待 聆 讯 或 裁 决 的 个 案 |
|
101 |
加 : |
本 年 内 提 出 上 诉 的 个 案 |
|
149 |
|
|
|
250 |
减 : |
处 理 完 毕 的 个 案 - |
|
|
|
撤 销 上 诉 |
42 |
|
|
确 认 评 税 |
76 |
|
|
调 低 评 税 ( 全 部 ) |
5 |
|
|
调 低 评 税 ( 部 分 ) |
37 |
|
|
调 高 评 税 |
3 |
|
|
取 消 评 税 |
3
|
166
|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 有 待 聆 讯 或 裁 决 的 个 案 |
|
84
|
|
|
|
|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
|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但 纳 税 人 或 局 长 可 依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69(1) 条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上 诉 委 员 会 就 某 法 律 问 题 呈 述 案 件 ,以 取 得 原 讼 法 庭 的 意 见 。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原 讼 法 庭 就 5 宗 有 关 《 税 务 条 例 》 的 上 诉 个 案 作 出 裁 决 。 在 4 宗 分 别 有 关 出 售 物 业 的 利 润 是 否 须 要 课 税 、 贸 易 利 润 的 来 源 、 上 诉 委 员 会 拒 绝 批 准 一 名 纳 税 人 对 局 长 所 作 决 定 提 出 延 长 上 诉 期 限 的 申 请 、 以 及 专 利 权 费 是 否 须 征 税 的 个 案 ,原 讼 法 庭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当 中 后 两 宗 个 案 的 纳 税 人 已 就 裁 决 向 上 诉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 在 一 宗 有 关 雇 员 所 取 得 的 约 满 酬 金 是 否 须 要 课 税 的 个 案 ,局 长 就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裁 决 提 出 上 诉 ,获 法 庭 判 决 部 分 得 直 。
在 本 年 内 ,上 诉 法 庭 就 一 宗 涉 及 《 税 务 条 例 》 下 处 理 已 婚 人 士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评 税 的 条 文 是 否 与 基 本 法 不 符 的 上 诉 个 案 作 出 裁 决 ,判 局 长 胜 诉 。
终 审 法 院 亦 就 一 宗 有 关 国 内 房 产 包 销 合 约 的 收 益 是 否 应 课 利 得 税 的 上 诉 个 案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
图 14 列 载 了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的 个 案 统 计 资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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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讼 法 庭
|
上 诉 法 庭 |
终 审 法 院 |
|
在 2004 年 4 月 1 日 有 待 聆 讯 或 裁 决 的 个 案 |
|
17 |
|
1 |
|
1 |
|
加 : |
本 年 内 提 出 上 诉 的 个 案 |
|
20
|
|
4
|
|
-
|
24
|
|
|
|
37 |
|
5 |
|
1 |
43 |
减 : |
处 理 完 毕 的 个 案 |
|
|
|
|
|
|
|
|
裁 决 |
5 |
|
1 |
|
1 |
|
|
|
中 止 |
10
|
15
|
-
|
1
|
-
|
1
|
17
|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 有 待 聆 讯 或 裁 决 的 个 案 |
|
22 |
|
4
|
|
0
|
26
|
|
|
|
|
商 业 登 记 |
|
本 局 致 力 维 持 有 效 率 的 商 业 登 记 制 度 。 在 本 港 经 营 业 务 的 任 何 商 号 均 须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并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 已 登 记 商 号 可 选 择 每 年 或 每 三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一 次 。 每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须 缴 纳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和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征 费 分 别 为 2,000 元 和 600 元 ,而 每 三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一 次 的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则 为 5,200 元 和 1,800 元 。 截 至 2005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有 10,046 间 商 号 选 择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由 于 经 济 好 转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新 登 记 和 重 开 的 业 务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12,704 宗 ,取 消 商 业 登 记 的 宗 数 则 轻 微 增 加 了 1,484 宗 (附 表 8) 。 已 登 记 商 号 的 数 目 全 年 录 得 22,057 宗 的 增 长 ( 图 15) 。 本 年 度 发 出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数 目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全 年 收 到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增 加 了 1.15 亿 元 ( 图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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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3-04 |
