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局 根 据 有 关 法 例 , 征 收 税 款 及 收 费。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主 要 是 按 纳 税 人 在 上 一 年 所 赚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润 计 算 , 其 他 收 费 则 基 于 个 别 收 费 范 畴 当 年 的 实 际 表 现。 2007 至 08 年 度 评 定 的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 较 上 一 年 增 加 136 亿 元 ( 11% ) , 收 费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上 升 68%。
凡 个 人 、 法 团 、 社 团 和 合 伙 企 业 赚 取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如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都 须 课 缴 利 得 税。 2007 至 08 课 税 年 度 法 团 和 法 团 以 外 人 士 的 征 税 率 维 持 不 变 , 分 别 是 17.5% 及 16%。
由 于 本 港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 公 司 盈 利 显 著 上 升 ,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评 定 的 利 得 税 合 共 959 亿 元 ( 图 5 ) , 较 上 年 度 增 加 160 亿 元 ( 20% )。 地 产 和 金 融 业 的 评 税 额 占 总 额 的 41.6% ( 图 6 ) , 而 各 行 业 的 评 税 额 则 载 列 于 附 表 3 及 4。
任 何 人 士 如 从 任 何 职 位 ( 如 董 事 ) 、 受 雇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所 得 而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入 息 , 均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税 项 总 额 不 会 超 过 总 入 息 净 额 ( 不 扣 除 免 税 额 )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的 数 目。 2007 至 08 课 税 年 度 的 标 准 税 率 维 持 在 16%。
由 于 落 实 了 2007 至 08 年 度 预 算 案 的 薪 俸 税 宽 减 措 施 , 2007 至 08 年 度 的 总 评 税 额 较 上 年 度 减 少 5.6% , 所 作 出 的 评 税 数 目 则 较 上 年 度 轻 微 上 升 2.2% ( 图 7 ) 。 附 表 5 及 6 列 出 以 纳 税 人 的 入 息 水 平 来 划 分 的 评 税 资 料 和 所 获 扣 减 的 免 税 额。
本 年 度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的 人 士 有 36,706 名 , 较 上 年 度 的 47,455 名 减 少 了 10,749 名。 他 们 所 缴 纳 的 薪 俸 税 税 款 约 占 薪 俸 税 评 税 总 额 的 48.6% , 较 上 年 度 的 43.8% 为 多 ( 图 8 ) 。
雇 主 除 了 有 责 任 在 开 始 及 终 止 聘 用 个 别 职 员 时 通 知 本 局 外 , 还 要 每 年 拟 备 报 税 表 , 详 列 每 名 雇 员 的 薪 酬。 过 去 一 年 , 共 有 267,178 名 雇 主 向 本 局 递 交 雇 员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 表。
本 局 设 有 网 上 雇 主 税 务 讲 座 , 并 同 时 在 网 页 提 供 有 关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 雇 主 的 税 务 责 任 、 常 遇 疑 难 的 解 决 方 法 等 资 料 , 藉 以 协 助 雇 主 明 了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定。 此 外 , 雇 主 亦 可 透 过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 索 取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和 通 知 书 的 范 本。
物 业 拥 有 人 ( 包 括 法 团 ) 须 课 缴 物 业 税 , 税 款 按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 以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 而 2007 至 08 课 税 年 度 的 标 准 税 率 维 持 在 16%。 法 团 及 非 法 团 业 务 如 就 业 务 用 途 物 业 缴 付 了 物 业 税 , 可 以 用 该 税 款 抵 销 他 们 应 付 的 利 得 税。 以 法 团 来 说 , 他 们 亦 须 为 物 业 收 入 课 缴 利 得 税 , 税 率 按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计 算。 为 免 每 年 须 用 物 业 税 抵 销 利 得 税 , 法 团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有 关 物 业 的 物 业 税。
附 表 7 载 有 本 局 所 记 录 的 物 业 分 类 及 业 权 分 类 统 计 资 料。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1.4% , 而 全 年 的 评 税 总 额 因 租 金 上 升 而 增 加 了 3.9% ( 图 9 ) 。
市 民 可 选 择 将 入 息 总 额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按 这 项 评 税 方 式 , 纳 税 人 和 配 偶 的 一 切 收 入 会 合 并 , 扣 除 免 税 额 , 然 后 以 与 薪 俸 税 相 同 的 累 进 税 率 评 税。 如 选 择 适 当 , 这 个 方 法 可 为 某 类 纳 税 人 ( 例 如 每 项 入 息 和 利 润 都 分 别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税 的 人 士 ) 减 轻 他 们 的 个 人 税 务 负 担。 过 去 一 年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了 2.7%。 由 于 落 实 了 2007 至 08 年 度 预 算 案 的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宽 免 措 施 , 评 税 总 额 则 减 少 了 3.3% ( 图 10 ) 。
