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 善 團 體 可 根 據 《 税 務 條 例 》 獲 豁 免 税 項。 截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止 , 合 共 有 5,311 個 慈 善 團 體 獲 本 局 豁 免 繳 税 , 其 中 548 個 是 於 過 去 一 年 內 獲 豁 免 的。 巿 民 可 瀏 覽 税 務 局 網 頁 , 查 閱 免 税 慈 善 團 體 的 名 單。
捐 款 予 免 税 慈 善 團 體 可 獲 税 項 扣 減。 於 2006 至 07 課 税 年 度 , 在 利 得 税 和 薪 俸 税 項 下 獲 扣 除 的 認 可 慈 善 捐 款 分 別 為 21.5 億 元 和 37.6 億 元。
税 務 督 察 負 責 實 地 視 察 商 業 機 構 及 探 訪 個 別 人 士 , 以 查 核 他 們 有 否 遵 行 本 局 所 執 行 的 各 項 法 例。 過 去 一 年 , 税 務 督 察 進 行 視 察 工 作 的 總 次 數 為 70,988。
內 部 稽 核 員 負 責 定 期 查 核 各 科 / 組 的 工 作 情 況 , 以 確 保 局 內 所 執 行 的 工 作 符 合 有 關 法 例 和 部 門 程 序。 他 們 亦 查 驗 各 科 / 組 的 內 部 監 察 制 度 和 工 序 , 以 找 出 可 供 改 善 的 地 方 予 管 理 層 考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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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務 委 員 會 是 根 據 《 税 務 條 例 》 成 立 , 獨 立 處 理 各 項 獲 授 權 辦 理 的 事 宜 , 包 括 批 核 物 業 税 、 薪 俸 税 、 利 得 税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所 採 用 的 報 税 表 格 及 提 交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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