2004-05 |
增 幅 |
发 出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数 目 ( 总 行 及 分 行 ) |
712,934 |
733,825 |
2.9% |
商 业 登 记 费 [ 包 括 罚 款 ]( 百 万 元 ) |
1,233.3 |
1,348.7 |
9.4% |
|
|
根 据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的 规 定,每 月 平 均 销 售 或 收 入 总 额 不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 主 要 凭 提 供 服 务 以 赚 取 利 润 的 业 务 : 10,000 元 ; 其 他 业 务 : 30,000 元 ) 的 小 型 业 务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 过 去 一 年 获 豁 免 缴 纳 全 部 费 用 的 个 案 有 15,924 宗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16% 。
不 获 批 准 豁 免 缴 费 的 商 号,可 向 行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 委 员 会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共 接 获 8 宗 上 诉 个 案 ,其 中 6 宗 随 后 由 上 诉 人 撤 销 ( 图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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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 目 |
在 2004 年 4 月 1 日 有 待 聆 讯 的 个 案 |
|
1 |
加 : |
本 年 内 提 出 上 诉 的 个 案 |
|
8
|
|
|
|
9 |
减 : |
处 理 完 毕 的 个 案 |
|
|
|
上 诉 驳 回 |
0 |
|
|
上 诉 撤 销 |
6
|
6
|
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 有 待 聆 讯 的 个 案 |
|
3
|
|
|
|
|
|
|
|
印 花 税 |
|
印 花 税 主 要 就 物 业 和 股 票 交 易 ,以 及 楼 宇 租 赁 的 文 件 而 征 收 ( 图 18) 。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物 业 市 场 非 常 活 跃,尤 其 是 豪 宅 交 易 ; 物 业 交 易 印 花 税 收 入 因 此 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增 加 85% 。
在 经 济 复 苏 带 动 下 ,股 票 交 易 印 花 税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6% 。
整 体 来 说 ,本 年 度 印 花 税 总 收 入 的 升 幅 达 41% ( 图 19 及 附 表 9) ,而 加 盖 印 花 的 文 件 数 目 则 轻 微 下 跌 1%(附 表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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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04 |
2004-05 |
增 幅 |
|
( 百 万 元 ) |
( 百 万 元 ) |
|
不 动 产 |
4,996 |
9,233 |
+85% |
股 票 |
6,019 |
6,388 |
+6% |
租 约 等 |
230 |
230 |
0% |
总 额 |
11,245 |
15,851 |
+41% |
|
|
|
遗 产 税 |
|
遗 产 税 是 就 已 故 人 士 在 香 港 的 遗 产 而 征 收 。 遗 产 税 的 税 率 介 乎 5% 至15% ,视 乎 遗 产 的 价 值 而 定 。 遗 产 价 值 不 超 过 750 万 元 则 无 须 缴 纳 遗 产 税 。 |
|
图 20 及 21 展 示 过 往 两 年 已 评 核 个 案 的 遗 产 组 合 和 经 本 局 处 理 的 遗 产 税 个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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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3-04 |
2004-05 |
新 个 案 数 目 |
15,654
|
16,064
|
完 成 个 案 |
|
|
|
须 征 税 个 案 |
258 |
271 |
|
豁 免 个 案 |
15,362
|
15,660
|
|
15,620
|
15,931
|
|
|
本 年 度 的 遗 产 税 收 入 为 14.68 亿 元 (附 表 11)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0.13 亿 元 (0.9%) 。
遗 产 税 须 在 递 交 遗 产 申 报 誓 章 时 缴 纳 ( 或 在 死 者 去 世 后 6 个 月 内 缴 纳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 。 本 局 于 本 年 度 在 未 发 出 正 式 评 税 前 已 先 收 到 税 款 合 共 12.65 亿 元 (附 表 12) 。 |
|
|
|
博 彩 税 |
|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赛 马 会 举 办 的 赛 马 活 动 的 投 注 总 额 、 香 港 马 会 奖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办 的 六 合 彩 的 收 益 ,及 香 港 马 会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从 举 办 足 球 比 赛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征 收 的 。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博 彩 税 税 率 维 持 不 变 ( 图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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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税 率 |
普 通 彩 池 |
独 赢 、 位 置 、 孖 宝 、 连 赢 及 位 置 连 赢 |
|
特 别 彩 池 |
