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局 根 據 有 關 法 例 , 徵 收 税 款 及 收 費。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主 要 是 按 納 税 人 在 上 一 年 所 賺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潤 計 算 , 其 他 收 費 則 基 於 個 別 收 費 範 疇 當 年 的 實 際 表 現。 2007 至 08 年 度 評 定 的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 較 上 一 年 增 加 136 億 元 ( 11% ) , 收 費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上 升 68%。
凡 個 人 、 法 團 、 社 團 和 合 夥 企 業 賺 取 的 應 評 税 利 潤 , 如 在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都 須 課 繳 利 得 税。 2007 至 08 課 税 年 度 法 團 和 法 團 以 外 人 士 的 徵 税 率 維 持 不 變 , 分 別 是 17.5% 及 16%。
由 於 本 港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 公 司 盈 利 顯 著 上 升 ,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評 定 的 利 得 税 合 共 959 億 元 ( 圖 5 ) ,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60 億 元 ( 20% )。 地 產 和 金 融 業 的 評 税 額 佔 總 額 的 41.6% ( 圖 6 ) , 而 各 行 業 的 評 税 額 則 載 列 於 附 表 3 及 4。
任 何 人 士 如 從 任 何 職 位 ( 如 董 事 ) 、 受 僱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所 得 而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入 息 , 均 須 課 繳 薪 俸 税 , 税 項 總 額 不 會 超 過 總 入 息 淨 額 ( 不 扣 除 免 税 額 ) 按 標 準 税 率 計 算 的 數 目。 2007 至 08 課 税 年 度 的 標 準 税 率 維 持 在 16%。
由 於 落 實 了 2007 至 08 年 度 預 算 案 的 薪 俸 税 寬 減 措 施 , 2007 至 08 年 度 的 總 評 税 額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5.6% , 所 作 出 的 評 税 數 目 則 較 上 年 度 輕 微 上 升 2.2% ( 圖 7 ) 。 附 表 5 及 6 列 出 以 納 税 人 的 入 息 水 平 來 劃 分 的 評 税 資 料 和 所 獲 扣 減 的 免 税 額。
本 年 度 按 標 準 税 率 繳 税 的 人 士 有 36,706 名 , 較 上 年 度 的 47,455 名 減 少 了 10,749 名。 他 們 所 繳 納 的 薪 俸 税 税 款 約 佔 薪 俸 税 評 税 總 額 的 48.6% , 較 上 年 度 的 43.8% 為 多 ( 圖 8 ) 。
僱 主 除 了 有 責 任 在 開 始 及 終 止 聘 用 個 別 職 員 時 通 知 本 局 外 , 還 要 每 年 擬 備 報 税 表 , 詳 列 每 名 僱 員 的 薪 酬。 過 去 一 年 , 共 有 267,178 名 僱 主 向 本 局 遞 交 僱 員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報 税 表。
本 局 設 有 網 上 僱 主 税 務 講 座 , 並 同 時 在 網 頁 提 供 有 關 填 寫 僱 主 報 税 表 、 僱 主 的 税 務 責 任 、 常 遇 疑 難 的 解 決 方 法 等 資 料 , 藉 以 協 助 僱 主 明 瞭 有 關 的 税 務 規 定。 此 外 , 僱 主 亦 可 透 過 表 格 傳 真 服 務 , 索 取 填 寫 僱 主 報 税 表 和 通 知 書 的 範 本。
物 業 擁 有 人 ( 包 括 法 團 ) 須 課 繳 物 業 税 , 税 款 按 物 業 的 應 評 税 淨 值 , 以 標 準 税 率 計 算 , 而 2007 至 08 課 税 年 度 的 標 準 税 率 維 持 在 16%。 法 團 及 非 法 團 業 務 如 就 業 務 用 途 物 業 繳 付 了 物 業 税 , 可 以 用 該 税 款 抵 銷 他 們 應 付 的 利 得 税。 以 法 團 來 說 , 他 們 亦 須 為 物 業 收 入 課 繳 利 得 税 , 税 率 按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計 算。 為 免 每 年 須 用 物 業 税 抵 銷 利 得 税 , 法 團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有 關 物 業 的 物 業 税。
附 表 7 載 有 本 局 所 記 錄 的 物 業 分 類 及 業 權 分 類 統 計 資 料。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的 評 税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1.4% , 而 全 年 的 評 税 總 額 因 租 金 上 升 而 增 加 了 3.9% ( 圖 9 ) 。
市 民 可 選 擇 將 入 息 總 額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方 式 評 税。 按 這 項 評 税 方 式 , 納 税 人 和 配 偶 的 一 切 收 入 會 合 併 , 扣 除 免 税 額 , 然 後 以 與 薪 俸 税 相 同 的 累 進 税 率 評 税。 如 選 擇 適 當 , 這 個 方 法 可 為 某 類 納 税 人 ( 例 如 每 項 入 息 和 利 潤 都 分 別 按 標 準 税 率 計 税 的 人 士 ) 減 輕 他 們 的 個 人 税 務 負 擔。 過 去 一 年 ,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的 評 税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了 2.7%。 由 於 落 實 了 2007 至 08 年 度 預 算 案 的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寬 免 措 施 , 評 税 總 額 則 減 少 了 3.3% ( 圖 10 ) 。
本 局 為 納 税 人 提 供 事 先 裁 定 服 務。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一 項 特 定 的 安 排 , 申 請 裁 定 如 何 把 《 税 務 條 例 》 的 條 文 應 用 在 該 安 排 上。
這 項 服 務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則 收 取 費 用。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時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 裁 定 有 關 「 地 域 來 源 徵 税 原 則 」 的 申 請 費 用 為 30,000 元 , 而 其 他 裁 定 則 為 10,000 元。
