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局 收 取 的 税 款 , 包 括 應 繳 税 款 、 補 加 税 、 附 加 費 和 罰 款 等。 附 表 16 及 17 詳 列 出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所 徵 收 的 補 加 税 、 附 加 費 和 各 類 罰 款。
本 局 提 供 多 種 繳 税 方 法 供 納 税 人 選 擇 , 包 括 電 子 付 款 方 法 ( 透 過 電 話 、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互 聯 網 ) 、 親 臨 付 款 或 郵 寄 付 款。 電 子 付 款 方 法 廣 為 市 民 使 用。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而 言 , 2007 至 08 年 度 以 電 子 方 式 繳 税 的 宗 數 佔 總 數 的 56% , 較 去 年 同 期 輕 微 增 加 1%。 圖 28 展 示 納 税 人 在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和 所 有 税 收 下 選 用 各 種 不 同 繳 税 方 法 的 百 分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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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息及利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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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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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自動櫃員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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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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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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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身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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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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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局 會 就 不 同 原 因 退 還 税 款 給 納 税 人 , 例 如 納 税 人 多 繳 應 付 税 款 , 或 因 修 訂 評 税 而 需 退 還 税 款。 由 於 實 施 2006 至 07 年 度 薪 俸 税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的 寬 免 措 施 , 2007 至 08 年 度 發 出 的 退 税 個 案 和 款 額 分 別 較 去 年 增 加 了 15% 和 6% , 達 至 430,000 宗 和 總 額 73 億 元 ( 圖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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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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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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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項種類 |
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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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額
(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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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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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額
(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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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 |
2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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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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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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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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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税 |
292,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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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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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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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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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税 |
1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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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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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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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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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入息課税 |
23,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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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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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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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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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5,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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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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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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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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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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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 税 人 須 在 繳 税 通 知 書 上 列 明 的 繳 税 日 期 或 之 前 繳 交 税 款。 絕 大 部 分 納 税 人 均 準 時 交 税。
未 如 期 繳 税 的 人 士 , 一 般 會 被 徵 收 5% 附 加 費 , 倘 拖 欠 税 款 超 過 6 個 月 , 會 再 被 徵 收 欠 款 總 額 的 10% 附 加 費。
對 於 欠 繳 税 款 的 個 案 , 本 局 會 立 即 採 取 各 種 追 討 行 動 , 包 括 向 僱 主 、 銀 行 和 其 他 拖 欠 欠 税 人 士 金 錢 或 代 欠 税 人 士 保 管 金 錢 的 人 士 發 出 追 税 通 知 書 , 以 及 在 區 域 法 院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圖 30 列 出 本 局 所 採 取 的 追 税 行 動 的 有 關 數 字。 欠 税 人 士 除 了 須 繳 付 法 院 裁 定 的 欠 税 外 , 還 須 繳 付 法 庭 訟 費 及 由 訴 訟 開 始 至 債 項 全 數 清 繳 期 間 的 利 息。 圖 31 列 出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訟 費 和 債 項 利 息。
圖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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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至08年度收取的法庭訟費及債項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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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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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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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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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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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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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8,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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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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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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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項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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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6,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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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1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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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7,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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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及利息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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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人士可能會被禁止離開香港。不過,局長須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而法官須在合理因由下相信該名人士未有清繳税款或未就清繳該筆税款提交足夠保證而意圖離開或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定居,才會作出「阻止離境指示」。有關法例亦提供該名人士可就區域法院法官的判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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