六 环 彩 、 三 宝 、 三 重 彩 、 单 T 、 孖 T 及 三 T |
|
六 合 彩 |
|
|
足 球 博 彩 |
|
|
|
|
注 : |
* 海 外 投 注 的 征 税 率 为 6% 。
**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的 征 税 税 率 。 |
|
|
过 去 一 年 赛 马 入 场 人 数 及 投 注 额 均 比 前 年 度 减 少 (附 表 13) ,来 自 赛 马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亦 相 应 减 少 了 8.6% 。 不 过 ,由 于 足 球 博 彩 税 收 入 大 幅 上 升 了 88.3% ,从 六 合 彩 征 收 的 税 款 亦 增 加 了 22.9% ,全 年 整 体 的 博 彩 税 收 总 额 较 前 年 度 上 升 了 3.6%( 图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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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3-04 |
2004-05 |
增 / 减 |
|
( 百 万 元 ) |
( 百 万 元 ) |
|
赛 马 |
9,258.7 |
8,466.7 |
-8.6% |
六 合 彩 |
1,352.9 |
1,662.2 |
+22.9% |
足 球 博 彩 # |
1,024.3 |
1,928.3 |
+88.3% |
总 数 |
11,635.9 |
12,057.2 |
+3.6% |
|
|
注 : # 足 球 博 彩 税 自 2003 年 8 月 开 始 征 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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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 店 房 租 税 |
|
酒 店 及 宾 馆 须 于 每 季 完 结 后 按 住 客 所 付 房 租 缴 纳 酒 店 房 租 税 ,税 率 为 3% 。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香 港 的 酒 店 及 宾 馆 数 目 和 应 课 税 住 房 数 目 均 有 所 增 加 ( 图 24) 。 随 着 访 港 旅 客 数 字 持 续 增 加 ,房 间 平 均 入 住 率 上 升 了 19.9%( 图 25) , 酒 店 房 租 亦 相 应 上 调 (附 表 14) 。 全 年 的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入 较 前 年 度 上 升 了 59%( 图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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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3-04 |
2004-05 |
增 幅 |
酒 店 及 宾 馆 |
162 |
183 |
+13.0% |
应 课 税 住 房 |
39,135 |
42,038 |
+7.4% |
免 税 住 房 |
5,484 |
5,986 |
+ 9.2% |
|
|
|
|
|
2003-04 |
2004-05 |
增 幅 |
住 房 日 数 |
8,553,005 |
11,751,790 |
+37.4% |
入 住 率 |
67.2% |
87.1% |
+19.9% |
|
|
|
|
|
|
储 税 券 |
|
纳 税 人 会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购 买 储 税 券 。
第 一 种 是 纳 税 人 希 望 储 钱 交 税 。 本 局 为 他 们 提 供 两 项 服 务 计 划 ,分 别 是 以 所 有 纳 税 人 为 对 象 的 「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 和 专 为 在 职 及 退 休 公 务 员 而 设 的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 在 「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 下 ,纳 税 人 可 经 各 种 电 子 付 款 途 径 买 券 ,包 括 银 行 自 动 转 账 、 电 话 、 互 联 网 、 生 活 站 和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等 。 而 在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下 ,在 职 或 退 休 公 务 员 可 以 每 月 扣 粮 买 券 。 储 税 券 在 用 以 缴 付 税 款 时 可 赚 取 利 息 ,而 利 息 是 以 购 买 日 订 下 的 利 率 计 算 ,生 息 期 以 36 个 月 为 上 限 。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在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买 券 的 数 目 及 款 额 分 别 下 降 10% 及 12%(附 表 15) 。 在 「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 买 券 的 数 目 下 降 51% ,一 宗 极 大 款 额 的 销 售 却 把 这 「 计 划 」 下 的 买 券 款 额 推 高 ,款 额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240% 。 售 券 总 款 额 增 长 157%( 图 27) 。
第 二 种 情 况 是 本 局 要 求 对 评 税 作 出 反 对 的 纳 税 人 购 买 储 税 券 ,款 额 与 争 议 的 税 款 相 同 ,用 以 在 有 关 反 对 或 上 诉 获 裁 定 后 ,缴 付 应 课 税 款 。 利 息 只 根 据 最 后 需 向 纳 税 人 退 还 的 数 额 ,以 持 券 期 内 生 效 的 浮 动 利 率 计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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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 款 服 务 供 应 商 在 2003 至 04 年 度 的 推 广 计 划 成 功 把 该 年 「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 的 买 券 数 目 推 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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