如 果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時 已 提 交 足 夠 資 料 , 而 本 局 無 需 作 進 一 步 查 詢 , 本 局 會 盡 量 在 6 個 星 期 內 回 覆。
過 去 一 年 , 本 局 處 理 了 50 宗 事 先 裁 定 的 申 請 個 案 ( 圖 11 ) 。 大 部 分 的 申 請 個 案 是 關 於 利 得 税 事 宜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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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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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
數目 |
|
|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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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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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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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
|
|
|
|
47 |
|
|
|
|
|
|
|
57 |
|
|
|
62 |
|
|
|
|
|
|
|
|
|
|
|
|
|
31 |
|
|
|
33 |
|
|
|
|
|
9 |
|
|
|
12 |
|
|
|
|
|
2 |
|
|
|
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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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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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
|
|
|
轉下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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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 税 人 如 不 滿 意 本 局 根 據 《 税 務 條 例 》 所 作 出 的 評 税 , 可 向 局 長 提 出 反 對。 每 年 大 部 分 的 反 對 個 案 , 是 源 於 納 税 人 未 有 依 時 遞 交 報 税 表 , 促 使 本 局 須 作 出 估 計 評 税 而 引 致 的。 就 該 等 估 計 評 税 提 出 反 對 , 須 同 時 呈 上 填 妥 的 報 税 表 及 帳 目 ( 如 適 用 者 )。 這 類 反 對 個 案 , 大 多 能 依 據 其 後 遞 交 的 報 税 表 得 以 迅 速 解 決。 至 於 其 他 反 對 個 案 , 亦 多 數 由 納 税 人 與 評 税 主 任 達 成 協 議 而 解 決。 只 有 少 數 反 對 個 案 最 終 須 由 局 長 作 出 決 定。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共 處 理 了 超 過 65,500 宗 反 對 個 案 ( 圖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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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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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
數目 |
|
|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
|
|
26,605 |
|
|
|
26,929 |
|
|
|
|
|
75,394 |
|
|
|
|
|
62,651 |
|
|
|
|
|
|
|
101,999 |
|
|
|
89,580 |
|
|
|
|
|
|
|
|
|
|
|
|
|
74,237 |
|
|
|
64,673 |
|
|
|
|
|
510 |
|
|
|
454 |
|
|
|
|
|
202 |
|
|
|
254 |
|
|
|
|
|
113 |
|
|
|
131 |
|
|
|
|
|
8 |
|
|
|
75,070 |
|
|
|
9 |
|
|
|
65,521 |
|
|
|
|
轉下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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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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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納 税 人 如 不 接 受 局 長 就 其 反 對 個 案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 可 向 税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在 2008 年 3 月 31 日 ,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1 名 主 席 、 8 名 副 主 席 及 102 名 其 他 成 員。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為 曾 受 法 律 訓 練 及 具 有 法 律 經 驗 的 人 士。 委 員 會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共 處 理 了 89 宗 上 訴 個 案 ( 圖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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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目 |