本 局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事 先 裁 定 服 务。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一 项 特 定 的 安 排 , 申 请 裁 定 如 何 把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应 用 在 该 安 排 上。
这 项 服 务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则 收 取 费 用。 申 请 人 须 在 申 请 时 缴 付 申 请 费 用 : 裁 定 有 关 「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原 则 」 的 申 请 费 用 为 30,000 元 , 而 其 他 裁 定 则 为 10,000 元。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时 已 提 交 足 够 资 料 , 而 本 局 无 需 作 进 一 步 查 询 , 本 局 会 尽 量 在 6 个 星 期 内 回 复。
过 去 一 年 , 本 局 处 理 了 50 宗 事 先 裁 定 的 申 请 个 案 ( 图 11 ) 。 大 部 分 的 申 请 个 案 是 关 于 利 得 税 事 宜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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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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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
数目 |
|
|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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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
15 |
|
|
|
|
|
47 |
|
|
|
|
|
47 |
|
|
|
|
|
|
|
57 |
|
|
|
62 |
|
|
|
|
|
|
|
|
|
|
|
|
|
31 |
|
|
|
33 |
|
|
|
|
|
9 |
|
|
|
12 |
|
|
|
|
|
2 |
|
|
|
42 |
|
|
|
5 |
|
|
|
50 |
|
|
|
|
转下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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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 税 人 如 不 满 意 本 局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所 作 出 的 评 税 , 可 向 局 长 提 出 反 对。 每 年 大 部 分 的 反 对 个 案 , 是 源 于 纳 税 人 未 有 依 时 递 交 报 税 表 , 促 使 本 局 须 作 出 估 计 评 税 而 引 致 的。 就 该 等 估 计 评 税 提 出 反 对 , 须 同 时 呈 上 填 妥 的 报 税 表 及 帐 目 ( 如 适 用 者 )。 这 类 反 对 个 案 , 大 多 能 依 据 其 后 递 交 的 报 税 表 得 以 迅 速 解 决。 至 于 其 他 反 对 个 案 , 亦 多 数 由 纳 税 人 与 评 税 主 任 达 成 协 议 而 解 决。 只 有 少 数 反 对 个 案 最 终 须 由 局 长 作 出 决 定。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共 处 理 了 超 过 65,500 宗 反 对 个 案 ( 图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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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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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
数目 |
|
|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
|
|
26,605 |
|
|
|
26,929 |
|
|
|
|
|
75,394 |
|
|
|
|
|
62,651 |
|
|
|
|
|
|
|
101,999 |
|
|
|
89,580 |
|
|
|
|
|
|
|
|
|
|
|
|
|
74,237 |
|
|
|
64,673 |
|
|
|
|
|
510 |
|
|
|
454 |
|
|
|
|
|
202 |
|
|
|
254 |
|
|
|
|
|
113 |
|
|
|
131 |
|
|
|
|
|
8 |
|
|
|
75,070 |
|
|
|
9 |
|
|
|
65,521 |
|
|
|
|
转下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
|
|
|
|
|
|
|
|
纳 税 人 如 不 接 受 局 长 就 其 反 对 个 案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 可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在 2008 年 3 月 31 日 ,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1 名 主 席 、 8 名 副 主 席 及 102 名 其 他 成 员。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为 曾 受 法 律 训 练 及 具 有 法 律 经 验 的 人 士。 委 员 会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共 处 理 了 89 宗 上 诉 个 案 ( 图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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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数目 |
