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当 局 制 定 了 以 下 几 项 与 本 局 执 行 的 税 务 工 作 有 关 的 法 例。
这 两 条 法 例 是 为 施 行 2007 至 08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中 的 有 关 建 议 而 提 出 修 订 的 , 以 下 为 与 本 局 执 行 的 税 务 工 作 有 关 的 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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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值 100 万 元 至 200 万 元 物 业 的 买 卖 印 花 税 , 由 按 物 业 价 值 的 0.75% , 调 低 至 定 额 1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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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2007 至 08 年 度 开 始 , 税 阶 由 30,000 元 扩 阔 至 35,000 元 , 而 最 高 的 两 个 税 阶 的 税 率 则 由 13% 及 19% , 分 别 调 低 至 12% 及 17% ; 子 女 免 税 额 由 每 名 40,000 元 提 高 至 50,000 元 , 并 就 每 名 子 女 在 出 生 的 课 税 年 度 , 提 供 额 外 50,000 元 的 子 女 免 税 额 ;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的 最 高 扣 除 额 , 由 40,000 元 增 加 至 60,000 元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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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减 2006 至 07 年 度 50% 的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上 限 为 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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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命 令 豁 免 受 雇 于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或 在 该 公 司 担 任 职 位 的 中 国 公 民 和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使 其 无 需 就 从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所 得 的 入 息 缴 付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 条 应 征 收 的 薪 俸 税。
本 命 令 在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 ( 第553 章 ) 附 表3 中 加 入 两 条 条 文 , 其 中 一 条 为 《 税 务 条 例 》 第58(2) 条 , 使 该 条 文 所 规 定 或 准 许 以 面 交 或 以 邮 递 的 方 式 送 达 某 人 的 文 件 , 可 以 电 子 纪 录 形 式 送 达 至 该 人 指 定 的 资 讯 系 统 , 而 该 电 子 纪 录 中 包 含 的 资 讯 须 是 可 查 阅 的 以 致 可 供 日 后 参 阅 之 用 。
这 命 令 调 低 根 据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须 就 商 业 或 商 业 分 行 登 记 、 另 发 商 业 登 记 证 或 另 发 分 行 登 记 证 缴 付 的 征 费 , 一 年 及 三 年 的 征 费 由 600 元 及 1,800 元 分 别 调 低 至 450 元 及 1,350 元。
这 命 令 减 少 须 就 有 效 期 在 2008 年 4 月 1 日 或 之 后 但 在 2009 年 4 月 1 日 之 前 开 始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分 行 登 记 证 而 缴 付 的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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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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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课税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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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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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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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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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就收入及资本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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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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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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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税券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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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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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5日至2007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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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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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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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4日至2007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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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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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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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日至2007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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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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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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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5日至2007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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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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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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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至2008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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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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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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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4日至2008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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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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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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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日或该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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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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