|
|
在2007年4月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
|
|
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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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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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47 |
|
|
|
|
|
|
|
|
|
29 |
|
|
|
|
|
36 |
|
|
|
|
|
3 |
|
|
|
|
|
10 |
|
|
|
|
|
8 |
|
|
|
|
|
1 |
|
|
|
|
|
2 |
|
|
|
89 |
|
|
|
|
在2008年3月3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
|
|
|
|
税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是 最 終 決 定 , 但 納 税 人 或 局 長 可 依 據 《 税 務 條 例 》 第 69(1) 條 提 出 申 請 , 要 求 上 訴 委 員 會 就 某 法 律 問 題 呈 述 案 件 , 以 取 得 原 訟 法 庭 的 意 見。 除 了 以 呈 述 案 件 形 式 上 訴 外 , 與 訟 雙 方 間 或 會 以 司 法 覆 核 途 徑 向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原 訟 法 庭 就 5 宗 有 關 《 税 務 條 例 》 的 上 訴 個 案 作 出 裁 決 , 其 中 包 括 1 宗 由 納 税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覆 核。 在 該 司 法 覆 核 個 案 , 原 訟 法 庭 裁 定 税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拒 絕 納 税 人 呈 述 案 件 的 申 請 是 合 理 的。 原 訟 法 庭 處 理 的 其 餘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包 括 僱 員 離 職 時 收 到 的 酬 金 應 否 課 税 、 為 獲 取 永 久 性 配 額 而 招 致 的 支 出 可 否 在 利 得 税 予 以 扣 除 、 以 及 反 避 税 條 文 是 否 正 確 地 應 用。
就 原 訟 法 庭 作 出 的 5 宗 判 決 , 有 2 宗 涉 及 反 避 税 條 文 的 個 案 由 納 税 人 向 上 訴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另 外 , 局 長 就 原 訟 法 庭 在 僱 員 離 職 時 收 到 的 酬 金 應 否 課 税 一 案 的 判 決 提 出 了 上 訴。
上 訴 法 庭 在 本 年 度 內 共 作 出 了 8 宗 有 關 《 税 務 條 例 》 個 案 的 判 決 , 其 中 6 宗 裁 定 局 長 勝 訴 , 包 括 1 宗 由 納 税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覆 核 個 案 , 4 宗 涉 及 物 業 發 展 所 得 利 潤 應 否 課 税 , 以 及 1 宗 有 關 納 税 人 買 賣 證 券 的 虧 損 應 否 獲 扣 減。 上 訴 法 庭 在 其 餘 2 宗 個 案 裁 定 局 長 敗 訴 , 該 2 宗 個 案 均 涉 及 反 避 税 條 文 是 否 正 確 地 應 用。 除 司 法 覆 核 個 案 外 , 納 税 人 或 局 長 就 其 餘 7 宗 的 判 決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終 審 法 院 在 本 年 度 內 共 處 理 了 6 宗 個 案 , 於 5 宗 裁 定 局 長 勝 訴。 當 中 涉 及 物 業 發 展 所 得 利 潤 應 否 課 税 , 反 避 税 條 文 是 否 正 確 地 應 用 以 及 納 税 人 買 賣 證 券 的 虧 損 應 否 獲 扣 減。 而 餘 下 1 宗 有 關 經 紀 佣 金 利 潤 的 來 源 地 的 個 案 , 終 審 法 院 則 裁 定 納 税 人 得 直。
圖 14 列 載 了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統 計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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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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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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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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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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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7年4月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
|
|
6 |
|
|
|
10 |
|
|
|
5 |
|
21 |
|
|
|
|
|
8 |
|
|
|
|
|
2 |
|
|
|
|
|
5 |
|
|
|
15 |
|
|
|
|
|
|
|
14 |
|
|
|
12 |
|
|
|
10 |
|
36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8 |
|
|
|
6 |
|
|
|
|
|
|
|
1 |
|
|
|
6 |
|
|
|
- |
|
|
|
8 |
|
|
|
- |
|
|
|
6 |
|
|
|
20 |
|
|
|
|