|
|
在2007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
|
|
52 |
|
|
|
|
|
95 |
|
|
|
|
|
|
|
147 |
|
|
|
|
|
|
|
|
|
29 |
|
|
|
|
|
36 |
|
|
|
|
|
3 |
|
|
|
|
|
10 |
|
|
|
|
|
8 |
|
|
|
|
|
1 |
|
|
|
|
|
2 |
|
|
|
89 |
|
|
|
|
在2008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
|
|
|
|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 但 纳 税 人 或 局 长 可 依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69(1) 条 提 出 申 请 , 要 求 上 诉 委 员 会 就 某 法 律 问 题 呈 述 案 件 , 以 取 得 原 讼 法 庭 的 意 见。 除 了 以 呈 述 案 件 形 式 上 诉 外 , 与 讼 双 方 间 或 会 以 司 法 复 核 途 径 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原 讼 法 庭 就 5 宗 有 关 《 税 务 条 例 》 的 上 诉 个 案 作 出 裁 决 , 其 中 包 括 1 宗 由 纳 税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复 核。 在 该 司 法 复 核 个 案 , 原 讼 法 庭 裁 定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拒 绝 纳 税 人 呈 述 案 件 的 申 请 是 合 理 的。 原 讼 法 庭 处 理 的 其 余 个 案 所 涉 及 的 问 题 包 括 雇 员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酬 金 应 否 课 税 、 为 获 取 永 久 性 配 额 而 招 致 的 支 出 可 否 在 利 得 税 予 以 扣 除 、 以 及 反 避 税 条 文 是 否 正 确 地 应 用。
就 原 讼 法 庭 作 出 的 5 宗 判 决 , 有 2 宗 涉 及 反 避 税 条 文 的 个 案 由 纳 税 人 向 上 诉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另 外 , 局 长 就 原 讼 法 庭 在 雇 员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酬 金 应 否 课 税 一 案 的 判 决 提 出 了 上 诉。
上 诉 法 庭 在 本 年 度 内 共 作 出 了 8 宗 有 关 《 税 务 条 例 》 个 案 的 判 决 , 其 中 6 宗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 包 括 1 宗 由 纳 税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复 核 个 案 , 4 宗 涉 及 物 业 发 展 所 得 利 润 应 否 课 税 , 以 及 1 宗 有 关 纳 税 人 买 卖 证 券 的 亏 损 应 否 获 扣 减。 上 诉 法 庭 在 其 余 2 宗 个 案 裁 定 局 长 败 诉 , 该 2 宗 个 案 均 涉 及 反 避 税 条 文 是 否 正 确 地 应 用。 除 司 法 复 核 个 案 外 , 纳 税 人 或 局 长 就 其 余 7 宗 的 判 决 向 终 审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终 审 法 院 在 本 年 度 内 共 处 理 了 6 宗 个 案 , 于 5 宗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当 中 涉 及 物 业 发 展 所 得 利 润 应 否 课 税 , 反 避 税 条 文 是 否 正 确 地 应 用 以 及 纳 税 人 买 卖 证 券 的 亏 损 应 否 获 扣 减。 而 余 下 1 宗 有 关 经 纪 佣 金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的 个 案 , 终 审 法 院 则 裁 定 纳 税 人 得 直。
图 14 列 载 了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的 个 案 统 计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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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讼法庭 |
|
|
|
上诉法庭 |
|
|
|
终审法院 |
|
总数 |
|
|
在2007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
|
|
6 |
|
|
|
10 |
|
|
|
5 |
|
21 |
|
|
|
|
|
8 |
|
|
|
|
|
2 |
|
|
|
|
|
5 |
|
|
|
15 |
|
|
|
|
|
|
|
14 |
|
|
|
12 |
|
|
|
10 |
|
36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8 |
|
|
|
6 |
|
|
|
|
|
|
|
1 |
|
|
|
6 |
|
|
|
- |
|
|
|
8 |
|
|
|
- |
|
|
|
6 |
|
|
|
20 |
|
|
|
|
在2008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
|
|
|
|
|
|
|
|
|
|
|
|
|
|
本 局 致 力 维 持 有 效 率 的 商 业 登 记 制 度。 在 本 港 经 营 业 务 的 任 何 商 号 均 须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并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已 登 记 商 号 可 选 择 每 年 或 每 三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一 次。 每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须 缴 纳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和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征 费 分 别 为 2,000 元 和 450 元 ( 自 2008 年 3 月 14 日 起 ) , 而 每 三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一 次 的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则 为 5,200 元 和 1,350 元 ( 自 2008 年 3 月 14 日 起 )。 截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止 , 共 有 13,246 间 商 号 选 择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
