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當 局 制 定 了 以 下 幾 項 與 本 局 執 行 的 税 務 工 作 有 關 的 法 例。
這 兩 條 法 例 是 為 施 行 2007 至 08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的 有 關 建 議 而 提 出 修 訂 的 , 以 下 為 與 本 局 執 行 的 税 務 工 作 有 關 的 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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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 值 100 萬 元 至 200 萬 元 物 業 的 買 賣 印 花 税 , 由 按 物 業 價 值 的 0.75% , 調 低 至 定 額 1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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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2007 至 08 年 度 開 始 , 税 階 由 30,000 元 擴 闊 至 35,000 元 , 而 最 高 的 兩 個 税 階 的 税 率 則 由 13% 及 19% , 分 別 調 低 至 12% 及 17% ; 子 女 免 税 額 由 每 名 40,000 元 提 高 至 50,000 元 , 並 就 每 名 子 女 在 出 生 的 課 税 年 度 , 提 供 額 外 50,000 元 的 子 女 免 税 額 ;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的 最 高 扣 除 額 , 由 40,000 元 增 加 至 60,000 元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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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減 2006 至 07 年 度 50% 的 薪 俸 税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 上 限 為 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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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命 令 豁 免 受 僱 於 國 際 金 融 公 司 或 在 該 公 司 擔 任 職 位 的 中 國 公 民 和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使 其 無 需 就 從 國 際 金 融 公 司 所 得 的 入 息 繳 付 根 據 《 税 務 條 例 》 第 8 條 應 徵 收 的 薪 俸 税。
本 命 令 在 《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 ( 第553 章 ) 附 表3 中 加 入 兩 條 條 文 , 其 中 一 條 為 《 税 務 條 例 》 第58(2) 條 , 使 該 條 文 所 規 定 或 准 許 以 面 交 或 以 郵 遞 的 方 式 送 達 某 人 的 文 件 , 可 以 電 子 紀 錄 形 式 送 達 至 該 人 指 定 的 資 訊 系 統 , 而 該 電 子 紀 錄 中 包 含 的 資 訊 須 是 可 查 閱 的 以 致 可 供 日 後 參 閱 之 用 。
這 命 令 調 低 根 據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須 就 商 業 或 商 業 分 行 登 記 、 另 發 商 業 登 記 證 或 另 發 分 行 登 記 證 繳 付 的 徵 費 , 一 年 及 三 年 的 徵 費 由 600 元 及 1,800 元 分 別 調 低 至 450 元 及 1,350 元。
這 命 令 減 少 須 就 有 效 期 在 2008 年 4 月 1 日 或 之 後 但 在 2009 年 4 月 1 日 之 前 開 始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及 分 行 登 記 證 而 繳 付 的 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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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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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課税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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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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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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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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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就收入及資本雙重課税和防止逃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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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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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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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税券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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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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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5日至2007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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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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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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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4日至2007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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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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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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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日至2007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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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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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2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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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5日至2007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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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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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2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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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至2008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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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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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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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4日至2008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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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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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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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日或該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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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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