在2008年3月3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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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局 致 力 維 持 有 效 率 的 商 業 登 記 制 度。 在 本 港 經 營 業 務 的 任 何 商 號 均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並 繳 納 有 關 費 用。 已 登 記 商 號 可 選 擇 每 年 或 每 三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次。 每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須 繳 納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和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徵 費 分 別 為 2,000 元 和 450 元 ( 自 2008 年 3 月 14 日 起 ) , 而 每 三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次 的 登 記 費 和 徵 費 則 為 5,200 元 和 1,350 元 ( 自 2008 年 3 月 14 日 起 )。 截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止 , 共 有 13,246 間 商 號 選 擇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
|
由 於 經 濟 擴 張 ,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新 登 記 和 重 開 的 業 務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14,885 宗 , 取 消 商 業 登 記 的 宗 數 則 減 少 了 8,453 宗 ( 附 表 8 ) 。 已 登 記 商 號 的 數 目 全 年 錄 得 54,468 宗 的 增 長 ( 圖 15 ) 。 本 年 度 發 出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數 目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 全 年 收 到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增 加 了 6,800 萬 元 ( 圖 16 ) 。
|
|
2006-07 |
|
2007-08 |
|
增幅 |
|
|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數目(總行及分行) |
805,915 |
|
856,489 |
|
+6.3% |
|
|
商業登記費[包括罰款](百萬元) |
1,497.9 |
|
1,565.8 |
|
+4.5% |
|
根 據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的 規 定 , 每 月 平 均 銷 售 或 收 入 總 額 不 超 過 規 定 限 額 ( 主 要 憑 提 供 服 務 以 賺 取 利 潤 的 業 務 : 10,000 元 ; 其 他 業 務 : 30,000 元 ) 的 小 型 業 務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登 記 費 和 徵 費。 過 去 一 年 獲 豁 免 繳 納 全 部 費 用 的 個 案 有 18,120 宗 ,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了 4.5%。
不 獲 批 准 豁 免 繳 費 的 商 號 , 可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委 員 會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共 接 獲 6 宗 上 訴 個 案 , 其 中 1 宗 上 訴 成 功 , 1 宗 被 駁 回 , 餘 下 個 案 則 隨 後 由 上 訴 人 撤 銷 ( 圖 17 ) 。
|
|
|
|
數目 |
|
|
在2007年4月1日有待聆訊的個案 |
|
|
2 |
|
|
|
|
|
6 |
|
|
|
|
|
|
|
8 |
|
|
|
|
|
|
|
|
|
1 |
|
|
|
|
|
1 |
|
|
|
|
|
6 |
|
|
|
8 |
|
|
|
|
在2008年3月31日有待聆訊的個案 |
|
|
|
|
印 花 税 主 要 就 物 業 和 股 票 交 易 , 以 及 樓 宇 租 賃 的 文 件 而 徵 收 ( 圖 18 ) 。
受 惠 於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 物 業 市 場 於 2007 至 08 年 度 交 投 暢 旺 , 物 業 交 易 宗 數 及 價 值 均 顯 著 上 升 , 物 業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收 入 上 升 了 62%。
全 年 股 票 市 場 交 投 極 之 活 躍 , 成 交 額 大 幅 增 加。 來 自 股 票 交 易 的 印 花 税 收 入 創 出 歷 史 性 354 億 元 的 新 高 ,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長 136%。
整 體 來 說 , 本 年 度 印 花 税 總 收 入 升 幅 達 106% ( 圖 19 及 附 表 9 ) , 而 加 蓋 印 花 的 文 件 數 目 亦 上 升 了 25% ( 附 表 10 ) 。 |
|
|
2006-07
(百萬元) |
|
2007-08
(百萬元) |
|
增幅 |
|
|
不動產 |
9,700 |
|
15,701 |
|
+62% |
|
|
股票 |
15,027 |
|
35,447 |
|
+136% |
|
|
租約等 |
349 |
|
401 |
|
+15% |
|
|
總額 |
25,076 |
|
51,549 |
|
+106% |
|
遺 產 税 是 就 已 故 人 士 在 香 港 的 遺 產 而 徵 收。 遺 產 税 的 税 率 介 乎 5% 至 15% , 視 乎 遺 產 的 價 值 而 定。 遺 產 價 值 不 超 過 750 萬 元 則 無 須 繳 納 遺 產 税。
《 2005 年 收 入 ( 取 消 遺 產 税 ) 條 例 》 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 生 效。 凡 在 該 日 或 之 後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遺 產 無 須 課 徵 遺 產 税 , 亦 無 須 遞 交 遺 產 申 報 誓 章 及 呈 報 表。 在 申 請 遺 產 承 辦 書 時 , 亦 無 須 出 示 遺 產 税 清 妥 證 明 書。 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 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 期 間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遺 產 , 如 基 本 價 值 超 逾 750 萬 元 , 只 會 被 徵 收 100 元 的 象 徵 性 税 款。 隨 著 取 消 遺 產 税 , 2007 至 08 年 度 遺 產 税 的 新 個 案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下 降 54.7% 至 2,885 宗 ( 圖 21 ) 。
圖 20 及 21 展 示 過 往 兩 年 已 評 核 個 案 的 遺 產 組 合 和 經 本 局 處 理 的 遺 產 税 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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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