由 于 经 济 扩 张 ,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新 登 记 和 重 开 的 业 务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14,885 宗 , 取 消 商 业 登 记 的 宗 数 则 减 少 了 8,453 宗 ( 附 表 8 ) 。 已 登 记 商 号 的 数 目 全 年 录 得 54,468 宗 的 增 长 ( 图 15 ) 。 本 年 度 发 出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数 目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 全 年 收 到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增 加 了 6,800 万 元 ( 图 16 ) 。
|
|
2006-07 |
|
2007-08 |
|
增幅 |
|
|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数目(总行及分行) |
805,915 |
|
856,489 |
|
+6.3% |
|
|
商业登记费[包括罚款](百万元) |
1,497.9 |
|
1,565.8 |
|
+4.5% |
|
根 据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的 规 定 , 每 月 平 均 销 售 或 收 入 总 额 不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 主 要 凭 提 供 服 务 以 赚 取 利 润 的 业 务 : 10,000 元 ; 其 他 业 务 : 30,000 元 ) 的 小 型 业 务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过 去 一 年 获 豁 免 缴 纳 全 部 费 用 的 个 案 有 18,120 宗 ,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了 4.5%。
不 获 批 准 豁 免 缴 费 的 商 号 , 可 向 行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委 员 会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共 接 获 6 宗 上 诉 个 案 , 其 中 1 宗 上 诉 成 功 , 1 宗 被 驳 回 , 余 下 个 案 则 随 后 由 上 诉 人 撤 销 ( 图 17 ) 。
|
|
|
|
数目 |
|
|
在2007年4月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
|
|
2 |
|
|
|
|
|
6 |
|
|
|
|
|
|
|
8 |
|
|
|
|
|
|
|
|
|
1 |
|
|
|
|
|
1 |
|
|
|
|
|
6 |
|
|
|
8 |
|
|
|
|
在2008年3月3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
|
|
|
|
印 花 税 主 要 就 物 业 和 股 票 交 易 , 以 及 楼 宇 租 赁 的 文 件 而 征 收 ( 图 18 ) 。
受 惠 于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 物 业 市 场 于 2007 至 08 年 度 交 投 畅 旺 , 物 业 交 易 宗 数 及 价 值 均 显 著 上 升 , 物 业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收 入 上 升 了 62%。
全 年 股 票 市 场 交 投 极 之 活 跃 , 成 交 额 大 幅 增 加。 来 自 股 票 交 易 的 印 花 税 收 入 创 出 历 史 性 354 亿 元 的 新 高 ,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长 136%。
整 体 来 说 , 本 年 度 印 花 税 总 收 入 升 幅 达 106% ( 图 19 及 附 表 9 ) , 而 加 盖 印 花 的 文 件 数 目 亦 上 升 了 25% ( 附 表 10 ) 。 |
|
|
2006-07
(百万元) |
|
2007-08
(百万元) |
|
增幅 |
|
|
不动产 |
9,700 |
|
15,701 |
|
+62% |
|
|
股票 |
15,027 |
|
35,447 |
|
+136% |
|
|
租约等 |
349 |
|
401 |
|
+15% |
|
|
总额 |
25,076 |
|
51,549 |
|
+106% |
|
遗 产 税 是 就 已 故 人 士 在 香 港 的 遗 产 而 征 收。 遗 产 税 的 税 率 介 乎 5% 至 15% , 视 乎 遗 产 的 价 值 而 定。 遗 产 价 值 不 超 过 750 万 元 则 无 须 缴 纳 遗 产 税。
《 2005 年 收 入 ( 取 消 遗 产 税 ) 条 例 》 于 2006 年 2 月 11 日 生 效。 凡 在 该 日 或 之 后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遗 产 无 须 课 征 遗 产 税 , 亦 无 须 递 交 遗 产 申 报 誓 章 及 呈 报 表。 在 申 请 遗 产 承 办 书 时 , 亦 无 须 出 示 遗 产 税 清 妥 证 明 书。 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 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 期 间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遗 产 , 如 基 本 价 值 超 逾 750 万 元 , 只 会 被 征 收 100 元 的 象 征 性 税 款。 随 着 取 消 遗 产 税 , 2007 至 08 年 度 遗 产 税 的 新 个 案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下 降 54.7% 至 2,885 宗 ( 图 21 ) 。
图 20 及 21 展 示 过 往 两 年 已 评 核 个 案 的 遗 产 组 合 和 经 本 局 处 理 的 遗 产 税 个 案。
|
|
2006-07 |
|
2007-08 |
|
|
新个案数目 |
|
|
|
|
|
完成个案 |
|
|
|
|
|
|
412 |
|
159 |
|
|
|
6,827 |
|
|
|
2,893 |
|
|
|
|
|
|
* |
|
|
注:* |
此数字不包括本局代民政事务局局长为4,988宗个案的遗产受益人提供的支援服务。 |
本 年 度 的 遗 产 税 收 入 为 3.53 亿 元 ( 附 表 11 ) ,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4.24 亿 元 ( 54.6% )。
遗 产 税 须 在 递 交 遗 产 申 报 誓 章 时 缴 纳 ( 或 在 死 者 去 世 后 6 个 月 内 缴 纳 ,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 本 局 于 本 年 度 在 未 发 出 正 式 评 税 前 已 先 收 到 的 税 款 合 共 1.29 亿 元 ( 附 表 12 ) 。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马 会 赛 马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从 举 办 赛 马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 香 港 马 会 奖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办 的 六 合 彩 的 收 益 , 及 香 港 马 会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从 举 办 足 球 比 赛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征 收。 在 2006 年 9 月 1 日 ( 即 《 2006 年 博 彩 税 ( 修 订 ) 条 例 》 生 效 日 ) 之 前 ,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赛 马 会 举 办 的 赛 马 活 动 的 投 注 总 额 而 征 收 的。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的 税 率 维 持 不 变 ( 图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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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税率 |
|
|
|
赛马投注 |
|
净投注金收入 |
|
|
|
|
|
|
|
|
|
72.5% |
* |
|
|
|
|
|
|
73% |
|
|
|
|
|
|
|
73.5% |
|
|
|
|
|
|
|
74% |
|
|
|
|
|
|
|
74.5% |
|
|
|
|
|
|
|
75% |
|
|
|
六合彩 |
|
收益 |
|
25% |
|
|
|
足球博彩 |
|
净投注金收入 |
|
50% |
|
|
注:* |
就海外投注,适用于指明地方(例如:澳门)的折扣率为40%,而适用于香港以外的地方(指明地方除外)的折扣率为50%。 |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赛 马 入 场 人 数 上 升 ( 附 表 13 ) , 而 来 自 赛 马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上 升 了 9.2%。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收 入 亦 分 别 增 加 了 9.0% 及 5.4%。 2007 至 08 年 度 整 体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总 额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了 8.3% ( 图 23 ) 。
|
|
2006-07
(百万元) |
|
2007-08
(百万元) |
|
增幅 |
|
|
赛马 |
7,703.5 |
|
8,414.9 |
* |
+9.2% |
|
|
六合彩 |
1,547.4 |
|
1,686.0 |
|
+9.0% |
|
|
足球博彩 |
2,796.5 |
|
2,947.5 |
|
+5.4% |
|
|
总数 |
12,047.4 |
|
13,048.4 |
|
+8.3% |
|
注:* |
包括2006至07赛马年度的「包底」补贴款额1.19亿元-在《2006年博彩税(修订)条例》实施的首三年,香港赛马会向政府「包底」80亿元赛马投注博彩税。 |
酒 店 及 宾 馆 须 于 每 季 完 结 后 按 住 客 所 付 房 租 缴 纳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率 为 3%。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香 港 的 酒 店 及 宾 馆 数 目 和 应 课 税 住 房 数 目 均 有 所 增 加 ( 图 24 ) 。 虽 然 房 间 平 均 入 住 率 轻 微 下 跌 了 2% ( 图 25 ) , 但 随 着 住 房 日 数 的 上 升 和 平 均 房 租 的 上 调 ( 附 表 14 ) , 全 年 的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入 较 上 年 度 上 升 了 17% ( 图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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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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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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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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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及宾馆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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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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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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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课税住房 |