|
2007-08 |
|
|
新個案數目 |
|
|
|
|
|
完成個案 |
|
|
|
|
|
|
412 |
|
159 |
|
|
|
6,827 |
|
|
|
2,893 |
|
|
|
|
|
|
* |
|
|
註:* |
此數字不包括本局代民政事務局局長為4,988宗個案的遺產受益人提供的支援服務。 |
本 年 度 的 遺 產 税 收 入 為 3.53 億 元 ( 附 表 11 ) ,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4.24 億 元 ( 54.6% )。
遺 產 税 須 在 遞 交 遺 產 申 報 誓 章 時 繳 納 ( 或 在 死 者 去 世 後 6 個 月 內 繳 納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本 局 於 本 年 度 在 未 發 出 正 式 評 税 前 已 先 收 到 的 税 款 合 共 1.29 億 元 ( 附 表 12 ) 。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馬 會 賽 馬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從 舉 辦 賽 馬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 香 港 馬 會 獎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辦 的 六 合 彩 的 收 益 , 及 香 港 馬 會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從 舉 辦 足 球 比 賽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徵 收。 在 2006 年 9 月 1 日 ( 即 《 2006 年 博 彩 税 ( 修 訂 ) 條 例 》 生 效 日 ) 之 前 , 賽 馬 投 注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賽 馬 會 舉 辦 的 賽 馬 活 動 的 投 注 總 額 而 徵 收 的。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賽 馬 投 注 博 彩 税 、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的 税 率 維 持 不 變 ( 圖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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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税率 |
|
|
|
賽馬投注 |
|
淨投注金收入 |
|
|
|
|
|
|
|
|
|
72.5% |
* |
|
|
|
|
|
|
73% |
|
|
|
|
|
|
|
73.5% |
|
|
|
|
|
|
|
74% |
|
|
|
|
|
|
|
74.5% |
|
|
|
|
|
|
|
75% |
|
|
|
六合彩 |
|
收益 |
|
25% |
|
|
|
足球博彩 |
|
淨投注金收入 |
|
50% |
|
|
註:* |
就海外投注,適用於指明地方(例如:澳門)的折扣率為40%,而適用於香港以外的地方(指明地方除外)的折扣率為50%。 |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賽 馬 入 場 人 數 上 升 ( 附 表 13 ) , 而 來 自 賽 馬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上 升 了 9.2%。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收 入 亦 分 別 增 加 了 9.0% 及 5.4%。 2007 至 08 年 度 整 體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總 額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了 8.3% ( 圖 23 ) 。
|
|
2006-07
(百萬元) |
|
2007-08
(百萬元) |
|
增幅 |
|
|
賽馬 |
7,703.5 |
|
8,414.9 |
* |
+9.2% |
|
|
六合彩 |
1,547.4 |
|
1,686.0 |
|
+9.0% |
|
|
足球博彩 |
2,796.5 |
|
2,947.5 |
|
+5.4% |
|
|
總數 |
12,047.4 |
|
13,048.4 |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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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包括2006至07賽馬年度的「包底」補貼款額1.19億元-在《2006年博彩税(修訂)條例》實施的首三年,香港賽馬會向政府「包底」80億元賽馬投注博彩税。 |
酒 店 及 賓 館 須 於 每 季 完 結 後 按 住 客 所 付 房 租 繳 納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率 為 3%。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香 港 的 酒 店 及 賓 館 數 目 和 應 課 税 住 房 數 目 均 有 所 增 加 ( 圖 24 ) 。 雖 然 房 間 平 均 入 住 率 輕 微 下 跌 了 2% ( 圖 25 ) , 但 隨 著 住 房 日 數 的 上 升 和 平 均 房 租 的 上 調 ( 附 表 14 ) , 全 年 的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入 較 上 年 度 上 升 了 17% ( 圖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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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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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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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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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及賓館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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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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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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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税住房 |
48,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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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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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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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住房 |
6,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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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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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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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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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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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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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日數 |
13,757,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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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5,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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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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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率 |
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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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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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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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 税 人 會 在 兩 種 情 況 下 購 買 儲 税 券。
第 一 種 是 納 税 人 希 望 儲 錢 交 税。 本 局 提 供 兩 項 服 務 計 劃 , 分 別 是 以 所 有 納 税 人 為 對 象 的 「 電 子 儲 税 券 」 計 劃 和 專 為 在 職 及 退 休 公 務 員 而 設 的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納 税 人 開 設 儲 税 券 帳 戶 後 , 可 利 用 多 種 方 法 購 買 儲 税 券 , 包 括 銀 行 自 動 轉 帳 、 電 話 、 互 聯 網 和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而 在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下 , 在 職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以 每 月 從 薪 金 或 退 休 金 中 扣 除 一 筆 指 定 金 額 用 作 購 買 儲 税 券。 儲 税 券 在 用 以 繳 付 税 款 時 可 賺 取 利 息 , 而 利 息 是 以 購 買 日 訂 下 的 利 率 計 算 , 生 息 期 以 36 個 月 為 上 限。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 電 子 儲 税 券 」 及 「 即 賺 即 儲 」 兩 項 計 劃 的 買 券 數 目 和 款 額 均 較 上 一 年 度 輕 微 減 少。 「 電 子 儲 税 券 」 計 劃 的 買 券 數 目 及 款 額 分 別 減 少 1% 及 6% , 而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則 分 別 減 少 2% 及 4% ( 附 表 15 ) 。 總 款 額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6% ( 圖 27 ) 。
第 二 種 情 況 是 税 務 局 局 長 要 求 對 評 税 作 出 反 對 的 納 税 人 , 購 買 與 爭 議 的 税 款 等 額 的 儲 税 券 , 用 以 在 有 關 反 對 或 上 訴 獲 裁 定 後 , 繳 付 應 課 税 款。 利 息 只 根 據 最 後 需 向 納 税 人 退 還 的 數 額 , 以 持 券 期 內 生 效 的 浮 動 利 率 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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