48,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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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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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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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住房 |
6,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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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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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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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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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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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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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日数 |
13,757,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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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5,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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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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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率 |
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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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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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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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会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购 买 储 税 券。
第 一 种 是 纳 税 人 希 望 储 钱 交 税。 本 局 提 供 两 项 服 务 计 划 , 分 别 是 以 所 有 纳 税 人 为 对 象 的 「 电 子 储 税 券 」 计 划 和 专 为 在 职 及 退 休 公 务 员 而 设 的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纳 税 人 开 设 储 税 券 帐 户 后 , 可 利 用 多 种 方 法 购 买 储 税 券 , 包 括 银 行 自 动 转 帐 、 电 话 、 互 联 网 和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而 在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下 , 在 职 或 退 休 公 务 员 可 以 每 月 从 薪 金 或 退 休 金 中 扣 除 一 笔 指 定 金 额 用 作 购 买 储 税 券。 储 税 券 在 用 以 缴 付 税 款 时 可 赚 取 利 息 , 而 利 息 是 以 购 买 日 订 下 的 利 率 计 算 , 生 息 期 以 36 个 月 为 上 限。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 电 子 储 税 券 」 及 「 即 赚 即 储 」 两 项 计 划 的 买 券 数 目 和 款 额 均 较 上 一 年 度 轻 微 减 少。 「 电 子 储 税 券 」 计 划 的 买 券 数 目 及 款 额 分 别 减 少 1% 及 6% , 而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则 分 别 减 少 2% 及 4% ( 附 表 15 ) 。 总 款 额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6% ( 图 27 ) 。
第 二 种 情 况 是 税 务 局 局 长 要 求 对 评 税 作 出 反 对 的 纳 税 人 , 购 买 与 争 议 的 税 款 等 额 的 储 税 券 , 用 以 在 有 关 反 对 或 上 诉 获 裁 定 后 , 缴 付 应 课 税 款。 利 息 只 根 据 最 后 需 向 纳 税 人 退 还 的 数 额 , 以 持 券 期 内 生 效 的 浮 动 利 率 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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